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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三歲以下兒童醫療補助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12 月 01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補助事宜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中央健康保險局 (以下簡稱健保局)
辦理。
第 3 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三歲以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兒童。
第 4 條
本辦法補助項目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應自行負
擔之費用。
第 5 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就醫應依全民健康保險相關規定辦理。
第 6 條
因不可歸責之事由,致本辦法補助對象先行墊付補助費用者,得依全民健
康保險法規定向健保局申請核退。
第 7 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因傷病住院期間年滿三歲者,得繼續接受補助至出院日止
第 8 條
依本辦法補助之費用,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於一月底及七月底前預撥健保局
;健保局於每年年底時檢附彙總明細表及結算表辦理核銷結算。
第 9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第 10 條
三歲以下兒童未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予專
案協助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