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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07 月 07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替代役役男訓練時間如下:
一、軍事基礎訓練:四週至八週。
二、專業訓練:二週至十二週。
第 3 條
替代役役男受軍事基礎訓練期間,因不符替代役以上體位應予退訓者,其
退訓作業由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辦理。
第 4 條
因宗教因素服替代役者,由主管機關指定專列梯次徵集至需用機關實施基
礎訓練及專業訓練三週至十三週。
第 5 條
替代役役男之訓練紀錄,訓練單位應予登錄役籍資料。
第 6 條
替代役役男勤務之編組、分配、時間及考核管理,由服勤單位負責。
第 7 條
替代役役男之勤務工作,應依其專長分配及兼顧勞逸平均。
第 8 條
替代役役男服勤時所需交通工具由服勤單位提供,必要時,得發給交通費
第 9 條
替代役役男身分證明,由主管機關規劃製發。
第 10 條
需用機關依服勤性質製發相關服勤服裝。
替代役役男識別標章由主管機關規劃,需用機關製發。
第 11 條
替代役役男得由需用機關視業務需要採集中或個別住宿,其宿所應保持內
務整潔,按規定起居作息。但因家庭因素服替代役者得採返家住宿。
集中住宿者得實施早晚點名,並得由替代役役男輪值擔任警衛勤務,非經
許可不得擅離宿所。
第 12 條
服勤單位對於替代役役男晚餐至就寢前之活動,得考量單位特性妥善規劃
運用。
第 13 條
替代役役男,凡品德優良、具領導管理能力、無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刑
案紀錄,並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遴選為替代役役男管理幹部:
一、符合需用機關所需專長者。
二、接受軍事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各項成績優異者。
三、經服勤單位考核成績優異者。
第 14 條
替代役役男管理幹部對所屬應嚴禁體罰凌虐;另對新進人員務使其能適應
新環境,並嚴禁欺侮新進人員。
第 15 條
服勤單位每半年應對所屬替代役役男,就學識、才能、品德及績效等方面
予以考核,資料隨役籍移轉。
第 16 條
服勤單位應按月造具替代役役男違反紀律狀況月報表,由需用機關彙整函
送主管機關。
第 17 條
替代役役男無故離去職役已逾三日者,其訓練或服勤單位應發出離役通報
,並請警察機關協尋,累計逾七日者,函請司法機關偵辦,並副知需用機
關。
第 18 條
本辦法所需之各種書表冊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19 條
本辦法自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