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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戶政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戶籍法第六十九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
第 2 條
戶政事務所受理閱覽戶籍資料,核發中文、英文戶籍謄本及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閱覽戶籍資料:每次收費新臺幣十五元。
二、戶籍謄本:每張收費新臺幣十五元。
三、英文戶籍謄本:每張收費新臺幣一百元。同一次申請二份以上者,自第二份起每張收費新臺幣十五元。
四、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每張收費新臺幣十元。
第 3 條
戶政事務所核發國民身分證規費收費如下:
一、初領:免收規費。
二、換領:每張收費新臺幣三百元。
三、補領:每張收費新臺幣九百元。但紙本國民身分證遺失,申請補領者,每張收費新臺幣二百元。
戶政事務所提供過世親屬國民身分證之相片影像電子檔光碟,收費數額每份新臺幣一百元。
第 4 條
戶政事務所核發戶口名簿,其初領、補領、換領之收費數額每份新臺幣三十元。
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作業而須換領戶口名簿者,免收規費。
第 5 條
戶政機關提供戶口統計資料,其收費數額如下:
一、戶政機關提供戶口統計資料,每張收費新臺幣十元。
二、提供電子資料檔之收費依資料量核計,以百萬位元組(Mega Byte ,以下簡稱MB)為計價單位,申請之統計項目資料量不足五十MB者,收費新臺幣一千元;五十MB至不足一百MB者,收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一百MB至不足五百MB者,收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五百MB以上者,收費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公私立學校申請戶口統計資料供教學研究、教育宣導或學生撰寫論文者,得折半收費;政府機關及民意機關為業務需要申請者,免收規費。
第 6 條
戶政事務所核發結婚證明書或離婚證明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百元;英文結婚證明書或離婚證明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百元。
戶政事務所發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或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每張收費新臺幣十五元。
第 7 條
戶政事務所核發親等關聯資料之收費數額每張新臺幣三十元。同一次申請二份以上者,自第二份起每張收費新臺幣十五元。
第 8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發布第三條之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