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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17 日
第 1 條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以下簡稱本總隊)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
定本規程。
第 2 條
總隊長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總隊長襄助總隊長處理隊務

總隊長得指派副總隊長負責督導本總隊飛行及地面安全業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總隊設下列組、中心、室、大隊:
一、航務組,分三科辦事。
二、機務組,分三科辦事。
三、勤務指揮中心,分三科辦事。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會計室。
七、政風室。
八、勤務第一大隊,分三隊辦事。
九、勤務第二大隊,分三隊辦事。
十、勤務第三大隊,分三隊辦事。
第 5 條
航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航務制度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機隊駐地及飛機配置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飛航作業計畫之擬訂、督導及執行。
四、與飛航管制機關聯繫及協議之訂定。
五、緊急救難起降場之調查及協調。
六、飛航組員教育訓練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七、飛行員資格之檢定及鑑測。
八、飛航通報與其他飛行技術書刊之管理及運用。
九、航務相關手冊之擬訂及管理。
十、其他有關航務事項。
第 6 條
機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飛機修護制度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飛機性能提升及更新計畫之擬訂。
三、飛機委外修護之規劃及督導。
四、航材、航油、工具補給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五、預防保養計畫之規劃及督導。
六、機務訓練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七、機務相關證照之管理。
八、技術通報與其他技術書刊之管理及運用。
九、機務相關手冊之擬訂及管理。
十、其他有關機務事項。
第 7 條
勤務指揮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空中勤務指揮作業制度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空中支援案件之受理派遣、指揮管制及協調聯繫。
三、緊急應變小組與前進指揮所開設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勤務人員服勤之規劃及督導。
五、演習、訓練之規劃及協調。
六、與支援單位間協議之訂定及執行。
七、共同勤務人員之訓練及指導。
八、陸空通訊系統之規劃、建置、管理及維護。
九、資訊及網路之規劃、建置、管理及維護。
十、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事項。
第 8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會報及議事之處理。
二、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
三、印信典守及文書處理。
四、檔案管理。
五、法令之研究、整理、編纂及諮詢。
六、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
七、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八、其他有關秘書事項。
第 9 條
人事室掌理本總隊人事事項。
第 10 條
會計室掌理本總隊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1 條
政風室掌理本總隊政風事項。
第 12 條
勤務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空中救災、救難、救護、觀測偵巡與運輸之執行及支援。
二、所屬各隊人員、勤務與業務之督導及考核。
三、其他有關勤務、業務事項。
第 13 條
本總隊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4 條
本規程自本總隊組織法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