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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辦事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07 月 02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以下簡稱本局) 組織條例第十條
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局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第 3 條
本局設行政科、交通科、後勤科、秘書室、督察室、勤務指揮中心、人事
室、會計室分別掌理本局組織條例及本細則第二章規定之有關業務。
本局設公路警察隊、刑事警察隊、保安警察隊分別掌理其應辦事項。
第 二 章 職掌
第 4 條
行政科職掌如下:
一、本局及所屬單位印信請領轉發繳銷及旗、銜名牌請製轉發事項。
二、勤務實施之規劃事項。
三、關於妨害風化 (俗) 行為、不良習俗取締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四、關於取締違規攤販之規劃、督導事項。
五、保健防疫、環境衛生之協助推行及公路違章建築、違規廣告物之協助
取締事項。
六、戰時警務工作事項。
七、警備警衛警戒之規劃實施事項。
八、重要節日公路車站警力支援及治安維護事項。
九、春安工作實施事項。
十、遊民、乞丐等查處取締事項。
十一、電訊 (力) 線路、油管、橋樑、隧道協助維護事項。
十二、協助民防工作。
十三、公共危險物品之取締與搬運安全之戒備及維護事項。
十四、各種災害之防護、處理及查報事項。
十五、外事警察規劃、督導事項。
十六、協助戶口查察及流動人口管理事項。
十七、義警、民力運用規劃、督導事項。
十八、其他有關行政業務事項。
第 5 條
交通科職掌如下:
一、交通法令制 (訂) 定、修正之擬議及疑義請示答復事項。
二、交通秩序與安全之維護及路況資訊之蒐集、規劃報導事項。
三、交通整理重點措施及工作計畫之擬訂事項。
四、戰時 (防空) 及戰備公路交通管制事項。
五、交通安全設備及應勤裝備規劃事項。
六、交通警察專業訓練之規劃實施事項。
七、公路車輛監理業務協辦事項。
八、稽查證請領、轉發、收繳事項。
九、違反交通管理事件稽查取締事項。
十、重要節日旅客 (貨) 疏運協調事項。
十一、公路法令協助執行及宣導事項。
十二、交通事故調查處理事項。
十三、交通執行成果資料調查分析統計事項。
十四、交通助理員運用規劃、督導事項。
十五、其他有關交通業務事項。
第 6 條
後勤科職掌如下:
一、武器、彈藥與安全裝備配賦、購置、補充、汰換及保養檢查、督導、
執行事項。
二、車輛設置標準擬定及購置、報廢、汰換、保養檢查、督導事項。
三、員警服裝之籌製、配發、管理事項。
四、電訊裝備設置、管理、保養、檢查、修護等事項。
五、警用交通、保安、資訊等專業裝備之採購、驗收事項。
六、財產之帳籍登記與盤點清查管理事項。
七、本局廳舍、員警宿舍之營繕、租賃管理事項。
八、本局駕駛、技工之訓練、考核、管理事項。
九、其他有關後勤業務事項。
第 7 條
秘書室職掌如下:
一、本局印信之蓋用及典守事項。
二、局長親 (密) 啟公文之登收及繕發事項。
三、交辦機要文件之處理事項。
四、本局工作報告、簡報之彙編事項。
五、本局局務會報及幕僚主管會報之召開事項。
六、文書處理之規劃、解釋及本局公文之收發、登記、分文與繕校事項。
七、檔案管理之規劃、督導及本局歸檔公文之點收、分類、裝訂、典藏及
檢調清理事項。
八、圖書、刊物、法規之編譯及蒐集保管事項。
九、法規之研究彙整及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十、本局政績交代之彙編及移交清冊之彙報事項。
十一、本局行事曆及重要措施之彙編事項。
十二、公共關係業務及新聞發布事項。
十三、本局綜合性計畫、年度施政計畫之彙編、選項列管及督導、考核事
項。
十四、重要方案之列管、追蹤、考核事項。
十五、本局業務督考及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及推展事項。
十六、上級指示或交辦案件及其他重要業務之列管事項。
十七、公文處理及業務基本資料整理之定期督導、抽查及總檢查事項。
十八、逾期處理公文之調卷分析與簽報事項。
十九、公文處理及業務基本資料整理成績之定期考核與獎懲事項。
二十、公文登記、查詢及處理績效報表之調製事項。
二十一、本局事務用品之採購及工友、集會、水電、辦公處所管理、分配
、佈置事項。
二十二、關於本局出納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收支及保管事項。
二十三、員工薪津之領發事項。
二十四、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二十五、安全防護實施事項。
二十六、社會治安調查工作之策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二十七、防護國家安全之偵防工作實施事項。
二十八、其他有關秘書工作事項。
前項第二十四款至第二十七款係任務編組保防室業務。
第 8 條
督察室職掌如下:
一、激勵員警士氣各項活動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二、員工因公傷亡、殘疾慰問及急難濟助之辦理事項。
三、員警申訴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四、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五、勤務督察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六、各項專案、重大演習及事故之督導、考核事項。
七、違反勤務紀律及風紀案件之查處事項。
八、內部管理業務之規劃、執行事項。
九、維護警察風紀之策劃、執行、督導事項。
十、本局與所屬各隊營繕工程及購買定製變賣財物之監標、監驗會辦事項

十一、員警考核評鑑之規劃、督導、執行事項。
十二、員警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三、特種勤務之規劃、指導、協調、督導、考核事項。
十四、員警教育訓練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五、其他有關督察業務事項。
十六、員警心理輔導業務及表報執行事項。
十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之受理、審核及受理申請查閱事項。
十八、政風法令之宣導、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十九、員警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二十、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第 9 條
勤務指揮中心職掌如下:
一、重大治安狀況之掌握、處置、指揮及管制事項。
二、治安預警情報之報告及命令傳達事項。
三、重大交通事故、公路災害之通報、報告、指揮搶救調度或請求支援警
力事項。
四、警網勤務之規劃提報、指揮、管制、調度及督導事項。
五、相關單位之通報連絡協調事項。
六、各種定期會報資料整理分發及各級開設事項。
七、電腦資料輸入、建檔、查詢及資訊傳播之通報事項。
八、民眾報案受理處置事項。
九、勤務指揮中心作業之督導考核指揮事項。
十、配合辦理路況報導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中心業務事項。
十二、資訊系統規劃及一般行政。
十三、資訊系統管理及維護。
十四、資訊教育及臨時交辦事項。
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係任務編組資訊室業務。
第 10 條
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組織編制及員警配置之規劃事項。
二、任免、遷調及申請復用案件之擬辦事項。
三、銓審案件及試用期滿成績考核案件核轉事項。
四、獎懲案件、獎章、功標、年資標及工作模範之核辦 (轉) 事項。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與考績 (成) 案件之辦理及核轉事項。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濟、各項補助及輔建貸款之核辦 (轉) 事項。
七、退休、資遣、保險、撫卹之審議及核轉事項。
八、退休員警及遺眷照護事項。
九、聘僱人員離職儲金之審議、核轉事項。
十、人事資料登記、管理、查詢統計、電腦輸入及建檔事項。
十一、人事法令之執行及陳報事項。
十二、分層負責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三、員警入出境之核辦 (轉) 事項。
十四、員警申請後備軍人申請儘後 (逐次) 召集事項。
十五、其他有關人事業務事項。
第 11 條
會計室職掌如下:
一、年度預 (概) 算及追加 (減) 預算之擬編事項。
二、年度分配預算之擬編及修正事項。
三、經費流用、計畫變更及動支預備金之申請事項。
四、年度預算之執行控制及審核事項。
五、會計憑證之編製、簿籍之登記、結算與會計報告之編送與公告事項。
六、原始憑證送審與會計憑證、帳簿、報表之整理、保管及報請銷毀事項

七、歲出應付款案件之申請保留及清理事項。
八、暫付款、應付款、保管款及代收等帳務之清理事項。
九、年度決算報告之編送及公告事項。
十、會計制度增、修訂之擬 (建) 議事項。
十一、營繕工程與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招標、比價、議價、驗收及報
廢等案件之監辦事項。
十二、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財物之查核事項。
十三、財務案件之查核事項。
十四、會計人員之人事管理事項。
十五、公務統計方案執行事項。
十六、公務統計資料之蒐集、審核、管理及報表編報事項。
十七、統計報告編纂事項。
十八、其他有關歲計、會計、統計業務事項。
第 12 條
刑事警察隊職掌如下:
一、預防犯罪、救援兒童及少年從事性交易行為、協助偵查刑案之規劃、
督導、考核事項。
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處理、司法警察及肅槍、毒品危害防制、
肅竊、檢肅流氓、幫派犯罪組織等工作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三、經濟犯罪偵查之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犯罪紀錄資料之蒐集、彙整運用事項。
五、刑事鑑識業務之辦理事項。
六、犯罪情報之蒐集傳遞、運用事項。
七、重大特殊刑案之管制聯繫、協助偵查事項。
八、刑事器材之保養、維護、管理規劃事項。
九、檢警聯繫事項。
十、其他有關刑事警察業務事項。
第 三 章 權責
第 13 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其權責如下:
一、本局施政方針、工作計畫、推動督導及考核等決定事項。
二、本局人事考核、任免、遷調、獎懲、考績之決定及核轉事項。
三、本局預算之審核、變更、追加 (減) 及預備金動支事項。
四、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事項。
五、本局重要會議之主持或參加或會議紀錄核定事項。
六、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七、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八、重要案件或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九、其他有關本局重要事務之決定或事務處理事項。
第 14 條
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施政方針工作計畫之研擬事項。
二、重要報告之審核。
三、主管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四、重要會議之參加或代表局長出席 (主持) 事項。
五、局長交辦事項。
第 15 條
主任秘書,承局長、副局長之命,指導本局各單位業務並處理公務,其權
責如下:
一、本局重大局務決策之建議事項。
二、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及指導事項。
三、各單位文稿之綜核及文書處理督導事項。
四、業務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之策劃督導事項。
五、機要工作處理、督導事項。
六、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第 16 條
科、室、中心單位主管承局長、副局長之命,主任秘書之指導,處理公務
,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處理事項。
二、所屬人員執行任務之監督、指導、審核事項。
三、所屬人員考核、獎懲、遷調之擬議事項。
四、各級隊業務有關人員工作調整之建議事項。
五、差假時代理職務人員之指定事項。
六、各級隊執行有關本單位主管業務之指導或支援事項。
七、業務之研究發展事項。
八、依照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代行裁決事項。
九、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第 17 條
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所屬員警工作之分配、監督與考核事項。
二、人事遷調、獎懲按授權規定之決定或擬議事項。
三、隊務之推行、改進事項。
四、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五、上級交辦事項。
第 18 條
副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襄助隊長處理隊務事項。
二、隊長差假時,其職務之代理事項。
三、長官交辦與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第 19 條
分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所屬員警工作之分配、監督與考核事項。
二、所屬員警之管理與教育事項。
三、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四、長官交辦與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第 20 條
小隊長權責如下:
一、處理小隊公務事項。
二、指揮監督所屬警員服勤事項。
三、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四、長官交辦與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第 21 條
秘書、組長、督察員、科員、組員、警務員、技士、巡官、技佐、警務佐
、辦事員、偵查員、警員、書記、雇員,承長官之命處理應辦事項。
第 22 條
本局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 四 章 會報及會議
第 23 條
本局局務會報,每一月舉行一次,必要時開臨時會議,由局長召集,以副
局長、主任秘書、秘書、各科室、中心及直屬單位主管為當然委員,並得
指定其他人員列席。
各隊、分隊得各別舉行隊務會報,由各隊、分隊長召集各主管及有關人員
出席參加。
第 24 條
本局各業務單位,為提高工作效率,得召開業務檢討會。
第 五 章 附則
第 25 條
本局文書管理、財物管理及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規則及有關手冊辦理。
第 26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