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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05 月 16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內政部警政署港務警察局 (以下簡稱本局) 組織通則第十二條規
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局 (以下簡稱本局) 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
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第 3 條
本局設行政課、經濟課、刑事課、後勤課、外事課、督察室、保防室、勤
務指揮中心、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安檢警察隊、保安警察隊及分駐
(派出) 所分別掌理內政部警政署港務警察局組織通則第二條及本細則第
二章所定之事項。
第 二 章 職掌
第 4 條
行政課職掌如下:
一 警力配置之調整、轄區劃分或變更及警察勤務實施之規劃事項。
二 勤前教育之規劃實施事項。
三 交通安全維護、管制、宣導與交通秩序整理、交通事故處理及交通統
計、通報之規劃、督導事項。
四 警備、警衛、警戒之規劃執行及機動保安警力之調遣配備事項。
五 防情通訊及警報設施整備協調事項。
六 配合搶救災難之協調與警力派遣事項。
七 協助取締環保犯罪、妨害衛生之規劃、督導事項。
八 協助執行港務法令之規劃、督導事項。
九 其他有關戶口、民防及行政、交通、保安警察業務事項。
第 5 條
經濟課職掌如下:
一 經濟警察業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二 協助市場監視及穩定物價之規劃、督導事項。
三 偵辦偽造幣券、地下錢莊 (高利貸放) 之規劃、督導事項。
四 協助偵辦走私、漏稅、私菸酒及取締私運大陸地區物品及仿冒案件之
規劃、督導事項。
五 資訊系統設備購置之擬議及保養運用事項。
六 資訊系統整體規劃及管理運作事項。
七 資訊教育講習、訓練規劃及執行事項。
八 使用資訊系統之督導、考核事項。
九 其他有關經濟警察、資訊業務事項。
第 6 條
刑事課職掌如下:
一 預防犯罪業務之規劃實施事項。
二 協助偵查犯罪業務之規劃實施事項。
三 流氓檢肅業務之規劃實施事項。
四 司法警察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業務之規劃實施事項。
五 刑事鑑識業務之規劃實施及證物之處理事項。
六 犯罪紀錄之規劃實施事項。
七 犯罪偵防、鑑識、防爆等裝備器材之管理維護等事項。
八 刑事警察之業務督導、教育訓練、風紀考核之實施事項。
九 犯罪情報之布置、蒐集、傳遞、運用及通訊監察等執行事項。
十 刑案屍體報驗等事項。
十一 刑事資訊系統之執行事項。
十二 刑事案件之偵查事項。
十三 爆裂物之處理事項。
十四 其他有關刑事警察業務事項。
第 7 條
後勤課職掌如下:
一 本局財產之帳簿 (含動產與不動產) 登記與盤點、清查、督導、管理
事項。
二 營繕工程之規劃、執行、督導事項。
三 警用車輛購置、管理、調度事項。
四 員警服裝、財物之採購、保管、分發事項。
五 油料之籌補、分配及報銷作業事項。
六 警用裝備器材之採購、分配、管理、督導事項。
七 警用武器、彈藥配賦與保養檢查之規劃、執行、督考事項。
八 警用通訊裝備之管理、維修及通訊業務之處理。
九 本局駕駛之訓練、考核、管理事項。
十 其他有關警察後勤業務事項。
第 8 條
外事課職掌如下:
一 外國人入出國、停留、居留、永久居留、收容管理及驅逐出國之規劃
、督導事項。
二 涉外案件及外國人非法活動調查之規劃、督導事項。
三 外事情報蒐集分析之規劃、督導事項。
四 入出國證照查驗之規劃、執行事項。
五 重要外賓及外僑安全維護之規劃、執行事項。
六 促進國際警察合作及訪問、交換資料之規劃、執行事項。
七 其他有關外事警察業務事項。
第 9 條
督察室職掌如下:
一 勤務督察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二 重點業務督導、考核事項。
三 警戒、警備、重大演習之督導、考核事項。
四 維護警風紀之規劃、督導、考核及風紀案件之查處事項。
五 激勵員警士氣各項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六 特種勤務之協調、聯繫、執行、督導事項。
七 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八 員警考核評鑑之規劃、督導、執行事項。
九 員警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 員警申訴之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一 員工因公傷亡、殘疾慰問及急難濟助之規劃、執行事項。
十二 警察常年、在職訓練及新進人員職前訓練之規劃、執行、督導、考
核事項。
十三 警察人員進修、考察及專題研究、研習之規劃、遴選、審核事項。
十四 警察人員心理諮商與輔導之規劃、執行事項。
十五 警察品德教育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六 本局政風法令之擬定、宣導事項。
十七 本局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十八 本局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十九 本局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二十 本局所屬單位政風業務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二十一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受理、審核及受理申請查閱事項。
二十二 本局及所屬單位採購之監辦會辦事項。
二十三 其他有關督察、政風及警察教育業務事項。
第 10 條
保防室職掌如下:
一 保防教育之策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二 公務機密安全維護工作之策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三 機關安全防護工作之策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四 社會治安調查工作之策劃、督導、蒐集及處理。
五 專案治安情報蒐集之策劃、督導、蒐集及處理。
六 社會治安情報諮詢布置工作之策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七 特種勤務情報及諮詢布置工作之策劃、督導、蒐集及處理事項。
八 國家安全偵防工作之策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九 其他有關保防安全工作事項。
第 11 條
勤務指揮中心職掌如下:
一 重大治安狀況之指揮、掌握、處置與通報事項。
二 情報蒐集傳遞及命令轉達事項。
三 聚眾活動、突發事件及緊急治安事故之指揮、處置、通報事項。
四 交通事故及各種災難之指揮、處置、通報、聯繫事項。
五 民眾報案之受理與處置事項。
六 一級、二級指揮所開設之協調、處理事項。
七 通報資料整理、檢討、分析、保管與報告之提報事項。
八 勤務警力之指揮調度及勤務管制事宜。
九 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中心業務事項。
第 12 條
秘書室職掌如下:
一 本局印信之蓋用及典守事項。
二 局長親 (密) 啟公文之登收、繕發及管制事項。
三 交辦機要文件之處理事項。
四 本局工作報告、簡報及年鑑之彙編事項。
五 本局局務會報及幕僚主管會報之召開、指 (裁) 示事項之追蹤、管考
事項。
六 本局政績交代之彙編及移交清冊之彙報事項。
七 本局綜合性計畫,年度施政計畫之彙編,選項列管及督導考核事項。
八 本局行事曆及重要措施之彙編事項。
九 重要方案之列管、追蹤、考核事項。
十 本局業務督考事項。
十一 本局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推展事項。
十二 上級指示或交辦案件及其他重要業務之列管事項。
十三 公文處理之定期督導、抽查及總檢查事項。
十四 逾期處理公文之查催、調卷分析與簽報事項。
十五 公文處理成績之定期考核與獎懲事項。
十六 公文登記、查詢及處理績效報表之調製事項。
十七 本局各業務單位制 (訂) 定、修正、解釋警政法規之審查、協調事
項。
十八 警政法規宣導、座談、講習之規劃、督導、協調事項。
十九 警政法規施行效果之調查訪問事項。
二十 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督導事項。
二十一 促進警民關係及推行為民服務工作事項。
二十二 民意調查規劃、分析檢討事項。
二十三 警政新聞發布及輿論報導蒐集與處理事項。
二十四 文書處理之規劃、解釋及本局公文之收發、登記、分文與繕校事
項。
二十五 檔案管理之規劃、督導及本局歸檔公文之點收、分類、裝訂、典
藏、檢調及清理銷毀等事項。
二十六 本局事務用品之採購及工友、集會、水電、辦公處所管理事項。
二十七 本局出納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收支及保管事項。
二十八 其他有關秘書工作、警察公共關係、法規研究事項。
第 13 條
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 組織編制及員額配置之規劃事項。
二 任免、陞遷及申請復用案件之擬辦事項。
三 銓審案件及試用期滿成績考核案件核轉事項。
四 獎懲案件、獎章、功標、年資標及工作模範之核辦 (轉) 事項。
五 差假、勤惰之管理與考績 (成) 案件之辦理及核轉事項。
六 待遇、福利、互助共濟、各項補助及輔建貸款之核辦 (轉) 事項。
七 退休、資遣、保險、撫卹之審議及核轉事項。
八 人事資料登記、管理、查詢統計、電腦輸入及建檔事項。
九 工作簡化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 人事法令之執行及陳報事項。
十一 分層負責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二 員警入出境之核辦 (轉) 事項及申請後備軍人儘後 (逐次) 召集之
核轉事項。
十三 其他有關人事業務事項。
第 14 條
會計室職掌如下:
一 年度預 (概) 算及追加 (減) 預算之擬編事項。
二 年度分配預算之擬編及修正事項。
三 經費流用、計畫變更及動支預備金之申請事項。
四 歲出應付款案件之申請保留及清理事項。
五 年度預算之執行控制及審核事項。
六 會計憑證之編製、簿籍之登記、結算與會計報告之編送及公告事項。
七 原始憑證送審與會計憑證、帳簿、報表之整理、保管及報請銷毀事項

八 暫付款、應付款、保管款及代收款等帳務之清理事項。
九 會計制度增、修訂之擬 (建) 議事項。
十 年度決算報告之編送及公告事項。
十一 營繕工程與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招標、比價、議價、驗收及報
廢等案件之監辦事項。
十二 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財物之查核事項。
十三 財務案件之查核事項。
十四 公務統計方案執行事項。
十五 公務統計資料之蒐集、審核、管理及報表編報事項。
十六 統計報告編纂事項。
十七 會計人員之人事管理事項。
十八 其他有關歲計、會計、統計業務事項。
第 15 條
安檢警察隊職掌如下:
一 安檢勤 (業) 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二 港口初期應變演習之規劃、督導事項。
三 查獲非法出入境人員、械彈、毒品等案件之協調處理與督導事項。
四 港區安全維護之規劃、督導事項。
五 港口進口貨櫃聯合安全檢查工作之規劃、督導事項。
六 兩岸交流涉及警察事務之業務事項。
七 港區通行證、登輪通行證製作、核發、註銷及資料之整理、統計、登
記等事項。
八 其他有關安檢警察業務事項。
第 16 條
保安警察隊、分駐 (派出) 所職掌如下:
一 執行本局所轄之治安秩序維護及協助災害危難搶救事項。
二 警用裝備器材之使用、保管與維護事項。
三 協助處理違反港務法令有關事項。
四 其他有關警察勤 (業) 務執行事項。
第 三 章 權責
第 17 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其權責如下:
一 本局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及考核事項。
二 本局預算之審核、變更、追加及預備金之動支事項。
三 本局法令規章之制 (訂) 定、修正、廢止及其重大疑義之核釋事項。
四 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事項。
五 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六 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七 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八 所屬人員之依法任免、陞遷、獎懲事項。
九 重要會議之主持或參加事項。
十 其他有關本局重要事務之處理事項。
第 18 條
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 襄助局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 重要報告之審核事項。
三 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四 各種會議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五 本局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
六 局長交辦事項。
第 19 條
課、室、中心、隊主管承局長、副局長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 主管業務之規劃、督導、改進事項。
二 所屬人員執行任務之監督、指導、審核事項。
三 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議事項。
四 依照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代行裁決事項。
五 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
六 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第 20 條
本局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
之。
第 四 章 附則
第 21 條
本局局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由局長主持,以副
局長、課、室、中心、隊主管為當然出席人員,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第 22 條
本局文書處理、財務管理及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規則及有關手冊辦理之

第 23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