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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05 月 16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內政部警政署港務警察局組織通則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 (以下簡稱本局) 處理業務,除法令另有規
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第 3 條
本局設行政課、刑事課、督察室、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勤務指揮中
心、保防管理員、安檢警察隊、保安警察隊、和平工業專用港警察隊、東
堤分駐所等單位,分別掌理內政部警政署港務警察局組織通則第二條及本
細則第二章所定之事項。
第 二 章 職掌
第 4 條
行政課職掌如下:
一 勤務法令疑義解釋與執行事項。
二 警力配置之調整、轄區劃分或變更及勤務實施之規劃等事項。
三 交通安全維護、管制、整理、宣導及交通事故、違規案件處理、通報
事項。
四 協處環境保護事項及正俗業務之協助推行等事項。
五 協助辦理戶口查察、流動人口管理、協尋查尋人口及出入境人口通報

六 外籍船舶及人民入出國證照查驗及管制、僑防工作與涉外事件處理等
事項。
七 國 (外) 賓與一般外僑安全維護等特勤業 (勤) 務等事項。
八 外籍船員異動及過境調船、遣送離境、留岸就醫等案件處理等事項。
九 資訊系統設備購置之擬議及保養運用事項。
十 資訊系統整體規劃及管理運作事項。
十一 資訊教育講習、訓練規劃、執行事項。
十二 警政法規宣導、講習、整理、編纂事項。
十三 員警法規建議意見處理及諮詢答覆事項。
十四 國家賠償事件之擬處事項。
十五 心理諮商業務等事項。
十六 其他有關行政、交通、外事、資訊、法規、心理諮商等業務事項。
第 5 條
刑事課職掌如下:
一 防範犯罪宣導及社會性犯罪之策劃督導事項。
二 犯罪偵防及刑事案件之處理事項。
三 檢警聯繫及與各刑事警察單位之工作聯繫。
四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處理事項。
五 無名屍體、拾得物、漂流物之處理事項。
六 刑事裝備器材購置之擬議及保養運用事項。
七 協助查緝走私、漏稅案件。
八 其他有關刑事業務事項。
第 6 條
督察室職掌如下:
一 勤 (業) 務督察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二 特種勤務與警衛任務之規劃、督導、協調、考核事項。
三 榮譽團結、員警座談及激勵員警士氣各項活動之規劃、執行、督導、
考核事項。
四 員工因公傷亡、殘疾之慰問及急難救助事項。
五 違反勤務紀律及風紀案件之查處事項。
六 內部管理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七 端正警察風紀工作、考核評鑑、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
事項。
八 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九 監標、驗標案件之會辦事項。
十 警察常年、在職訓練及新進人員職前訓練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
事項。
十一 聯合勤教之規劃、實施事項。
十二 關於警備、警衛、警戒、演習之規劃、督導及機動保安警力之調遣
配備事項。
十三 戰時警務工作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四 各項治安專案之規劃、督導、執行事項。
十五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及自衛槍枝管理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六 配合動員支援軍事作戰之督導事項。
十七 人民集會遊行申復案件處理及其秩序維持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八 其他有關督察、保安等業務事項。
第 7 條
祕書室職掌如下:
一 年度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簡報、年鑑之彙編事項。
二 政績交待之彙編及移交清冊之彙報事項。
三 會議籌備召開、會議紀錄整理事項。
四 本局印信之蓋用及典守事項。
五 交辦機要文件及公關業務之處理事項。
六 文書處理之規劃、解釋及公文之收發、登記、分文、繕校、督考事項

七 公文延壓責任之簽辦及逾限公文處理之調卷分析。
八 檔案管理之策劃與督導及歸檔公文之點收、分類、裝訂、典藏、檢調
、清理事項。
九 重要業務及研究發展工作之策劃、推展、列管、追蹤、考核事項。
十 上級指示或交辦案件及其他重要業務之列管事項。
十一 本局駕駛、工友、辦公處所、水電管理及事務用品之採購事項。
十二 出納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收支及保管事項。
十三 警察機關武器、彈藥、車輛、通訊裝備配賦、購置、補充、汰換,
分配與保養檢查規劃、督導、執行事項。
十四 員警服裝採購、驗收、分配及管理。
十五 財產之帳簿登記與盤點清查督導管理事項。
十六 辦公處所及廳舍之整建、維修、安檢與營繕工程督導執行管理事項

十七 其他有關秘書、後勤業務事項。
第 8 條
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 組織編制及員額配置之規劃事項。
二 任免、陞遷及申請復用案件之擬辦事項。
三 銓審案件及試用期滿成績考核案件核轉事項。
四 獎懲案件、獎章、功標、年資標及工作模範之核辦 (轉) 事項。
五 差假、勤惰之管理與考績 (成) 案件之辦理及核轉事項。
六 待遇、福利、互助共濟、各項補助及輔建貸款之核辦 (轉) 事項。
七 退休、資遣、保險、撫卹之審議及核轉事項。
八 人事資料登記、管理、查詢統計、電腦輸入及建檔事項。
九 工作簡化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 人事法令之執行及陳報事項。
十一 分層負責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二 員警入出境之核辦 (轉) 事項及申請後備軍人儘後 (逐次) 召集之
核轉事項。
十三 其他有關人事業務事項。
第 9 條
會計室職掌如下:
一 年度預 (概) 算及追加 (減) 預算之擬編事項。
二 年度分配預算之擬編及修正事項。
三 經費流用、計畫變更及動支預備金之申請事項。
四 歲出應付款案件之申請保留及清理事項。
五 年度預算之執行控制及審核事項。
六 會計憑證之編製、簿籍之登記、結算與會計報告之編送及公告事項。
七 原始憑證送審與會計憑證、帳簿、報表之整理、保管及報請銷毀事項

八 暫付款、應付款、保管款及代收款等帳務之清理事項。
九 會計制度增、修訂之擬 (建) 議事項。
十 年度決算報告之編送及公告事項。
十一 營繕工程與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招標、比價、議價、驗收及報
廢等案件之監辦事項。
十二 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財物之查核事項。
十三 財務案件之查核事項。
十四 公務統計方案執行事項。
十五 公務統計資料之蒐集、審核、管理及報表編報事項。
十六 統計報告編纂事項。
十七 會計人員之人事管理事項。
十八 其他有關歲計、會計、統計業務事項。
第 10 條
勤務指揮中心職掌如下:
一 治安狀況之通報、掌握、處置、指揮及管制事項。
二 情報蒐集傳遞及命令轉達事項。
三 聚眾活動、突發事件及緊急治安事故之陳報、通報與預警之提報事項

四 重大事故 (情報) 及各種災難之通報、聯繫事項。
五 晨報、月報、年報召開、會議資料之整理及主席裁示事項交辦列管。
六 執勤官、員輪值表之編排,或變更異動。
七 行動電腦、傳真機保管維護及使用資料登記管制。
八 勤務警力之指揮調度及勤務管制事宜。
九 勤務指揮中心設置簿冊、圖表等資料管理事項。
第 11 條
保防管理員業務職掌如下:
一 機關保防工作之規劃、督導、執行事項。
二 社會保防工作之規劃、督導、執行事項。
三 偵防內亂外患犯罪及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之規劃、執行事項。
四 社會治安調查之策劃指導與情資蒐集處理事項。
五 保防資料紀錄及檔案管理事項。
六 社調工作之考核獎懲。
七 地區及其他有關安全 (保防) 工作會報。
八 機關保防經費收支與稽核。
九 其他有關保防業務事項。
第 12 條
安檢警察隊職掌如下:
一 安檢勤 (業) 務規劃執行事項。
二 安檢偵防與登輪管制業務之規劃、執行事項。
三 港安演習計畫策訂與實施。
四 民防常年訓練、戰備檢查及長安、萬安演習之規劃執行事項。
五 聯合緝私業務事項。
六 聯檢協調中心業務事項。
七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利用兩岸交流來台涉及警察事務之業務
事項。
八 其他有關安檢警察勤業務事項。
第 13 條
和平工業專用港警察職掌如下:
一 證照查驗。
二 和平工業專用港港區之治安秩序維護及協助災害危難通報、搶救事項

三 警用裝備器材之使用、保管與維護事項。
四 協助處理違反港務法令有關事項。
五 其他有關警察勤 (業) 務執行事項。
第 14 條
保安警察隊、分駐 (派出) 所職掌如下:
一 執行花蓮港務局所轄區域之治安秩序維護及協助災害危難通報、搶救
事項。
二 警用裝備器材之使用、保管與維護事項。
三 協助處理違反港務法令有關事項。
四 其他有關警察勤 (業) 務執行事項。
第 三 章 權責
第 15 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其權責如下:
一 本局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及考核。
二 本局預算之審核、變更、追加及預備金之動支事項。
三 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
四 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五 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六 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
七 所屬人員之依法任免、陞遷、獎懲事項。
八 主持或參加各種重要會議。
九 其他有關本局重要事務之處理事項。
第 16 條
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 襄助局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 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三 主持或參加各種會議事項。
四 計畫方案及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
五 局長差假時其職務代行 (理) 事項。
六 局長交辦事項。
第 17 條
各課、室、中心主管及保防管理員承局長、副局長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
如下:
一 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改進事項。
二 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工作分配、指揮、監督、審核事項。
三 所屬人員考核、陞遷、獎懲之擬議事項。
四 差假代理職務人員之指定事項。
五 例行公務或次要案件之決定或代行事項。
六 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第 18 條
隊 (所) 長之權責如下:
一 所屬員警工作之分配、監督、考核及勤務策劃、指揮事項。
二 隊 (所) 務之推行及改進事項。
三 所屬員警之管理及教育訓練事項。
四 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五 所屬員警陞遷、獎懲之擬議事項。
六 其他有關上級交辦事項。
第 19 條
副隊 (所) 長權責如下:
一 襄助隊 (所) 長處理隊 (所) 務事項。
二 隊 (所) 長差假時,其職務之代理事項。
三 長官交辦與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第 20 條
督察員、課員、查驗員、分隊長、巡官、警務佐、小隊長、巡佐、辦事員
、偵查員、警員、書記,承長官之命處理應辦事項。
第 21 條
本局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 四 章 會報及會議
第 22 條
本局局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局長主持,以副
局長、各課、室、中心及直屬單位主管為當然出席人員,並得通知有關人
員列席。
第 23 條
本局各業務單位,為提高工作效率,得召開業務檢討會。
第 24 條
本局設甄審暨考績委員會,審議員警任免、陞遷、考績及重大獎懲案件。
第 五 章 附則
第 25 條
本局文書處理、財務管理及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規則及有關規定辦理之

第 26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