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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05 月 03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內政部警政署港務警察局組織通則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 (以下簡稱本局) 處理業務,除法令另有規
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第 3 條
本局設行政課、刑事課、外事課、經濟課、後勤課、祕書室、督察室、保
防室、勤務指揮中心、人事室、會計室、安檢警察隊、保安警察隊、麥寮
工業專用港警察隊、派出所等單位,分別掌理港務警察局組織通則及本細
則第二章規定之有關業務。
第 二 章 職掌
第 4 條
行政課職掌如下:
一 警力配置之調整,派出所、查驗登記站之設置、轄區劃分或變更及勤
務實施之規劃等事項。
二 交通安全維護、管制、整理、宣導及交通事故、交通違規案件之處理
事項。
三 警備、警衛、警戒之規劃督導及機動保安警力申請調派事項。
四 民防業務及配合防救災害之規劃、督導及警力派遣事項。
五 協助執行港務行政之規劃、督導事項。
六 其他有關行政、交通、保安、民防、戶口等業務事項。
第 5 條
刑事課職掌如下:
一 預防犯罪業務之規劃、執行與督導事項
二 偵查犯罪業務之規劃、執行與督導事項
三 刑事司法業務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處理。
四 刑事鑑識業務之執行。
五 犯罪紀錄業務之審核、執行與管制事項。
六 犯罪情報之布置、蒐集、傳遞、運用及通訊監察等事項。
七 刑事資訊系統之使用、維護及管理。
八 刑事案件之通報、管制及與有關機關協調、聯繫等事項。
九 刑事器材之採購、維護管理等事項。
十 重大、特殊刑事案件之偵查及通報。
十一 刑事警察業務督導、教育訓練等事項。
十二 防爆業務及刑案爆裂物之管制及通報事項。
十三 其他有關刑事警察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與執行事項。
第 6 條
外事課職掌如下:
一 外國人入出國、停留、居留、永久居留、收容管理及驅逐出國之規劃
、執行與督導事項。
二 入出國證照查驗之規劃、執行事項。
三 涉外案件及外國人非法活動調查之規劃、執行與督導事項。
四 外事情報蒐集分析之規劃、督導事項。
五 重要外賓及外僑安全維護之規劃、執行與督導事項。
六 促進國際警察合作及訪問、交換資料之規劃、執行事項。
七 其他有關外事警察業務事項。
第 7 條
經濟課職掌如下:
一 經濟警察業務之規劃、執行與督導事項。
二 協助辦理市場監視及穩定物價之規劃、執行事項。
三 協助辦理查緝執私、漏稅、私菸酒及仿冒案件等工作之規劃、執行與
督導事項。
四 其他有關經濟警察業務事項。
第 8 條
後勤課職掌如下:
一 警用武器、彈藥配賦與保養檢察之規劃、執行與督導事項。
二 警用裝備器材之採購、分配、管理、督導事項。
三 警用車輛購置、管理、調度、督導事項。
四 警用通訊裝備之管理、維修及業務之處理。
五 員警服裝之籌製、配發、管理事項。
六 財產之帳籍登記與盤點清查督導、管理事項。
七 廳舍之整建、維護、分配、管理與保險事項。
八 土地業務與營繕工程督導、執行、管理事項。
九 駕駛之訓練、考核、管理事項。
十 資訊系統整體規劃、管理、維護及協調事項。
十一 其他有關後勤、資訊等業務事項。
第 9 條
祕書室職掌如下:
一 印信之蓋用及典守事項。
二 工作報告,檢報及年鑑之彙編事項。
三 局務會報及幕僚主管會報之加開事項。
四 文書處理之規劃、解釋及公文之收發、登記、分文、繕校事項及報表
之調製。
五 檔案處理之規劃、督導及歸檔公文之點收、分釋、裝訂、典藏、清理
事項。
六 政績交代、重要措施、移交清冊之彙報事項。
七 綜合性計畫、年度施政計畫之彙編、選項列管及督導、考核事項。
八 公文處理之定期督導、考核事項,及逾期公文調卷分析與簽處。
九 事務用品之採購及工友、集會、水電、辦公處所管理事項。
十 出納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收支及保管事項。
十一 各業務單位制 (訂) 定、修正、解釋警政法規之審查、協調事項。
十二 警政法規宣導、座談、講習之規劃、督導、協調事項。
十三 員警法規建議意見處理及諮詢答覆事項。
十四 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督導事項。
十五 辦公與集會場所之布置及環境整潔之規劃與執行。
十六 警政新聞之區布與大眾傳播媒體之聯繫事項。
十七 輿論對警政之報導評論之蒐集及處理事項。
十八 促進警民關係推行為民服務工作事項。
十九 對警察之友會之輔導事項。
二十 其他有關祕書、法規、公關等工作事項。
第 10 條
督察室掌如下:
一 勤務督察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二 重點工作之督導、考核事項。
三 警察風紀維護之規劃、督導、考核及違法違紀案件之查處事項。
四 激勵員警士氣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五 特種勤務之執行、督導與協調聯繫事項。
六 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七 員警考核評鑑之規劃、執行與督導事項。
八 員警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九 員警申訴之執行、考核事項。
十 員警因公傷亡、殘疾慰問及急難濟助之執行事項。
十一 警察常年、在職訓練及新進人員職前訓練之規劃、執行、督導、考
核事項。
十二 員警心理諮商與輔導之規劃、執行事項。
十三 其他有關督察、政風及警察教育工作事項。
第 11 條
保防室職掌如下:
一 保防組織之布置及諮詢事項。
二 保防教育之規劃、執行與督導事項。
三 公務機密安全維護工作之規劃、執行與督導事項。
四 機關安全防護工作之規劃、執行與督導事項。
五 社會治安調查、情報諮詢布置工作之規劃、督導及處理。
六 專案治安情報蒐集之規劃、督導及處理。
七 特種勤務情報蒐集及諮詢布置工作之規劃、督導與處理事項。
八 國家安全偵防工作之規劃、執行與督導事項。
九 保防資料紀錄、統計、管理事項。
十 員警 (工) 忠誠工作查核、評鑑、管理運用之規劃、執行與督導事項

十一 其他有關保防安全工作事項。
第 12 條
勤務指中心職掌如下:
一 重大治安狀況之指揮、掌握、處理與通報事項。
二 情報蒐集傳遞及命令轉達事項。
三 聚眾活動、突發事件及緊急治安事故之指揮、處置、通報事項。
四 交通事故及各種災難之指揮、處理、通報、聯繫事項。
五 民眾報案之受理與處置事項。
六 一級、二級指揮所開設之協調、處理事項。
七 通報資料整理、檢討、分析、保管與報告之提報事項。
八 勤務警力之指揮調度及勤務管制事宜。
九 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中心業務事項。
第 13 條
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 組織編製及員額配之規劃事項。
二 任免、陞遷及申情復用案件之擬辦事項。
三 銓審案件及試用期滿成績考核案件核轉事項。
四 獎懲案件、獎章、功標、年資標及工作模範之核辦 (轉) 事項。
五 差假、勤惰之管理與考績 (成) 案件之辦理及核轉事項。
六 待遇、福利、互助共濟、各項補助及輔建貸款之核辦 (轉) 事項。
七 退休、資遣、保險、撫卹之審議及核轉事項。
八 人事資料登記、管理、查詢統計、電腦輸入及建檔事項。
九 工作簡化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 人事法令之執行及陳報事項。
十一 分層負責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二 員警入出境之核辦 (轉) 事項及申請後備軍人儘後 (逐次) 召集之
核轉事項。
十三 其他有關人事業務事項。
第 14 條
會計室職掌如下:
一 年度預 (概) 算及追加 (減) 預算之擬編事項。
二 年度分配預算之擬編及修正事項。
三 經費流用、計畫變更及動支預備金之申請事項。
四 歲出應付款案件之申請保留及清理事項。
五 年度預算之執行控制及審核事項。
六 會計憑證之編製、簿籍之登記、結算與會計報告之編送及公告事項。
七 原始憑證送審與會計憑證、帳簿、報表之整理、保管及報請銷毀事項

八 暫付款、應付款、保管款及代收款等帳務之清理事項。
九 會計製度增、修訂之擬 (建) 議事項。
十 年度決算報告之編送及公告事項。
十一 營繕工程與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招標、比價、議價、驗收及報
廢等案件之監辦事項。
十二 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財物之查核事項。
十三 財務案件之查核事項。
十四 公務統計方案執行事項。
十五 公務統計資料之蒐集、審核、管理及報表編報事項。
十六 統計報告編纂事項。
十七 會計人員之人事管理事項。
十八 其他有關歲計、會計、統計業務事項。
第 15 條
安檢警察隊職掌如下:
一 安檢勤 (業) 務之規劃、執行與督導事項。
二 港口初期應變演習之規劃、執行與督導事項。
三 兩岸交流涉及警察事務之業務事項。
四 檢安偵測規劃、執行與督導事項。
五 大陸渡犯案件處理。
六 進口貨櫃聯合安全檢查工作之規劃、整行與督導事項。
七 港區通行證製作、核發、註銷及資料管理等事項。
八 其他有關安警察業務事項。
第 16 條
保安警察隊職掌如下:
一 本局安全維謢。
二 轄內機動巡邏勤務執行、支援派遣與其他警衛事項。
第 17 條
麥寮工業專用港警察隊職掌如下:
一 證照查驗。
二 港區內之安全維護。
三 協助處理違反港務法令有關事項。
四 其他有關警察勤 (業) 務整行事項。
第 18 條
各派出所職掌如下:
一 執行轄區治安維護及協助災難通報、搶救事項。
二 協助處理違反港務法令有關事項。
三 其他有關警勤 (業) 務執行事項。
第 三 章 權責
第 19 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及權責如下:
一 施政及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及考核事項。
二 預算之審核、變更、追加之動支事項。
三 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事項。
四 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五 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六 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七 所屬人員之依法任免、陞遷、獎懲事項。
八 主持或參加各種重要會議事項。
九 其他重要事務之決定或處理事項。
第 20 條
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 襄助局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 局長差假時其職務代行 (理) 事項。
三 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四 主持或參加各種會議事項。
五 計畫方案及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
六 局長交辦事項。
第 21 條
各課、室、中心主管承局長、副局長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 主管業務之規劃、督導、改進事項。
二 所屬人員執行業務之工作分配、監督、指導、審核事項。
三 所屬人員考核、陞遷、獎懲之擬議事項。
四 差假代理薈務人員之指定事項。
五 依照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代行裁決事項。
六 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
七 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第 22 條
隊 (所) 長之權責如下:
一 所屬員警工作之分配、監督、考核及勤務規劃、指揮事項。
二 隊 (所) 務之擁雡及改進事項。
三 所屬員警之管理及教育訓練事項。
四 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五 所屬員警考核、陞遷、獎之擬議事項。
六 其他有關上級交辦事項。
第 23 條
副隊 (所) 長權責如下:
一 襄助隊 (所) 長處理隊 (所) 務事項。
二 隊 (所) 長差假時,其職務之代理事項。
三 長官交辦與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第 24 條
督察員、課員、分隊長、巡官、查驗員、技佐、警務佐、辦事員、小隊長
、巡佐、偵查員、警員、書、承長官之命處理應辦理事項。
第 25 條
本局處理事項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訂之。
第 四 章 會報及會議
第 26 條
局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由局長主持,以副局長、
課、室、中心、隊、所主管為當然出席人員,其餘由局長指定,並得通知
有關人員列席。
第 27 條
各業務單位得視業務需要召開檢討會,以提高工作效率。
第 五 章 附則
第 28 條
本局文書處理、財務管理及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規則及有關手冊辦理之

第 29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