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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12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 (以下簡稱本所) 組織條例第十一條規
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所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第 3 條
本所設第一課、第二課、第三課、第四課、秘書室、督察室、機動通訊中
心、微波通訊中心、人事室、會計室分別掌理本所組織條例及本細則第二
章規定之有關業務。
本所於臺北、新竹、臺中、臺南、高雄、南投、宜蘭、花蓮、臺東及澎湖
各設分所,掌理轄內有、無線電通訊等事項。
本所於臺北、萬盛、新竹、臺中、鳳鳴、臺南、高雄、中寮、南投、宜蘭
、花蓮及臺東各設中繼臺,掌理轄內微波通訊事項。
第 二 章 職掌
第 4 條
第一課業務職掌如下:
一、警察電訊網路之整體規劃、協調事項。
二、警察有線電話之管理、運用事項。
三、警察頻率及證照之申請、核配、管理事項。
四、警察電訊法規之研究、整理、編纂事項。
五、通信動員之協調、支援事項。
六、警察電訊支援警衛安全維護之規劃、執行事項。
七、警察電訊教育訓練之規劃、執行事項。
八、本所員警常年訓練之規劃、執行事項。
九、其他有關警察電訊業務事項。
第 5 條
第二課業務職掌如下:
一、警察電訊線路新架、整修、汰換工程計畫事項。
二、警察電訊交換機及附屬設備之新設、汰換事項。
三、警察電訊有線載波傳輸之規劃、新設事項。
四、受託機關、人民申請遷移警察電訊線路之代辦工程事項。
五、損害賠償警察電訊線路之代辦工程事項。
六、警察電訊管道工程計畫事項。
七、各縣、市警察局基層廳舍新 (整) 建,警察電訊設施配合工程計畫事
項。
八、警察電訊線路申租業務事項。
九、警察電訊有線電工程物料規格之擬 (修) 訂與管理事項。
十、警察電訊有線電設施維護作業之督導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警察電訊有線電業務事項。
第 6 條
第三課業務職掌如下:
一、警察電訊器材之採購、驗收事項。
二、警察電訊器材之調撥、倉儲、補給、呆廢料處理事項。
三、警察電訊器材之帳籍登記與盤點、清查、督導管理事項。
四、本所資訊作業之開發、研究發展及資訊系統之管理運作事項。
五、其他有關警察電訊器材事項。
第 7 條
第四課業務職掌如下:
一、車輛設置標準訂定、購置、報廢、汰換、保養、管理督導事項。
二、員警服裝之籌製、配發、管理事項。
三、財產之帳籍登記與盤點、清查、督導管理事項。
四、廳舍營繕、租賃、分配、布置、水電及辦公處所管理事項。
五、行政設備及物品之採購、管理事項。
六、車輛及駕駛之調度事項。
七、其他有關後勤業務事項。
第 8 條
秘書室業務職掌如下:
一、印信之蓋用及典守事項。
二、所長親(密)啟公文之登收、繕發事項。
三、交辦機要文件之處理事項。
四、工作報告、簡報及重要行事曆之編撰事項。
五、各項會報之召開事項。
六、公文之收發、登記、分文、繕校事項。
七、檔案管理之公文點收、分類、裝訂、典藏及檢調清理事項。
八、政績交代之彙編及移交清冊之彙報事項。
九、年度施政計畫之彙編、選項列管及督導考核事項。
十、重要方案之列管、追蹤、考核事項。
十一、業務督考及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推展事項。
十二、上級指示或交辦案件及其他重要業務之列管事項。
十三、逾期處理公文之調卷分析與簽報事項。
十四、公文登記、查詢及處理績效報表之調製事項。
十五、各項法制業務事項。
十六、技工、工友之訓練、考核、管理事項。
十七、出納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收支、保管及員工薪津領發事項。
十八、集會場所管理及辦公處所環境清潔管理事項。
十九、公關業務事項。
二十、心理輔導業務事項。
二十一、不屬於其他課、室、中心之業務處理事項。
二十二、其他有關秘書工作事項。
第 9 條
督察室業務職掌如下:
一、員工因公殘疾、慰問及急難濟助之執行事項。
二、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三、員警申訴之審辦事項。
四、模範警察、績優員警、好人好事之甄選、表揚事項。
五、文康活動之規劃、執行事項。
六、勤務督察、專案督導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七、員警違反勤務紀律及交通事故案件之查處事項。
八、內部管理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九、重要警風紀案件查處及違反警風紀案件之審辦事項。
十、風紀情報蒐集之策劃、執行事項。
十一、員警考核評鑑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二、員警教育輔導之陳報事項。
十三、員警陞調、考試、訓練等案件品操查核事項。
十四、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之受理、審核、轉陳事項。
十五、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十六、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採購
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案件之監辦事項。
十七、公務機密維護及洩 (失) 密案件之處理事項。
十八、危害或破壞事件之預防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十九、安全防護實施事項。
二十、機關保防工作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二十一、社會保防工作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二十二、重大事件之通報、協調、聯繫事項。
二十三、其他有關督察、政風、保防業務事項。
第 10 條
機動通訊中心業務職掌如下:
一、機動無線電網路之規劃、設計事項。
二、機動無線電機之修護、調校事項。
三、機動無線電儀表、物料等規格之釐訂、管理事項。
四、各項專案、演訓及重大警勤任務等所需無線電機通訊網之協調、支援
、整備、構建事項。
五、各警察機關之警用機動無線電裝備保養檢查與考核事項。
六、各警察機關之警用機動無線電運用、協調及干擾處理事項。
七、其他有關警用機動無線電業務事項。
第 11 條
微波通訊中心業務職掌如下:
一、微波系統之規劃、建設、管制、運用事項。
二、微波系統維護保養作業之督導、考核事項。
三、微波系統相關儀表及物料等規格之釐訂、管理事項。
四、配合警勤任務調配所需微波通訊電路事項。
五、微波系統裝備檢查計畫之擬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微波系統業務事項。
第 12 條
人事室業務職掌如下:
一、組織編制及員額配置之規劃事項。
二、任免、陞遷及申請復用案件之擬辦事項。
三、銓審案件及試用期滿成績考核案件核轉事項。
四、獎懲案件、獎章、功標、年資標及工作模範之核辦 (轉) 事項。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與考績 (成) 案件之辦理及核轉事項。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濟、各項補助及輔建貸款之核辦 (轉) 事項。
七、退休、資遣、保險、撫卹之審議及核轉事項。
八、人事資料登記、管理、查詢統計、電腦輸入及建檔事項。
九、工作簡化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人事法令之執行及陳報事項。
十一、分層負責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二、員警入出境之核辦 (轉) 事項及申請後備軍人儘後 (逐次) 召集之
核轉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人事業務事項。
第 13 條
會計室業務職掌如下:
一、年度預 (概) 算及追加 (減) 預算之擬編事項。
二、年度分配預算之擬編及修正事項。
三、經費流用、計畫變更及動支預備金之申請事項。
四、歲出應付款案件之申請保留及清理事項。
五、年度預算之執行控制及審核事項。
六、會計憑證之編製、簿籍之登記、結算與會計報告之編送及公告事項。
七、原始憑證送審與會計憑證、帳簿、報表之整理、保管及報請銷毀事項

八、暫付款、應付款、保管款及代收款等帳務之清理事項。
九、會計制度增、修訂之擬 (建) 議事項。
十、年度決算報告之編送及公告事項。
十一、營繕工程與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招標、比價、議價、驗收及報
廢等案件之監辦事項。
十二、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財物之查核事項。
十三、財務案件之查核事項。
十四、公務統計方案執行事項。
十五、公務統計資料之蒐集、審核、管理及報表編報事項。
十六、統計報告編纂事項。
十七、會計人員之人事管理事項。
十八、其他有關歲計、會計、統計業務事項。
第 14 條
分所職掌如下:
一、轄內警察電訊網路之管制、運用事項。
二、轄內警察電訊有線電通訊設施之規劃、建設與維修等事項。
三、轄內各項專案、演習及重大治安事件應勤通訊系統之建設事項。
四、轄內警察電訊線路遷移、損害賠償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15 條
中繼臺職掌如下:
一、警察電訊微波系統裝備之測試與維護事項。
二、配合轄內各項專案、演習及重大治安事件應勤通訊系統所需微波電路
之構建事項。
三、其他交辦事項。
第 三 章 權責
第 16 條
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其權責如下:
一、承內政部警政署署長之命,掌理全國警察電訊事項。
二、本所施政方針、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及考核事項。
三、本所所屬人員之依法任免、陞遷、獎懲事項。
四、本所預算之審核、變更、追加及預備金之動支事項。
五、上級重要命令執行事項。
六、主持或參加各種重要會議事項。
七、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八、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九、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十、其他有關本所政策之決定或重要事務之處理事項。
第 17 條
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其權責如下:
一、襄助所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重要報告之審核事項。
三、業務監督及指導事項。
四、主持或參加各種會議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18 條
技正,承所長、副所長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重大所務之建議事項。
二、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及督導策進事項。
三、各單位文稿、表報之綜核審閱事項。
四、機要工作之處理、督導事項。
五、重要方案之設計審議事項。
六、技術性及專門問題之研究審議事項。
七、業務改進之建議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 19 條
各課、室、中心主管之權責如下:
一、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工作分配、指揮、監督及考核事項。
二、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及處理事項。
三、所屬人員考核、獎懲及陞遷之擬議事項。
四、差假時代理職務人員之指定事項。
五、業務研究發展事項。
六、所屬人員之管理、教育及訓練事項。
七、緊急事件之處理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 20 條
分所長之權責如下:
一、分所所務之推行及改進事項。
二、所屬人員工作分配、監督及考核事項。
三、所屬人員考核、獎懲及陞遷擬議事項。
四、所屬人員之管理及教育訓練事項。
五、主持或參加各種重要會議事項。
六、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七、緊急事件之處理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 21 條
臺長之權責如下:
一、所屬人員工作分配、監督及考核事項。
二、所屬人員考核、獎懲、陞遷之擬議事項。
三、緊急事件之處理事項。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 22 條
課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線務員、話務員,承長官之命處理應
辦事項。
第 23 條
本所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訂之。
第 四 章 附則
第 24 條
本所所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由所長主持,以副
所長、技正、各課、室、中心主管為當然出席人員。擴大所務會報,每三
個月舉行一次,由所長主持,以副所長、技正、各課、室、中心主管、分
所長及臺長為當然出席人員,其餘由所長指定,並得指定其他人員列席。
第 25 條
本所文書處理、財務處理及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規則及有關手冊辦理之
第 26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