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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24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 (以下簡稱本所) 組織條例第十一條規
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所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第 3 條
本所設第一課、第二課、第三課、第四課、秘書室、督察室、機動通訊中
心、微波通訊中心、人事室、會計室分別掌理本所組織條例及本細則第二
章規定之有關業務。
本所於臺北、新竹、臺中、臺南、高雄、南投、宜蘭、花蓮、臺東及澎湖
各設分所,掌理轄內有、無線電通訊等事項。
本所於臺北、萬盛、龍潭、火炎山、臺中、鳳鳴、臺南、太平、關子嶺、
高雄、中寮及花蓮各設中繼臺,掌理轄內微波通訊事項。
第 二 章 職掌
第 4 條
第一課業務職掌如下:
一 警察電訊網路之整體規劃、協調事項。
二 警察有線電話之管理、運用事項。
三 警察頻率及證照之申請、核配、管理事項。
四 警察電訊法規之研究、整理、編纂事項。
五 通信動員之協調、支援事項。
六 警察電訊支援警衛安全維護之規劃、執行事項。
七 警察電訊教育訓練之規劃、執行事項。
八 本所員警常年訓練之規劃、執行事項。
九 本所員警心理輔導業務事項。
十 其他有關警察電訊業務事項。
第 5 條
第二課業務職掌如下:
一 警察電訊線路新架、整修、汰換工程計畫事項。
二 警察電訊交換機及附屬設備之新設、汰換事項。
三 警察電訊有線載波傳輸之規劃、新設事項。
四 受託機關、人民申請遷移警察電訊線路之代辦工程事項。
五 損害賠償警察電訊線路之代辦工程事項。
六 警察電訊管道工程計畫事項。
七 各縣、市警察局基層廳舍新 (整) 建,警察電訊設施配合工程計畫事
項。
八 警察電訊線路申租業務事項。
九 警察電訊有線電工程物料規格之擬 (修) 訂與管理事項。
十 警察電訊有線電設施維護作業之督導事項。
十一 其他有關警察電訊有線電業務事項。
第 6 條
第三課業務職掌如下:
一 警察電訊器材之採購、驗收事項。
二 警察電訊器材之調撥、倉儲、補給、呆廢料處理事項。
三 警察電訊器材之帳籍登記與盤點、清查、督導管理事項。
四 本所資訊作業之開發、研究發展及資訊系統之管理運作事項。
五 其他有關警察電訊器材事項。
第 7 條
第四課業務職掌如下:
一 車輛設置標準訂定、購置、報廢、汰換、保養、管理督導事項。
二 員警服裝之籌製、配發、管理事項。
三 財產之帳籍登記與盤點、清查、督導管理事項。
四 廳舍營繕、租賃、分配、佈置管理事項。
五 一般行政設備及物品之採購、管理事項。
六 駕駛之訓練、考核、管理事項。
七 事務用品之採購及工友、集會、水電、辦公處所管理事項。
八 出納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收支、保管及員工薪津領發事項。
九 其他有關後勤業務事項。
第 8 條
秘書室業務職掌如下:
一 印信之蓋用及典守事項。
二 所長親 (密) 啟公文之登收、繕發事項。
三 交辦機要文件之處理事項。
四 工作報告、簡報及重要行事曆之編撰事項。
五 各項會報之召開事項。
六 公文之收發、登記、分文、繕校事項。
七 檔案管理之公文點收、分類、裝訂、典藏及檢調清理事項。
八 政績交代之彙編及移交清冊之彙報事項。
九 年度施政計畫之彙編、選項列管及督導考核事項。
十 重要方案之列管、追蹤、考核事項。
十一 業務督考及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推展事項。
十二 上級指示或交辦案件及其他重要業務之列管事項。
十三 逾期處理公文之調卷分析與簽報事項。
十四 公文登記、查詢及處理績效報表之調製事項。
十五 各項法制業務事項。
十六 不屬於其他課、室、中心之業務處理事項。
十七 其他有關秘書工作事項。
第 9 條
督察室業務職掌如下:
一 員工因公殘疾、慰問及急難濟助之執行事項。
二 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三 員警申訴之審辦事項。
四 模範警察、績優員警、好人好事之甄選、表揚事項。
五 文康活動之規劃、執行事項。
六 勤務督察、專案督導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七 員警違反勤務紀律及交通事故案件之查處事項。
八 內部管理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九 重要警風紀案件查處及違反警風紀案件之審辦事項。
十 風紀情報蒐集之策劃、執行事項。
十一 員警考核評鑑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二 員警教育輔導之陳報事項。
十三 員警陞調、考試、訓練等案件品操查核事項。
十四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之受理、審核、轉陳事項。
十五 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十六 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採購
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案件之監辦事項。
十七 公務機密維護及洩 (失) 密案件之處理事項。
十八 危害或破壞事件之預防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十九 安全防護實施事項。
二十 機關保防工作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二十一 社會保防工作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二十二 重大事件之通報、協調、聯繫事項。
二十三 其他有關督察、政風、保防業務事項。
第 10 條
機動通訊中心業務職掌如下:
一 機動無線電網路之規劃、設計事項。
二 機動無線電機之修護、調校事項。
三 機動無線電儀表、物料等規格之釐訂、管理事項。
四 各項專案、演訓及重大警勤任務等所需無線電機通訊網之協調、支援
、整備、構建事項。
五 各警察機關之警用機動無線電裝備保養檢查與考核事項。
六 各警察機關之警用機動無線電運用、協調及干擾處理事項。
七 其他有關警用機動無線電業務事項。
第 11 條
微波通訊中心業務職掌如下:
一 微波系統之規劃、建設、管制、運用事項。
二 微波系統維護保養作業之督導、考核事項。
三 微波系統相關儀表及物料等規格之釐訂、管理事項。
四 配合警勤任務調配所需微波通訊電路事項。
五 微波系統裝備檢查計畫之擬議事項。
六 其他有關微波系統業務事項。
第 12 條
人事室業務職掌如下:
一 組織編制及員額配置之規劃事項。
二 任免、陞遷及申請復用案件之擬辦事項。
三 銓審案件及試用期滿成績考核案件核轉事項。
四 獎懲案件、獎章、功標、年資標及工作模範之核辦 (轉) 事項。
五 差假、勤惰之管理與考績 (成) 案件之辦理及核轉事項。
六 待遇、福利、互助共濟、各項補助及輔建貸款之核辦 (轉) 事項。
七 退休、資遣、保險、撫卹之審議及核轉事項。
八 人事資料登記、管理、查詢統計、電腦輸入及建檔事項。
九 工作簡化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 人事法令之執行及陳報事項。
十一 分層負責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二 員警入出境之核辦 (轉) 事項及申請後備軍人儘後 (逐次) 召集之
核轉事項。
十三 其他有關人事業務事項。
第 13 條
會計室業務職掌如下:
一 年度預 (概) 算及追加 (減) 預算之擬編事項。
二 年度分配預算之擬編及修正事項。
三 經費流用、計畫變更及動支預備金之申請事項。
四 歲出應付款案件之申請保留及清理事項。
五 年度預算之執行控制及審核事項。
六 會計憑證之編製、簿籍之登記、結算與會計報告之編送及公告事項。
七 原始憑證送審與會計憑證、帳簿、報表之整理、保管及報請銷毀事項

八 暫付款、應付款、保管款及代收款等帳務之清理事項。
九 會計制度增、修訂之擬 (建) 議事項。
十 年度決算報告之編送及公告事項。
十一 營繕工程與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招標、比價、議價、驗收及報
廢等案件之監辦事項。
十二 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財物之查核事項。
十三 財務案件之查核事項。
十四 公務統計方案執行事項。
十五 公務統計資料之蒐集、審核、管理及報表編報事項。
十六 統計報告編纂事項。
十七 會計人員之人事管理事項。
十八 其他有關歲計、會計、統計業務事項。
第 14 條
分所職掌如下:
一 轄內警察電訊網路之管制、運用事項。
二 轄內警察電訊有線電通訊設施之規劃、建設與維修等事項。
三 轄內各項專案、演習及重大治安事件應勤通訊系統之建設事項。
四 轄內警察電訊線路遷移、損害賠償事項。
五 其他交辦事項。
第 15 條
中繼臺職掌如下:
一 警察電訊微波系統裝備之測試與維護事項。
二 配合轄內各項專案、演習及重大治安事件應勤通訊系統所需微波電路
之構建事項。
三 其他交辦事項。
第 三 章 權責
第 16 條
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其權責如下:
一 承內政部警政署署長之命,掌理全國警察電訊事項。
二 本所施政方針、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及考核事項。
三 本所所屬人員之依法任免、陞遷、獎懲事項。
四 本所預算之審核、變更、追加及預備金之動支事項。
五 上級重要命令執行事項。
六 主持或參加各種重要會議事項。
七 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八 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九 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十 其他有關本所政策之決定或重要事務之處理事項。
第 17 條
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其權責如下:
一 襄助所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 重要報告之審核事項。
三 業務監督及指導事項。
四 主持或參加各種會議事項。
五 其他交辦事項。
第 18 條
技正,承所長、副所長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 重大所務之建議事項。
二 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及督導策進事項。
三 各單位文稿、表報之綜核審閱事項。
四 機要工作之處理、督導事項。
五 重要方案之設計審議事項。
六 技術性及專門問題之研究審議事項。
七 業務改進之建議事項。
八 其他交辦事項。
第 19 條
各課、室、中心主管之權責如下:
一 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工作分配、指揮、監督及考核事項。
二 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及處理事項。
三 所屬人員考核、獎懲及陞遷之擬議事項。
四 差假時代理職務人員之指定事項。
五 業務研究發展事項。
六 所屬人員之管理、教育及訓練事項。
七 緊急事件之處理事項。
八 其他交辦事項。
第 20 條
分所長之權責如下:
一 分所所務之推行及改進事項。
二 所屬人員工作分配、監督及考核事項。
三 所屬人員考核、獎懲及陞遷擬議事項。
四 所屬人員之管理及教育訓練事項。
五 主持或參加各種重要會議事項。
六 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七 緊急事件之處理事項。
八 其他交辦事項。
第 21 條
臺長之權責如下:
一 所屬人員工作分配、監督及考核事項。
二 所屬人員考核、獎懲、陞遷之擬議事項。
三 緊急事件之處理事項。
四 其他交辦事項。
第 22 條
課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線務員、話務員,承長官之命處理應
辦事項。
第 23 條
本所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訂之。
第 四 章 附則
第 24 條
本所所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由所長主持,以副
所長、技正、各課、室、中心主管為當然出席人員。擴大所務會報,每三
個月舉行一次,由所長主持,以副所長、技正、各課、室、中心主管、分
所長及臺長為當然出席人員,其餘由所長指定,並得指定其他人員列席。
第 25 條
本所文書處理、財務處理及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規則及有關手冊辦理之

第 26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