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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07 月 17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 (以下簡稱本臺) 組織條例第十一條
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臺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第 3 條
本臺設企劃課、節目課、新聞課、工務課、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分
別掌理本臺組織條例及本細則第二章規定之有關業務。
本臺設臺北臺、新竹臺、臺中臺、臺南臺、高雄臺、宜蘭臺、花蓮臺及臺
東臺等八個地區臺,轉播本臺節目及負責播出地方性政令宣導節目。
第 二 章 職掌
第 4 條
企劃課職掌如下:
一、節目政策之研發、設計、規劃與分析事項。
二、節目企劃評鑑事項。
三、外製節目策劃事項。
四、聽眾意見調查分析事項。
五、大專學生實習之安排管理事項。
六、員工教育訓練事項。
七、接待各界參觀、訪問等公共關係事項。
八、圖書資料管理事項。
九、臺內刊務之規劃編輯及發行管理事項。
十、配合本臺各項活動之攝影、錄影事項。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第 5 條
節目課職掌如下:
一、節目製作策劃及播出執行事項。
二、節目資料之蒐集運用整理事項。
三、節目文稿之編撰事項。
四、節目製作錄音與導播事項。
五、有聲資料之管理事項。
六、節目播出之編排、監聽、交換與推廣事項。
七、節目活動之舉辦事項。
八、節目之紀錄統計分析與報告事項。
九、節目製作、主持、助理人員之聘請管理及節目邀訪人員聯繫事項。
十、節目人員遴選與在職訓練事項。
十一、地區臺節目業務督導與考核事項。
十二、其他交辦事項。
第 6 條
新聞課職掌如下:
一、新聞政策之擬議事項。
二、新聞編輯政策之擬議事項。
三、新聞播出時間之調整變更事項。
四、新聞稿之撰寫及編輯事項。
五、新聞採訪路線之分配調整事項。
六、新聞之採訪、發掘、追蹤、督導及聯繫事項 (含地區臺) 。
七、新聞深度報導節目之製作事項。
八、一般公安、災難新聞之即時報導及重大新聞之轉播事項。
九、與新聞機構之聯繫事項。
十、採訪員之遴選與在職訓練事項。
十一、新聞資料之採錄、建檔與運用事項。
十二、地區臺新聞業務之考核與督導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第 7 條
工務課職掌如下:
一、廣播工程之設計、架裝及養護等事項。
二、廣播設備之測試與檢驗及定期保養事項。
三、廣播發射系統之運用、修護與管理事項。
四、自備電源設備之運用、修護與管理事項。
五、廣播成音資訊系統運用修護及管理事項。
六、廣播機務與工程紀錄與報告之統計事項。
七、廣播器材設備補充之申購、檢驗及領據事項。
八、廣播器材設備修護或報廢之簽辦事項。
九、地區臺工務業務督導考核事項。
十、收聽品質改善及有關工務問題處理事項。
十一、資訊系統管理及網站網頁維護綜合事項。
十二、技術人員在職教育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第 8 條
秘書室職掌如下:
一、掌理研考、議事、文書、檔案管理、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物管
理及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事項。
二、年度施政計畫之彙編事項。
三、年度工作計畫之彙編事項。
四、年度工作報告之彙編事項。
五、年度業務檢查與視察之簡報事項。
六、年度計畫列管項目管制與考評辦理事項。
七、臺務會報之召開、記錄整理及結論、決議事項管制與追蹤考核。
八、大事紀要之彙整。
九、工作績效月報表及其他月、季、年報之彙報。
十、上級追蹤檢查公文之處理。
十一、印信與典守事項。
十二、公文收發、繕校與檔案管理事項。
十三、營繕工程及房舍管理、維護事項。
十四、財產之管理及維護事項。
十五、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等項之採購事
項。
十六、現金、票據、證券、存款、契據等出納、登記及保管事項。
十七、警衛、駕駛、工友之協調管理事項。
十八、車輛之管理維護事項。
十九、環境整理與美化之辦理事項。
二十、事 (庶) 務之管理事項。
二十一、機關保防、政風、安全維護管理事項。
二十二、勞工保險辦理事項。
二十三、法規之研究、整理事項。
二十四、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二十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9 條
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組織編制及員額配置之規劃事項。
二、任免、陞遷、分發及申請復用案件之擬辦事項。
三、銓審動態案件及試用期滿成績考核案件之核轉事項。
四、獎懲案件、獎章、功標、年資標及工作模範之核辦 (轉) 事項。
五、差假、勤惰管理與考績 (成) 案件之辦理及核轉事項。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濟、各項補助及輔建貸款之核辦 (轉) 事項。
七、退休、資遣、保險、撫卹之審議及核轉事項。
八、人事資料管理、登記、查詢統計、電腦輸入及建檔事項。
九、工作簡化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人事法令之執行及陳報事項。
十一、分層負責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二、員工入出境之核辦 (轉) 事項及申請後備軍人儘後 (逐次) 召集之
核轉事項。
十三、約僱人員之僱用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人事業務事項。
第 10 條
會計室職掌如下:
一、年度預 (概) 算及追加 (減) 預算之擬編事項。
二、年度分配預算之擬編及修正事項。
三、經費流用、計畫變更及動支預備金之申請事項。
四、歲出應付款案件之申請保留及清理事項。
五、年度預算之執行控制及審核事項。
六、會計憑證之編製、簿籍之登記、結算與會計報告之編送及公告事項。
七、原始憑證送審與會計憑證、帳簿、報表之整理、保管及報請銷毀事項

八、暫付款、應付款、保管款及代收款等帳務之清理事項。
九、會計制度增、修訂之擬 (建) 議事項。
十、年度決算報告之編送及公告事項。
十一、營繕工程與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招標、比價、議價、驗收及報
廢等案件之監辦事項。
十二、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財物之查核事項。
十三、財務案件之查核事項。
十四、公務統計方案執行事項。
十五、公務統計資料之蒐集、審核、管理及報表編報事項。
十六、統計報告編纂事項。
十七、會計人員之人事管理事項。
十八、其他有關歲計、會計、統計業務事項。
第 11 條
各地區臺掌理業務如下:
一、轉播本臺各種節目事項。
二、自播節目之策劃、執行與管理事項。
三、地區新聞及活動之採訪、製作與播出事項。
四、廣播設備操作與維護保養事項。
五、一般行政管理及聽眾服務事項。
六、轉播站臺之管理、維護及保養事項。
七、安全維護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 三 章 權責
第 12 條
總臺長綜理臺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及單位,其權責如下:
一、本臺施政方針、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及考核事項。
二、本臺預算之審核、變更、追加及預備金之動支事項。
三、本臺法令規章之制訂定、修正、廢止及其重大疑義之核釋事項。
四、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事項。
五、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六、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七、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八、所屬人員之依法任免、陞遷、獎懲事項。
九、重要會議之主持或參加事項。
十、其他有關本臺政策之決定或重要事務之處理事項。
第 13 條
副總臺長襄助總臺長處理臺務,其權責如下:
一、襄助總臺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總臺長差假時其職務代行 (理) 事項。
三、重要報告之審核事項。
四、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五、各種會議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六、計畫方案及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
七、總臺長交辦事項。
第 14 條
秘書承總臺長、副總臺長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重大臺務之建議事項。
二、各單位業務之協調聯繫及督導事項。
三、各單位文稿之綜核及文書處理之監督事項。
四、業務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之策劃督導事項。
五、機要文電處理事項。
六、總臺長、副總臺長交辦之事項。
第 15 條
本臺各單位主管承總臺長、副總臺長之命,秘書之指導,處理公務,其權
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及改進事項。
二、所屬人員執行任務之指揮、監督、指導、審核事項。
三、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議事項。
四、依照本臺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代行裁決事項。
五、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
六、總臺長、副總臺長交辦之事項。
第 16 條
編輯、編導、督察員、課員、技士、節目員、採訪員、導播、技佐、辦事
員、節目控制員、書記,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應辦理事項。
第 17 條
本臺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訂之。
第 四 章 會報及會議
第 18 條
本臺擴大臺務會報每季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總臺長召集
,以副總臺長、秘書、各課、室主管及各地區臺臺長為當然出席人員,並
得指定其他人列席,各地區臺得個別舉行臺務會報,由各地區臺臺長召集
所屬人員出席參加。
第 19 條
本臺各業務單位,為提高工作效率,得召開業務檢討會。
第 五 章 附則
第 20 條
本臺文書處理、財物處理及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規則及有關規定辦理之
第 21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