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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辦事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18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 (以下簡稱本廠) 組織條例第九條
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廠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第 3 條
本廠設第一課、第二課、第三課,置保防管理員、人事管理員、會計員分
別掌理本廠組織條例及本細則第二章規定之有關業務。
第 二 章 職掌
第 4 條
第一課職掌如下:
一、警用武器修護及零件製造事項。
二、械彈倉儲管理事項。
三、巡迴各警察機關輔導檢修武器事項。
四、其他有關警用武器、械彈業務事項。
第 5 條
第二課職掌如下:
一、警用車輛修護、保養事項。
二、巡迴各警察機關輔導檢修車輛事項。
三、其他有關警用車輛業務事項。
第 6 條
第三課職掌如下:
一、員警服裝之籌製、配發、管理事項。
二、本廠財產之帳籍登記與盤點清查管理事項。
三、本廠廳舍、營繕工程之執行與眷舍、車輛、油料管理事項。
四、本廠印信之蓋用及典守事項。
五、廠長親 (密) 啟公文之登收、繕發及管制事項。
六、文書之收發、登記、分文、繕校、檔案管理事項。
七、交辦機要文件之處理事項。
八、本廠工作報告、簡報之彙編事項。
九、本廠廠務會報及年度業務檢討會之召開。
十、本廠政績交代之彙編及移交清冊之彙報事項。
十一、本廠年度施政計畫之彙編、選項列管執行事項。
十二、上級指示或交辦案件及其他重要業務之列管事項。
十三、公文處理及業務基本資料整理之督導、抽查、總檢查及績效之調製
事項。
十四、逾期處理公文之調卷分析與簽報事項。
十五、本廠事務用品之採購、集會、水電、消防、安全、辦公處所、工友
、駕駛之管理事項。
十六、本廠出納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收支及保管事項。
十七、本廠資訊系統規劃、協調、教育、維護與管理事項。 (得另以任務
編組方式,指派具有資訊專長人員協辦之)
十八、其他有關行政庶務工作事項。
第 7 條
保防管理員職掌如下:
一、機關保防工作之策劃、督導、執行事項。
二、社會保防工作之策劃、督導、執行事項。
三、偵防內亂外患犯罪之策劃、督導、執行事項。
四、社情研究事項。
五、社會治安調查之策劃指導與蒐集處理事項。
六、保防資料紀錄及檔案管理事項。
七、督察、政風綜合業務規劃、督導、查處、執行事項。 (得另以任務編
組方式,指定具有上揭業務專長人員協辦之)
八、其他有關保防、督察、政風業務事項。
第 8 條
人事管理員職掌如下:
一、組織編制變更及員額配置之規劃事項。
二、任免、陞遷及申請復用案件之擬辦事項。
三、銓審動態案件及試用期滿成績考核案件之核轉事項。
四、獎懲案件、獎章、功標、年資標及工作模範之核辦 (轉) 事項。
五、差假、勤惰管理與考績 (成) 案件之辦理及核轉事項。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濟、各項補助及輔建貸款之核辦 (轉) 事項。
七、退休、資遣、保險、撫卹之審議及核轉事項。
八、人事資料管理、登記、查詢統計、電腦輸入及建檔事項。
九、工作簡化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人事法令之執行及陳報事項。
十一、分層負責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二、員工出入境之核辦 (轉) 事項及申請後備軍人儘後 (逐次) 召集之
核轉事項。
十三、關於本廠技術工友之管理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人事業務事項。
第 9 條
會計員職掌如下:
一、年度預 (概) 算及追加 (減) 預算之擬編事項。
二、年度分配預算之擬編及修正事項。
三、經費流用、計畫變更及動支預備金之申請事項。
四、歲出應付款案件之申請保留及清理事項。
五、年度預算之執行控制及審核事項。
六、會計憑證之編製、簿籍之登記、結算與會計報告之編送及公告事項。
七、原始憑證送審與會計憑證、帳簿、報表之整理、保管及報請銷毀事項

八、暫付款、應付款、保管款及代收款等帳務之清理事項。
九、會計制度增、修訂之擬 (建) 議事項。
十、年度決算報告之編送及公告事項。
十一、營繕工程與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招標、比價、議價、驗收及報
廢等案件之監辦事項。
十二、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財物之查核事項。
十三、財務案件之查核事項。
十四、公務統計方案執行事項。
十五、公務統計資料之蒐集、審核、管理及報表編報事項。
十六、統計報告編纂事項。
十七、會計人員之人事管理事項。
十八、其他有關歲計、會計、統計業務事項。
第 三 章 權責
第 10 條
廠長綜理廠務,並指揮所屬員工,其權責如下:
一、本廠施政方針、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及考核事項。
二、本廠預算之審核、變更、追加及預備金之動支事項。
三、本廠規章之制訂定、修正、廢止及其疑義之核釋事項。
四、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事項。
五、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六、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七、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八、所屬人員之依法任免、陞遷、獎懲事項。
九、重要會議之主持參加事項。
十、其他有關廠務之決定或重要事務之處理事項。
第 11 條
副廠長襄助廠長處理廠務,其權責如下:
一、襄助廠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重要報告之審核事項。
三、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四、各種會議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五、廠務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
六、廠長交辦事項。
第 12 條
課長、保防管理員、人事管理員、會計員承廠長、副廠長之命,處理公務
,其職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改進事項。
二、所屬人員執行任務之監督、指導、審核事項。
三、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議事項。
四、依照本廠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代行裁決事項。
五、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
六、廠長、副廠長交辦事項。
第 13 條
本廠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訂
之。
第 四 章 會報及會議
第 14 條
本廠廠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由廠長主持,以副
廠長、各課長、保防、人事、會計主管為當然出席人員,必要時得通知有
關任務編組業務承辦人列席。
第 15 條
本廠每年召開廠務檢討會二次,於年中 (終) 舉行,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檢
討會。
第 五 章 附則
第 16 條
本廠文書處理、財務處理及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規則及有關手冊辦理之

第 17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