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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辦事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12 月 17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通則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 (以下簡稱本總隊) 處理業務,除法令另
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第 二 章 職掌
第 3 條
本總隊設左列各組、室、中心:
一、警務組。
二、督訓組。
三、後勤組。
四、秘書室。
五、保防室。
六、人事室。
七、會計室。
八、醫務室。
九、勤務指揮中心。
第 4 條
警務組之職掌如左:
一、勤務法令規章之擬訂、解釋及執行事項。
二、勤務區域區分、警力調配及駐地配置事項。
三、機動保安警力編裝、規劃、管制、調派、訓練、檢測、演習及應變措
施事項。
四、機動勤務與支援勤務之協調事項。
五、警備、警衛、警戒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六、戰時警務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七、交通業務及員工交通事故案件之處理事項。
八、員警違法案件之移送事項。
九、逃犯之協緝事項。
十、檢警聯席會議之處理事項。
十一、軍、憲、警單位之協調聯繫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警務工作事項。
第 5 條
督訓組之職掌如左:
一、員警常年訓練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二、員警考試、進修、受訓之遴薦核報事項。
三、警察學術及體技之倡導推行事項。
四、替代役警察役役男專業訓練課程規劃、執行事項。
五、文康活動、員警座談會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六、勤 (業) 務督導之規劃、執行、考核及通報事項。
七、員警因公傷亡殘疾之慰問及急難濟助事項。
八、政風案件預防、查處事項。
九、監標、監驗之會辦事項。
十、特種勤務之規劃及配合執行事項。
十一、重點期間偵測演習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二、員警服務態度及內部管理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三、員警風紀考核、年終考評、教育輔導等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
事項。
十四、模範警察、績優員警、好人好事之遴薦及表揚事項。
十五、員警申訴案件及意見反映之處理事項。
十六、警察人員心理諮商與輔導之規劃、執行事項。
十七、其他有關督訓工作事項。
第 6 條
後勤組之職掌如左:
一、財產 (含動產及不動產) 之登記、管理事項。
二、營繕工程之規劃、執行、督導事項。
三、辦公廳舍 (含宿舍、眷舍) 之分配、管理、維修、保險等事項。
四、車輛購置、管理、維修、調度等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五、駕駛、技工之僱用、調派、管理、考核事項。
六、油料之籌補、分配及報銷作業事項。
七、武器彈藥之配賦、保養檢查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八、倉庫之管理事項。
九、被服與各項裝備器材之購置、驗收、配發、管理、收繳、移轉及追賠
事項。
十、土地與建築物產權申請登記、保險維護及財產之清查、移撥、交換、
讓售等事項。
十一、承辦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招標、比價、議價、訂約、驗收、驗
交等事項。
十二、警訊器材與設施之規劃管制運用及維修、督導事項。
十三、電訊 (含信號) 業務處理、教育訓練、管制、督導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後勤工作事項。
第 7 條
秘書室之職掌如左:
一、年度施政計畫與業務計畫之擬訂、執行、督導、查核及工作報告事項

二、總隊史料之蒐集、整理、編報及運用事項。
三、法規之研究彙整及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四、特定業務與交辦案件之管制及督導事項。
五、總隊隊務會議之召開、紀錄及處理事項。
六、辦公處所與各種集會會場之設計佈置及環境整潔事項。
七、工友之僱用、管理、考核、訓練、代辦勞保及督辦員工膳食等事項。
八、現金、票據、與有價證券之出納保管,公務款項之存提,零用金之收
支、保管、登記及簿冊報表之編造事項。
九、員工薪餉印領清冊之編造與經費之領發、及各級隊經費之匯兌事項。
十、政令宣傳、政績報導及機要文件處理事項。
十一、公共關係業務之推展事項。
十二、文電及密碼表本之處理、管制及譯電之譯發管理事項。
十三、辦公物品之採購、保管、核發及其他庶務事項。
十四、公文管理及印信典守事項。
十五、文書處理之改進及研究發展事項。
十六、服務通訊稿件之蒐集、編撰及發行事項。
十七、圖書管理、電腦資訊業務之作業及研究推展事項。
十八、其他有關秘書工作事項。
第 8 條
保防室之職掌如左:
一、機關保防工作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二、社會保防工作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三、偵防內亂、外患及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四、社會治安調查之研究、規劃、指導、蒐集、處理事項。
五、本總隊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六、危害或破壞事件之預防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七、其他有關保防業務事項。
第 9 條
人事室之職掌如左:
一、組織編制及員警編組之規劃事項。
二、任免、遷調、分發案件之簽辦事項。
三、銓審案件之查催及試用期滿成績考核案件核轉事項。
四、獎懲案件及警察獎章、服務獎章、功標之核辦事項。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與考績 (成) 案件之籌辦及核辦事項。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濟、各項補助、輔建貸款、加給之核辦事項。
七、退休、資遣、保險、撫卹之審議、核轉事項。
八、人事資料登記、管理、查詢統計、電腦輸入及建檔事項。
九、分層負責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警察人事法令之執行及陳報事項。
十一、出國探親、觀光、考察等入出境案件核轉事項。
十二、員警後備軍人申請儘後 (逐次) 召集事項。
十三、替代役警察役役男之人事管理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第 10 條
會計室之職掌如左:
一、預 (概) 算之籌編事項。
二、分配預算之分配、修正事項。
三、預算科目流用、變更計畫、調整預算、追加 (減) 預算及動支預備金
之申請事項。
四、預算之執行及收支憑證之審核事項。
五、記帳憑證之編製、會計帳簿之登記、結算與會計報告之編送及公告事
項。
六、會計憑證、帳簿、報表之整理、保管及原始憑證送審事項。
七、暫付款、應付款、保管款、代收款等帳務之清理事項。
八、預算保留案件之申請保留及清理事項。
九、半年結算、年度決算報告之編送。
十、會計制度之設計與修訂之擬議、財務上增進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
研究與建議事項。
十一、採購案件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之監辦事項。
十二、公款支付時限案件、財務管理及庫存現金之查核事項。
十三、內部審核事項。
十四、會計人員之人事管理事項。
十五、統計資料之調查、蒐集、管理、編製、統計分析事項。
十六、其他有關主計業務事項。
第 11 條
醫務室之職掌如左:
一、醫務行政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二、一般門診醫療作業及意外傷害之救護事項。
三、藥物請購暨管理事項。
四、預防疾病之發生事項。
五、其他有關醫務工作事項。
第 12 條
勤務指揮中心之職掌如左:
一、治安情報、突發事件與上級或相關單位之聯繫、報告、通報、督導、
考核事項。
二、緊急命令之轉達事項。
三、支援警力勤務之指揮、管制、調度、協調事項。
四、有關特殊治安狀況之預警提報事項。
五、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中心事項。
第 三 章 權責
第 13 條
總隊長綜理隊務,其權責如左:
一、本總隊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及考核事項。
二、本總隊預算之審核、流用、追加 (減) 及預備金之動支事項。
三、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事項。
四、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五、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六、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七、所屬人員之依法任免、遷調、獎懲事項。
八、主持或參加各種重要會議事項。
九、其他有關本總隊重要事務之決定或處理事項。
第 14 條
副總隊長襄助總隊長處理隊務,其權責如左:
一、襄助總隊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重要報告之審核事項。
三、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四、主持或參加各種會議事項。
五、計畫方案及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
六、總隊長交辦事項。
第 15 條
主任秘書承總隊長、副總隊長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本總隊重大隊務之建議事項。
二、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及督導事項。
三、各單位文稿之綜核及文書處理之督導事項。
四、業務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之策劃、督導事項。
五、機要文電處理事項。
六、總隊長、副總隊長交辦事項。
第 16 條
組、室、中心主管之權責如左:
一、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指揮、監督、考核事項。
二、主管業務之設計及督導、處理事項。
三、所屬人員考核、獎懲、遷調之擬議事項。
四、各級隊有關業務人員工作調整之建議事項。
五、差假時代理職務人員之指定事項。
六、各級隊執行有關本單位主管業務之指導或支援事項。
七、例示公務或次要案件之決定或代行事項。
八、業務之研究發展事項。
九、總隊長、副總隊長交辦事項。
第 17 條
大隊長之權責如左:
一、所屬員警工作之分配、監督及考核事項。
二、人事遷調、獎懲按授權規定之決定或擬議事項。
三、隊務之推行、改進事項。
四、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五、上級交辦事項。
第 18 條
副大隊長之權責如左:
一、襄助大隊長處理隊務事項。
二、大隊長差假時,其職務之代行事項。
三、長官交辦及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第 19 條
中隊長之權責如左:
一、所屬員警 (替代役警察役役男) 工作之分配、監督及考核事項。
二、隊務之推行改進建議事項。
三、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原項。
四、長官交辦及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第 20 條
副中隊長之權責如左:
一、襄助中隊長處理隊務事項。
二、中隊長差假時,其職務之代行事項。
三、長官交辦及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第 21 條
分隊長之權責如左:
一、所屬員警 (替代役警察役役男) 工作之分配、監督及考核事項。
二、所屬員警 (替代役警察役役男) 之管理及教育、訓練事項。
三、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原項。
四、長官交辦及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第 22 條
小隊長之權責如左:
一、處理小隊公務事項。
二、指揮監督所屬隊員 (替代役警察役役男) 服勤事項。
三、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原項。
四、長官交辦及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第 23 條
秘書、督察、督察員、組員、警務員、總務員、保防管理員、技士、技佐
、警務佐、醫師、藥師、護士、辦事員、隊員、雇員,承長官之命處理應
辦事項。
第 四 章 會報及會議
第 24 條
本總隊隊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總隊長召集
,以副總隊長、主任秘書、秘書、各組、室、中心及直屬單位主管為當然
出席人員,並得指定其他人員列席。各大、中隊得各別舉行隊務會報,由
各該大、中隊長召集所屬單位主管人員出席參加。
第 25 條
本總隊各業務單位,得視業務需要,召開檢討會,以提高工作效率。
第 五 章 附則
第 26 條
本總隊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 27 條
本總隊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規則及有關手冊辦理之。
第 28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