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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辦事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04 月 01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據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通則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 (以下簡稱本總隊) 處理業務,除法令另
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第 二 章 職掌
第 3 條
本總隊設下列各組、室、中心:
一、警務組。
二、督訓組。
三、後勤組。
四、秘書室。
五、保防室。
六、人事室。
七、會計室。
八、勤務指揮中心。
第 4 條
警務組之職掌如下:
一、本總隊派駐機關安全維護事項 。
二、警力配備、調整及派遣事項。
三、警備、警衛、警戒及應變事項。
四、防空防護及配合軍事行動事項。
五、各種演習及專案工作之實施事項。
六、警察勤務之規劃事項。
七、機動保安警力之規劃、檢測及運用事項。
八、重點節日加強戒備之規劃、執行、督導與考核事項。
九、其他有關行政、刑事、交通、外事、保安、警務、民防等工作事項。
第 5 條
督訓組之職掌如下:
一、員警座談會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二、各項文康活動、交誼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三、勤 (業) 務督導之規劃、執行、考核及通報事項。
四、內部管理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五、員工因公傷亡殘疾之慰問事項。
六、警察教育、訓練、進修等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七、警察風紀之調查及預防事項。
八、員警違法事件之查處事項。
九、政風業務及監標、監驗之會辦事項。
十、員警申訴案件之查處事項。
十一、機動警力、聚眾活動重大演習及災害處理之督導、考核事項。
十二、員警心理諮商輔導工作。
十三、員警風紀工作、考核、教育輔導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十四、模範警察、訓練楷模、模範母親、模範青年、好人好事代表之甄選
、表揚事項。
十五、案例教育資料之蒐集、編纂及督導、實施事項。
十六、員警因公出國考察計畫之擬定、遴選、審核、執行事項。
十七、服務通訊稿件之蒐集、編撰、校對、及發行事項。
十八、其他有關督訓工作事項。
第 6 條
後勤組之職掌如下:
一、財產 (含動產與不動產) 之登記、管理事項。
二、採購及處分財物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等事項。
三、倉庫之保管檢查事項。
四、武器、械彈、車輛之管理、考核事項。
五、電訊設備之規劃與維護事項。
六、駕駛、技工、工友之僱用、派調、管理、考核事項。
七、辦公廳及員工宿舍之檢修事項。
八、水電之裝修與使用管制事項。
九、辦公處所與各種集會場所之設計佈置及環境清潔維護事項。
十、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出納保管、公庫款項之存提與零用金之收支
及保管登記事項。
十一、員工薪餉印領清冊之編造與經費之領發及各大隊 (隊) 經費之匯兌
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後勤工作事項。
第 7 條
秘書室之職掌如下:
一、年度施政計畫與業務計畫之擬訂、執行、督導、查核及工作報告事項

二、業務督考及管制事項。
三、各項業務資料與總隊史料之蒐集整理運用及編報事項。
四、強化警政法制事項。
五、總隊隊務會報之召開及紀錄之整理事項。
六、文書處理之改進及研究發展事項。
七、政令宣導、政績報導及其他特定事項。
八、機要文件之處理與新聞發布及更正事項。
九、印信典守與檔案管理事項。
十、公共關係業務之推展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秘書工作事項。
第 8 條
保防室之職掌如下:
一、保防組織之部署事項。
二、保防教育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三、公務機密維護工作之規劃與執行事項。
四、洩密事件處理事項。
五、員警安全查核、預防危害、管理、運用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六、安全防護工作之策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七、偵防工作之策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八、社會治安調查工作之策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九、保防資料紀錄、統計、管理事項。
十、其他有關保防工作之辦理事項。
第 9 條
人事室之職掌如下:
一、組織編制及員警編組之規劃事項。
二、任免、遷調、分發、銓審核辦事項。
三、獎懲案件及警察獎章、服務獎章、功標之核辦事項。
四、差假勤惰之管理與考績 (成) 案件之籌辦及核轉事項。
五、待遇、福利、互助共濟、各項補助、輔建貸款、津貼、加給之核辦事
項。
六、退休、資遣、保險、撫卹之審議、核轉事項。
七、人事資料登記、管理、查詢統計、電腦輸入及建檔事項。
八、工作簡化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九、分層負責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警察人事法令之執行及陳報事項。
十一、退休員警及遺眷之照護、慰問事項。
十二、出國探親、觀光、考察等入出境案件核轉事項。
十三、員警後備軍人申請儘後 (逐次) 召集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第 10 條
會計室之職掌如下:
一、預 (概) 算之籌編事項。
二、分配預算及修改分配預算事項。
三、預算科目流用、變更計畫、調整預算、追加 (減) 預算及動支預備金
之申請事項。
四、記帳憑證之編製、會計帳簿之登記、結算、會計報告之編送與公告事
項。
五、會計憑證、帳簿、報表之整理、保管及原始憑證送審事項。
六、暫付款、應付款、保管款、代收款等帳務之清理事項。
七、應付歲出保留款案件之申請保留及清理事項。
八、半年結算及年度決算報告之編送及公告事項。
九、會計制度之設計與修訂之擬議、財務上增進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
研究與建議事項。
十、採購及處分財物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等案件之監辦事項

十一、公款支付時限案件、財務管理、庫存現金之查核事項。
十二、內部審核事項。
十三、會計人員之人事管理事項。
十四、公務統計方案執行事項。
十五、公務統計資料之蒐集、審核、管理及報表編報事項。
十六、統計報告編纂事項。
十七、其他有關會計、統計業務事項。
第 11 條
勤務指揮中心之職掌如下:
一、治安狀況之掌握、處理、督導、作業、通報事項。
二、緊急命令及情報傳達、治安事故之通報事項。
三、機動警網、重大活動、機動警力及一般例行勤務等之管制事項。
四、奉令調派警力、指揮支援、處理聚眾活動事項。
五、勤務指揮管制之規劃、執行、督導事項。
六、防情通訊、警報器與監控系統之使用、維護及演練事項。
七、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中心事項。
第 三 章 權責
第 12 條
總隊長綜理隊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總隊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及考核事項。
二、本總隊預算之審核、流用、追加 (減) 及預備金之動支事項。
三、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事項。
四、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五、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六、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七、所屬人員依法任免、遷調、獎懲事項。
八、主持或參加各種重要會議事項。
九、其他有關本總隊重要會議事項。
第 13 條
副總隊長襄助總隊長處理隊務,其權責如下:
一、襄助總隊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重要報告之審核事項。
三、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四、主持或參加各種會議事項。
五、計畫方案及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
六、總隊長交辦事項。
第 14 條
主任秘書承總隊長、副總隊長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總隊重大隊務之建議事項。
二、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及督導事項。
三、各單位文稿之綜核及文書處理之督導事項。
四、業務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之策劃、督導事項。
五、機要文電之處理事項。
六、總隊長、副總隊長交辦事項。
第 15 條
組、室、中心主管之權責如下:
一、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指揮、監督、考核事項。
二、主管業務之設計及督導、監督、處理事項。
三、所屬人員考核、獎懲、遷調之擬議事項。
四、各級隊業務有關人員工作調整之建議事項。
五、差假時代理職務人員之指定事項。
六、各級隊執行有關本單位主管業務之指導或支援事項。
七、業務之研究發展事項。
八、依本總隊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代行裁決事項。
九、總隊長、副總隊長交辦事項。
第 16 條
大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各項警衛任務及聚眾活動之指揮、調度、派遣事項。
二、所屬員警工作分配、監督及考核事項。
三、人事遷調、獎懲按授權規定之決定或擬議事項。
四、教育訓練之督導、考核事項。
五、隊務之推行、改進事項。
六、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七、上級交辦事項。
第 17 條
副大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襄助大隊長處理隊務事項。
二、負責協調、策劃及督導處理有關隊 (勤、業) 務事項。
三、文稿之審核或代判事項。
四、大隊長差假時,其職務之代行事項。
五、長官交辦與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第 18 條
警官隊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特種警衛勤務與首長警衛任務編組之劃分、警力調配、策劃及部署事
項。
二、警衛勤務之指揮、監督、考核事項。
三、對所屬員警工作之分配、調度事項。
四、教育訓練之督導、考核事項。
五、重要工作之指示、裁定事項。
六、主持隊務會報或出席有關會議事項。
七、所屬人員任免、遷調、獎懲、考核之擬議及核定事項。
八、上級交辦或向上級建議、請示、申請或報告事項。
九、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第 19 條
警官隊副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襄助隊長執行警衛任務事項。
二、負責協調、策劃及督導處理有關隊 (勤、業) 務事項。
三、工作計畫之審議事項。
四、文稿之審核或代判事項。
五、隊長授權處理事項。
第 20 條
警官隊組長之權責如下:
一、員警工作分配、勤務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二、員警之管理及教育、訓練事項。
三、重要工作之交付及執行事項。
四、組務會議之召開及主持事項。
五、執行上級交辦事項。
第 21 條
中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各項警衛勤務派遣、防處聚眾活動及機動警力之規劃、掌控、運用事
項。
二、內部管理之規劃及執行。
三、所屬員警工作之分配、監督及考核事項。
四、隊務之推行、改進、建議事項。
五、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六、長官交辦及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第 22 條
副中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襄助中隊長處理隊務事項。
二、中隊長差假時,其職 務之代行事項。
三、長官交辦及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第 23 條
分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所屬員警工作之分配、監督、考核及勤務執行事項。
二、所屬員警之管理及教育、訓練事項。
三、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四、長官交辦及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第 24 條
小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處理小隊公務事項。
二、指揮監督所屬隊員服勤事項。
三、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四、長官交辦及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第 25 條
秘書、督察、督察員、組員、警務員、總務員、保防管理員、技士、技佐
、警務佐、辦事員、隊員、雇員,承長官之命處理應辦事項。
第 四 章 會報及會議
第 26 條
本總隊隊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總隊長召集
,以副總隊長、主任秘書、秘書、各組、室、中心及直屬單位主管為當然
出席人員,並得指定其他人員列席。各大、警官、中隊得各別舉行隊務會
報,由各該大、警官、中隊長召集所屬單位主管人員出席參加。
第 27 條
本總隊各業務單位,得視業務需要,召開檢討會,以提高工作效率。
第 五 章 附則
第 28 條
本總隊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 29 條
本總隊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規則及有關手冊辦理。
第 30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