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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辦事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第 1 條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以下簡稱本總隊)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
工掌理事項,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總隊長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總隊長襄助總隊長處理隊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總隊設下列科、中心、室及大隊:
一、警務科。
二、督訓科。
三、後勤科。
四、安檢科。
五、保防科。
六、勤務指揮中心。
七、秘書室。
八、人事室。
九、主計室。
十、第一大隊、第二大隊,分六中隊辦事。
第 5 條
警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勤務法令規章之擬訂及執行。
二、勤務區域區分及警力調配、駐地配置。
三、機動保安警力之編裝、規劃、管制、調派、訓練、檢測、演習及應變
措施。
四、警備、警衛、警戒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重點節日、選舉期間與春安工作治安維護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保安、交通、民防、外事、行政、反暴力恐怖攻擊(含警犬)等警察
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違法案件之移送、檢警聯繫、與各刑事警察單位之工作協調聯繫、刑
事預防、偵查犯罪、經濟警察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教育
訓練及宣導。
八、刑事器材購置之擬議、分發使用及維護管理、刑事及戶役政資訊系統
之使用管理、刑事業務之規劃執行及證物之處理事項、各類犯罪紀錄
業務之執行、審核、管制、統計及通報。
九、其他有關警務及刑事事項。
第 6 條
督訓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模範(績優)警察之遴薦、表揚。
二、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三、員工座談會、激勵士氣活動之規劃、執行、督導與員警(工)因公傷
亡殘疾之慰問及濟助。
四、在職(含常年)訓練、員警進修、終身學習與員警因公出國考察計畫
之擬訂、遴選、審核及執行事項。
五、員警考核、風紀評估、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六、特種勤務之協調、聯繫、執行及督導。
七、政風業務及監標、監驗之會辦。
八、勤務與風紀等內部管理之規劃、執行、督導及重(大)要違法(紀)
案件之查處。
九、有關性騷擾案件之申訴、評議。
十、其他有關督訓事項。
第 7 條
後勤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財產(含動產與不動產)之登記及管理。
二、營繕工程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三、辦公廳舍與建築設施(備)之分配、管理、保險及維護。
四、警用車輛、油料之管理、調度、維護等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
核。
五、警訊器材與設施之規劃、管制、運用、維修及督導。
六、電訊(含訊號)業務之處理、教育訓練、管制及督導。
七、駕駛之僱用、調派、管理及考核。
八、警用武器、彈藥、防彈裝備與警用車輛之購置、補充、汰換、報廢及
保養檢查之督導、執行。
九、裝備、器材、設備、設施、員警服裝等財物之採購、分配、管理、督
導及考核。
十、其他有關後勤事項。
第 8 條
安檢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海運進口貨櫃落地檢查工作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二、貨櫃檢查裝備器材之購置、維修、保養及使用教育訓練等相關事項。
三、機動式海運貨櫃檢查儀與輻射防護之規劃、執行及督導等相關事項。
四、貨櫃安檢相關事業單位之聯繫、訪查與座談等規劃及執行相關事項。
五、安檢情蒐工作及獎勵金、工作費之規劃、執行及督導等相關事項。
六、安檢緝私與密告獎金之規劃、執行及督導等相關事項。
七、配合聯合查贓專案工作之規劃、執行及督導等相關事項。
八、舊機動車輛與引擎輸出查證作業之規劃、執行及督導等相關事項。
九、其他有關安檢事項。
第 9 條
保防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保防工作之策劃、督導、執行及處理。
二、保防教育之規劃、執行及督考。
三、機關安全防護之規劃、執行及督考。
四、公務機密維護之規劃、執行及督考。
五、員警(工)忠誠查核工作。
六、新進人員安全查核事項之執行與資料管理及運用。
七、諮詢工作之規劃、布置及資料處理。
八、治安情報資料蒐集之策劃、督導及考核。
九、行動蒐證之訓練、勤務派遣及處理。
十、其他有關保防事項。
第 10 條
勤務指揮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重大治安狀況、交通事故、聚眾活動、災難事故等之接報、指揮、處
置及通報。
二、緊急命令及情報傳達、治安事故之通報。
三、各項勤務之支援、指揮、管制、調度及協調。
四、通報資料之整理保管、檢討分析及提報。
五、越區辦案與貨櫃落地檢查之管制及調度。
六、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事項。
第 11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施政計畫、業務計畫之執行、督導、查核及報告。
二、總隊會報之召開及彙辦、機要文件之處理與特定業務、交辦案件之管
制及督導。
三、印信管理、文書分辦處理、公文檢核及檔案管理。
四、法規之宣導、研究與彙整及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
五、政令宣導及公共關係業務之推展。
六、事務用品採購、工友、辦公處所管理、出納及薪資等業務。
七、心理諮商、輔導之規劃及執行。
八、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九、不屬其他單位事項。
第 12 條
人事室掌理本總隊人事事項。
第 13 條
主計室掌理本總隊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4 條
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承總隊之命,執行本總隊掌理事項。
二、負責貨櫃安檢查緝走私及其他不法工作。
三、執行貨櫃落地檢查、聯合查贓、舊機動車輛及引擎輸出查證作業防制
贓車出口。
四、配合財政部查緝私劣菸酒等查緝貨櫃安檢工作。
五、執行反恐、警犬、保安、警備、警戒、警衛、秩序維護及刑事等事項

六、保安警力派遣、勤務規劃、訓練及督導等事項。
七、其他有關大隊事項。
第 15 條
本總隊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6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