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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8 月 15 日
第 1 條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推動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工作,特依災害防救
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設置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會)。
第 2 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災後重建工作整體計畫之統籌規劃及審議與管考、地方重建推動委員
會之協調、國外與民間支援之協調及新聞聯絡事項。
二、災區土石流、山坡地、河川、堰塞湖等災害防治與水土保持,水利設
施或生態環境保護及建築廢棄物之處理等重建工作之協調、推動及督
導事項。
三、災區行政機關、文教、道路、電信設施等公共建設之重建等工作之協
調、推動及督導事項。
四、災區產業重建與發展工作之協調、推動及督導事項。
五、災區居民福利服務、精神復健、心理衛生保健、諮詢轉介、就學、就
業服務、職業訓練、防疫、醫療服務與公共衛生等生活重建工作之協
調、推動及督導事項。
六、災區地籍與地權整理、社區與聚落重建工作、房屋貸款專案融資之協
調、推動及督導事項。
七、災區重建工作之人民陳情、議事、文書、印信、出納、庶務、人事、
會計、檔案管理及法規彙整事項。
八、其他災後重建工作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人,由本院院長、副院長兼任之,委員
三十三人至三十七人,由主任委員就本院政務委員、相關機關首長、專家
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派(聘)兼之。
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承主任委員指示,綜理本會業務;置副執行長一至三
人,協助執行長推動有關業務,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本會之幕僚作業,
均就本院及相關機關人員派兼之;各相關機關並應指派專人負責協調、連
繫事宜。
第 5 條
本會下設十二組,各組召集人規定如下;其負責業務分工之內容如附表:
一、企劃行政組: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
會主任委員。
二、社會組:內政部部長。
三、工程組:內政部部長、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
四、產業組:經濟部部長。
五、交通組:交通部部長。
六、環衛組:本院衛生署署長、本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七、文教組:教育部部長、本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
八、後勤組:國防部部長。
九、新聞組:本院新聞局局長。
十、農業組:本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一、就業組:本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二、財務組:財政部部長、本院主計處主計長。
第 6 條
本會委員會議視需要召開之。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主任
委員代理主持會議。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或災民
代表等其他相關人員出席提供意見。
第 7 條
本會執行長得視實際需要召集工作會報,協調推動各項災後重建工作。
第 8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