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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第 1 條
內政部為辦理全國測繪業務,特設國土測繪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
四級機關。
第 2 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測繪方案、測繪法令及測量基準之研擬。
二、基本測量之執行及成果管理維護。
三、衛星基準站即時定位系統之規劃、建置、營運及管理維護。
四、全國性地籍測量、地形測量、海洋測量之執行及成果管理維護。
五、國土測繪資料庫之規劃、建置、管理維護及整合流通。
六、其他有關國土測繪事項。
第 3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主任二人,職務列簡任第
十職等。
第 4 條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5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