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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03 月 31 日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內政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掌理下列事項:
一、保健課:老人疾病之診療、保健、復健、臨床處理及研究等事項。
二、護理課:老人生活護理、老人房舍整潔之維護、協助醫護、復健及病
歷資料建立等事項。
三、社會工作課:養護老人家庭調查與訪視、個案之輔導、團體活動之設
計與輔導、社會資源之開發及運用等事項。
四、秘書課:印信典守、文書檔案、研究發展、財務管理、庶務出納、環
境整潔及其他不屬於各課、室之事項。
第 3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承內政部長之命,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
第 4 條
本中心置秘書、課長、社會工作員、課員、技士、辦事員、書記。
本中心置醫師、藥師、營養員、護理長、復健員、護士。
第一項主管保健、護理業務之課長職務,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
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 5 條
本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中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中心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 9 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訂定,報內政部備查。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年
十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