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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資訊中心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9 日
第 1 條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內政資訊工作,加強為民服務,建立內政業務資訊系統,設資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 2 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內政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事項。
二、關於本部各單位及附屬機關業務資訊處理及電子作業之會同規劃、設計及處理事項。
三、關於本部及附屬機關申請應用及設置電子計算機計畫之核轉事項。
四、關於地方政府執行內政業務電子作業之輔導事項。
五、關於本部附屬機關及地方政府執行內政業務電子作業處理績效之檢查、評核事項。
六、關於全國內政資訊集中處理及供應事項。
七、關於內政業務電子作業之研究發展、系統規範、作業手冊審訂、以及有關訓練講習事項。
八、關於戶政資訊相關業務之推動及應用規劃。
九、其他有關內政業務電子作業事項。
第 3 條
本中心設五科,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 4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業務,置副主任二人,襄理主任處理業務。主任、副主任均為兼任。
第 5 條
本中心置專門委員、技正、科長、專員、技士、科員、辦事員、書記,其工作人員由本部現有總員額內調充之。
本中心得視業務需要,酌用聘僱人員辦理系統分析、系統設計、程式設計、資料處理、資料登錄及管理等工作。
第一項人員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刪除)
第 7 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內政部定之。
第 8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