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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遴聘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資政、國策顧問之遴聘,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
關法令之規定。
第 3 條
資政、國策顧問由總統遴聘之,聘期不得逾越總統任期,並於總統任期屆
滿時當然終止。
第 4 條
資政、國策顧問均為無給職,得遴聘有關機關(構)、學校、公營事業機
構人員擔任。
第 5 條
資政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曾任副總統者。
二、曾任五院院長者。
三、曾任主要政黨負責人者。
四、曾任一級上將者。
五、學術地位崇高,聲譽卓著者。
六、社會賢達人士,聲譽卓著者。
七、對國家有特殊貢獻者。
第 6 條
國策顧問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曾任部、會首長,政績卓著者。
二、曾任駐外特任級大使或代表,表現卓著者。
三、曾任直轄市、縣(市)長、議長,貢獻卓著者。
四、曾任中央民意代表,聲譽卓著者。
五、曾任大學校長,聲譽卓著者。
六、社會賢達人士。
七、對於國家大計具有卓識碩見者。
第 7 條
資政、國策顧問受聘期間,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解聘: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取得外國國籍。
二、有重大影響政府聲譽之行為。
第 8 條
資政、國策顧問應保持良好品德及對國家忠誠,不得有足以損害名譽之行
為。
第 9 條
資政、國策顧問對於國家大計,得向總統提供意見,並備諮詢。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