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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4 月 09 日
第 1 條
本規則依法院組織法第八十四條第五項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法庭席位依訴訟程序之不同,分為下列四種:
一 民事法庭席位。
二 刑事法庭席位。
三 少年刑事法庭席位。
四 少年保護法庭席位。
前項法庭席位之布置,如附圖一、二、三、四。
其他專業法庭、簡易法庭、臨時法庭、最高法院之法庭席位布置,準用前
項之規定。
第 3 條
前條第一項之法庭,除少年保護法庭外,區分為審判席、應訊席及旁聽席
,以前後欄杆間隔之。
第 4 條
審判席由法官席、書記官席、通譯席及學習司法官席組成。刑事法庭、少
年刑事法庭並於法官席左右兩端直前二十公分處,分置檢察官席 (自訴代
理人席) 及辯護人席。
前項審判席中之法官席地板離地面五十公分;書記官席設於法官席右側;
其餘部分舖設墊板,厚二十公分,檢察官席、辯護人席、通譯席及學習司
法官席均設於墊板之上,通譯席與學習司法官席分設於法官席直前右側及
左側。檢察官席及辯護人席另以木板加高十五公分。各法院得視法庭空間
大小及案件需要,酌增辯護人席位。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民事法庭、刑事法庭,於法官席左側,置調辦事候補法
官席。
第 5 條
應訊席依民事、刑事或少年刑事訴訟之規定,除分置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
席、被告及輔佐人席、自訴人席、少年被告及法定代理人席、輔佐人席、
少年調查官席與被害人、告訴人及代理人席、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席外,
另設應訊發言台。
民事法庭之庭務員及刑事法庭、少年刑事法庭之法警,開庭時站立於前欄
杆之兩側,受審判長或書記官之指揮,執行法庭勤務,不另設席。
第 6 條
旁聽席設證人、鑑定人席,並得視法庭空間大小酌設學習律師及記者席。
第 7 條
少年保護法庭之席位,應用橢圓型或長方型會議桌布置,以親和、教化與
輔導之方法,取代嚴肅之審判氣氛。
第 8 條
法官、檢察官及書記官由法庭後側門進出法庭,刑事在押被告之通路應與
其他訴訟關係人分開,其設計由各法院依實際情形酌定之。
第 9 條
法庭天花板及四周牆壁宜漆乳白色,以顯軒敞莊嚴之氣氛。桌椅褐色或原
木色。職稱名牌,木質,黑底白字,置於桌面。其他席位,以塑膠類板片
標示,粘著於座椅等適當位置,字跡顏色與名牌同。
第 10 條
錄音、錄影及其他電子器材,應加固定,其附屬線路應敷設地下,力求整
潔。
第 11 條
為調整法庭席位布置,司法院於修正本規則前,得先行指定法院試辦,以
進行實證評估。
前項試辦期間,不得逾一年。
第 12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