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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法院法律案專輯發行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0 年 05 月 31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立法院議案審議資料處理及參閱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法律案專輯依下列規定致送:
一、本院委員每人一部。
二、本院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辦公室各一部。
三、本院各單位及各黨團辦公室各一部。但本法律案主審委員會五部,國會圖書館三部。
四、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國家圖書館各一部。
五、其他經秘書長核准者。
第 3 條
法律案專輯得按定價對外發售。
前項定價,應按原、物料成本酌定;調整時亦同。
第 4 條
本辦法經院長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