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認定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03 月 05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離島建設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所稱之重大建設投資計畫,係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
之重要產業投資或交由民間機構辦理公共建設之計畫。
第 3 條
前條所定之重要產業投資計畫,係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政策上輔導
之建設或縣市綜合發展計畫及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所列之計畫,且其投
資總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開發土地面積零點五公頃以上者。
第 4 條
第二條所定交由民間機構辦理公共建設之計畫,係指下列經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核准,並供公眾使用或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或服務:
一、交通建設及共同管道。
二、環境污染防治設施。
三、天然災害防治及公共安全設施。
四、污水下水道、水利及自來水設施。
五、衛生醫療設施。
六、社會及勞工福利設施。
七、文教設施。
八、觀光遊憩設施。
九、運動設施。
十、公園綠地設施。
十一、生態保育設施及文化保存設施。
十二、電力設施及公用氣體燃料設施。
十三、重大工業、商業及科技設施。
十四、公墓、殯儀館、火化場及骨灰 (骸) 存放設施。
十五、農業設施。
十六、其他供公眾使用或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或服務設施。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