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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0 年 04 月 02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院及省政府 (以下簡稱各機關)
中長程計畫編審作業,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中長程計畫,係指中程施政計畫、長程個案計畫及中程個案計
畫。
前項各種計畫之定義如下:
一 中程施政計畫:依據各機關中程施政目標,訂定期程為四年之綜合策
略計畫。
二 長程個案計畫:以業務功能別,依據長程施政目標,訂定期程超過六
年之個案計畫。
三 中程個案計畫:以業務功能別,依據各機關中程施政計畫,並配合長
程個案計畫,訂定期程為二年至六年之個案計畫。
第 二 章 中程施政計畫之擬訂
第 3 條
各機關應進行內外環境、優先發展需要及課題評析,依國家長程整體及前
瞻發展需要,選定中程施政目標,進行中程發展策略規劃,據以選擇中程
施政重點,進行相關部門中程計畫內容之規劃,並配合國家中程財政目標
及可用資源,妥為規劃中程經費總需求,據以編訂中程施政計畫。
前項作業得諮詢專家、學者、相關機關或團體之意見。
第 4 條
中程施政計畫內容如下:
一 環境情勢分析及優先發展課題。
二 現有策略、計畫執行成效及資源分配檢討。
三 中程發展目標及策略。
四 中程施政計畫內容摘要。
五 中程施政計畫經費總需求表。
六 中程施政計畫關聯表。
第 三 章 中程施政計畫之審議
第 5 條
各機關中程施政計畫草案,應經首長召集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就施政發展
課題之優先順序、目標、策略、計畫及經費之需求、可行性、妥適性、協
調性及其效益 (效果) 等項目予以研議,並依中程施政計畫編審作業注意
事項所訂時程,函報行政院核定。
第 6 條
各機關中程施政計畫草案函報行政院後,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以下簡稱行政院研考會) 會同行政院秘書處、財政部、行政院主計處、行
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以下簡稱行政院經建會)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以下簡稱行政院國科會) 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等機關審查。
各機關依前項所定審查結果修正原計畫草案後,由行政院研考會彙提行政
院會議。
第 7 條
中程施政計畫以每四年訂定為原則。但各機關得因應環境變遷及政策調整
需要,擬具修正計畫報院核定。
第 8 條
中程施政計畫編審作業注意事項,由行政院研考會另定之。
第 四 章 中長程個案計畫之擬訂
第 9 條
各機關應擬訂長程個案計畫及中程個案計畫 (以下簡稱中長程個案計畫)
之事項如下:
一 依基本國策及國家中長程施政目標應規劃事項。
二 依國家整體及前瞻發展需要應規劃事項。
三 依機關任務及中長程施政目標應規劃事項。
四 依有關法令規定應規劃事項。
五 依民意及輿情反映應規劃事項。
六 依上級指示或會議決定應規劃事項。
七 配合相關計畫應規劃事項。
八 其他重要施政事項。
第 10 條
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作業,分由業務主辦單位研擬計畫初稿,研考 (計
畫) 單位辦理統籌、協調及研議事項。
第 11 條
中長程個案計畫之擬訂,應參酌本機關資源能力,事前蒐集充分資料,進
行內行環境分析及預測,設定具體目標,進行計畫分析,評估財源籌措方
式及民間參與之可行性,訂定實施策略、方法及分期 (年) 實施計畫。
前項相關作業,得諮詢專家、學者、相關機關或團體意見。
第 12 條
中長程個案計畫內容如下:
一 計畫緣起
(一) 依據。
(二) 未來環境預測。
(三) 問題評析。
二 計畫目標
(一) 目標說明。
(二) 達成目標之限制。
(三) 預期績效指標及評估基準。
三 現行相關政策及方案之檢討。
四 執行策略及方法
(一) 主要工作項目。
(二) 分期 (年) 執行策略。
(三) 執行步驟 (方法) 與分工。
五 資源需求
(一) 所需資源說明。
(二) 經費來源及計算基準。
(三) 經費需求。
六 預期效果及影響。
七 附則
(一) 替選方案之分析及評估。
(二) 有關機關配合事項。
(三) 其他有關事項。
中長程個案計畫屬延續性者,應詳細評估前期計畫績效,列於前項第三款
所定現行相關政策及方案之檢討中。
第 五 章 中長程個案計畫之審議
第 13 條
中長程個案計畫,應由該機關副首長召集有關單位進行自評後,報請該機
關首長或行政院核定。
前項自評作業,得諮詢專家、學者、相關機關或團體意見。
第 14 條
重要中長程個案計畫應報行政院核定,並副知行政院研考會。
前項所稱重要中長程個案計畫如下:
一 計畫涉及重大政策變更者。
二 計畫涉及數個機關職掌,需行政院協調者。
三 計畫所需經費無法於行政院核定之歲出概算額度範圍內支應者。
四 其他需行政院政策核定者。
第 15 條
重要中長程個案計畫審議作業分工如下:
一 社會發展計畫 (含行政資訊計畫) :由行政院研考會會同有關機關審
議後報行政院核定。
二 公共建設計畫:由行政院經建會會同有關機關審議後報行政院核定。
三 科技發展計畫:由行政院國科會會同有關機關審議後報行政院核定。
前項社會發展計畫、公共建設計畫及科技發展計畫之範圍,由行政院研考
會會同行政院經建會及行政院國科會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第 16 條
中長程個案計畫審議事項如下:
一 計畫需求:政策指示、民意及輿情反映。
二 計畫可行性:計畫目標、財務、技術、人力、營運管理可行性。
三 計畫協調:權責分工、相關計畫之配合。
四 計畫效果 (益) :社會效果、經濟效益、成本效益比。
五 計畫影響:國家安全影響、社會經濟影響、自然環境影響。
前項審議事項之評估分項,得由各機關視計畫性質訂定,並配賦適當權重

第 六 章 中長程個案計畫之修正及廢止
第 17 條
各機關之中長程個案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修正:
一 因中程施政目標及策略變更,致原計畫難以執行者。
二 因執行進度嚴重落後或無具體成效,致原計畫無法如期完成者。
三 因其他不可抗力,致原計畫須調整因應者。
第 18 條
各機關之中長程個案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廢止:
一 因機關組織或任務變更,致原計畫無法繼續執行者。
二 因政府財政困難致原計畫未能實施者。
三 因情勢變更,原計畫已無執行必要或已無法執行者。
第 19 條
前二條之修正及廢止,應依原核定之程序辦理。
第 20 條
中長程個案計畫之修正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 環境變遷檢討。
二 需求重新評估。
三 計畫及預算執行檢討。
四 計畫修正理由說明。
五 修正目標。
六 修正內容、分年實施計畫及資源需求。
第 七 章 中程施政計畫、中長程個案計畫及年度施
第 21 條
中程施政計畫、中長程個案計畫,應納入年度施政計畫辦理,並逐年檢討
其績效,必要時得修正或廢止。
中長程個案計畫執行完成後,應就其實施成效作成總結評估報告。
第 22 條
中程施政計畫及中長程個案計畫之擬訂及審議,應於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
業審查前三個月完成。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及概算審查,亦應將中程施
政計畫及中長程個案計畫項目優先核列。
第 八 章 附則
第 23 條
直轄市政府及各縣 (市) 政府中長程計畫編審作業,得參照本辦法另訂作
業規定。
第 2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