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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情報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6 月 25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獎章條例第九條及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國家情報專業獎章:
一、從事或協助情報蒐集、研析、處理及運用,對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
著有功蹟者。
二、從事或協助保防、偵防、安全管制,反制外國或敵對勢力對我國進行
情報工作,著有功蹟者。
三、策訂國家情報工作重要計畫、政策及推動相關工作,著有功蹟者。
四、及時蒐報或發覺影響國家安全及利益之重大治安預警情資或線索,致
能有效防制,著有功蹟者。
五、執行情報工作,致受傷、殘障、死亡或喪失人身自由足資矜式者。
六、其他對國家情報工作或對維護國家安全有重要貢獻足資矜式者。
第 3 條
國家情報專業獎章定名為磐石獎章 (以下簡稱本獎章) 分為一等至三等,
一等為領綬,二等及三等為襟綬,各等分三級;除特殊情形者外,初授均
為三等三級,並得因積功晉等。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第 4 條
各情報機關請頒本獎章,應向國家安全局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磐石獎章事蹟表,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蹟表格式
如附表二。
第 5 條
本獎章之請頒,由國家安全局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報請局長核定
,以公開儀式頒給。
前項之審查及頒給程序,如有維護情報工作或人員安全之必要者,不在此
限。
審查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國家安全局副局長擔任,委員六人至十人
,由國家安全局指定或遴聘適當人員組成。
第一項之審查,得請相關人員或請頒機關代表列席。
第 6 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證書,頒給外籍人士者,並附譯本。
獎章證書格式如附表三。
第 7 條
本獎章之登記程序如次:
一、公務人員:送銓敘部登記。
二、軍職人員:送國防部登記。
三、前二款以外之公務員送原屬機關(構)、單位登記。
前項受獎人因特殊情形暫未登記者,得於公職退離時,補行登記。
第 8 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之,依順序由其配偶、直系親屬
或情報機關指定之人員代領之。
第 9 條
外籍人士對我國情報工作著有功績、勞績或有特殊優異事蹟表現者,得準
用本辦法之規定頒給本獎章。
第 10 條
公務員領有本獎章者,退休 (伍) 或死亡時,發給獎勵金:
一、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辦
理。
二、軍職人員依國防部規定之軍種獎章標準核給。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以外之公務員,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