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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國史館辦事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國史館(以下簡稱本館)辦事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依本館組織條例第
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館處理館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第 3 條
本館設各處、室及各種委員會,分別掌理本館組織條例規定事務。
第 4 條
各處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各科得視業務繁簡,隨時調整職掌事項。
第 5 條
館長綜理館務,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主任秘
書綜核文稿,處理事務;各級主管人員依法辦理主管事務。
第 6 條
纂修、副處長、協修、專門委員、秘書、分析師、專員、設計師、助修、
科員、助理設計師、辦事員、書記(或雇員)等人員,依法處理主辦事務
第 7 條
本館職員,在館任職期間,基於本身職責所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依著
作權法之規定。
第 二 章 職掌
第 8 條
修纂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史及總統副總統文物相關史料、志書、大事記、人物傳記、口述歷
史及工具書之編纂與出版事項。
二、國史及總統副總統文物相關史事專題之研究與考訂事項。
三、國史及總統副總統文物相關歷史著作之撰寫與發表。
四、國史相關主題資料庫之建置、管理及推廣應用。
五、參與國史及總統副總統文物展覽主題之規劃、展覽文案之審訂或撰寫

六、舉辦演講會、討論會、座談會等相關學術活動。
七、其他有關修纂事項。
為執行前項修纂計畫,得採任務編組,並指定一人為主持人。
第 9 條
審編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史料檔案之採集、審選;史料檔案及總統副總統文物(文件
、照片及視聽史料)之典藏維護、修裱及相關作業規範之擬訂;典藏
庫房之檢調、清理、安全維護;政府職名錄蒐集、彙整等事項。
二、第二科:史料檔案及總統副總統文物(文件、照片及視聽史料)之整
理、立案、編目、建檔、縮攝、數位化前置作業及相關作業規範之擬
訂;檔案文物作業管理系統、網頁資料審查、維護等事項。
三、第三科:史料檔案及總統副總統文物(文件、照片及視聽史料)之掃
描、拍攝、備份、定期轉存及相關作業規範之擬訂;開發加值應用產
品等事項。
四、第四科:中外文圖書期刊之採集、編目、建檔、分派、典藏、淘汰、
借閱、參考諮詢及相關作業規範之擬訂;圖書典藏庫房之檢調、清理
及安全維護;圖書管理系統之維護;史料檔案之閱覽、複製、參考諮
詢、統計等事項。
第 10 條
采集處分設四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總統副總統文物之訪視、蒐集與審議鑑定等事項。
二、第二科:總統副總統文物器物類之整理、登錄建檔、預防及修護性保
存、異動管制及庫房管理等事項。
三、第三科:展場之規劃及管理;總統副總統文物展覽之規劃、執行,及
研究改進;展品之維護及管理等事項。
四、第四科:展覽之推廣教育;導覽之訓練及設施規劃、管理;展場觀眾
服務及諮詢;志工培訓與管理等事項。
第 11 條
秘書處辦理資訊業務外,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年度施政計畫之彙編與檢討;館務會議、主管會報之議事、
紀錄、管考;大事記之彙編;機要文書之處理;新聞發布、公共關係
之聯繫、安排;法制事項之彙辦等事項。
二、第二科:印信典守、文書收發、繕校及檔案管理、出版品管理等事項

三、第三科: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之詢價、招
標、比價、議價、決標、履約、訂約與驗收等採購事項辦理;出納及
財產物品管理;駐衛警察及工友管理;車輛、園藝、辦公處所、集會
場所及機關安全維護管理等事項。
四、第四科:文化資產古蹟保存、維護、修繕與管理;建築物與結構物規
劃、保養、修繕與管理及其他工程營繕管理事項;工程定作之詢價、
招標、比價、議價、決標、履約、訂約與驗收等採購事項辦理。
第 12 條
人事室依本館組織條例第七條規定,辦理事項如下:
一、人事規章之擬訂及人事管理建議與改進事項。
二、組織編制及分層負責之擬辦事項。
三、職員任用資格之審查、級俸之簽擬及銓敘案件之擬議與查催事項。
四、約聘僱人員之約聘僱與管理事項。
五、退休、撫卹、保險案件之辦理事項。
六、差假、考勤記錄及考績、考核作業之辦理事項。
七、人員任免遷調甄審作業之辦理與令派事項。
八、福利及生活津貼補助案件之擬辦事項。
九、訓練進修之統籌、分配及相關作業之彙辦事項。
十、文康休閒活動之規劃、籌辦事項。
十一、各種人事表報之統計編製、資料之彙整保管及證明書之核發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人事管理業務事項。
第 13 條
會計室依本館組織條例第八條規定,辦理事項如下:
一、本館年度概算、預算、決算及歲出分配預算表之編製事項。
二、本館預算執行、控制、審核事項。
三、本館營繕工程、購置、定製、變賣財物、開標驗收之監辦事項。
四、本館財務上增進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事項。
五、本館會計紀錄登記及會計報告之編製。
六、本館付款憑單、傳票之編製及支票之會簽事項。
七、本館庫存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銀行存款之查核事項。
八、本館原始憑證之整理、保管、送審事項。
九、本館公務統計之編報、分析事項。
十、本館及所屬主計人事案件辦理及核轉事項。
第 14 條
政風室依本館組織條例第九條規定,辦理事項如下:
一、本館政風法令之擬訂、宣導事項。
二、本館政風組織與人員管理事項。
三、本館採購案件之監(會)辦、稽核事項。
四、本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事項。
五、本館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六、本館違反保密規定及洩密案件之查處事項。
七、本館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八、本館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九、本館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十、本館機關安全維護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第 15 條
本館設諮詢委員會,提供國史修纂與館務發展之意見;置委員若干人,主
任委員由館長兼任之。
第 16 條
本館設史料審查委員會,辦理有關史料之徵集、考訂、編印,史稿之審議
及修史事項;置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由館長派兼之。
第 16-1 條
本館設總統副總統文物審議鑑定委員會,辦理審議鑑定總統副總統文物事
項;置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由館長兼任之。
第 17 條
本館設訴願審議委員會,辦理訴願與復審案件;置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
由館長派兼之。
第 18 條
本館設學術審查工作委員會,辦理史學論文、專著及譯著等稿件之審查事
宜;置委員若干人,主席由館長兼任之。
第 19 條
本館設研究發展評鑑委員會,辦理本館同仁研究發展作品之評選事宜;置
委員若干人,主席由館長兼任之。
第 20 條
本館設資訊管理發展委員會,統籌規劃、督導本館資訊設備暨作業之維護
與發展事宜;置委員若干人,召集人由館長派兼之。
第 三 章 分層負責
第 21 條
為提高工作效率,館長得就本館職權及單位職掌,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部
分授權各級主管人員處理,並由被授權者負決定之責。
第 22 條
公文均應送請館長決行,經館長授權者,得依前條規定由被授權者代行並
負其責。
第 23 條
各單位處理事務,本單位內部意見不同時,由單位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
單位職掌者,由主任秘書召集解決之。
第 四 章 會議
第 24 條
館務會議每二個月舉行一次,由館長主持,本館修纂處纂修、任務編組主
持人及其他各處室科長以上人員出席。必要時,亦得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
席。
館務會議每三個月擴大舉行一次,本館及臺灣文獻館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
員一併出席。館務會議審議事項如下:
一、施政方針事項。
二、工作計畫事項。
三、工作檢討事項。
四、預算、決算事項。
五、法規事項。
六、與其他機構之合作及聯繫事項。
七、其他重要事項。
每年六月、十二月舉行年中工作檢討及年度工作檢討。
第 25 條
主管會報由副館長主持,一級單位主管參加,並得指定業務相關人員列席

主管會報隔周舉行,為應館務需要或特殊情形,亦得臨時召開或停止召開

主管會報討論事項如下:
一、館長指示事項。
二、工作溝通協調與合作事項。
三、主管人員建議事項。
第 五 章 服務
第 26 條
本館職員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其他有關服務之法令。
第 27 條
承辦人應對主辦計畫或承辦工作擬訂進度,按期檢查成果,務求符合預定
進度,主管並應予以適當之指導與協助。
第 28 條
本館人員公差、公假、請假或休假,應依序由同官等同層級、同官等次一
層級、次一官等人員代理,代理人應就代理職務負責。
第 六 章 附則
第 29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