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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史館辦事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國史館組織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本館處理事務,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處理。
第 二 章 職掌
第 3 條
館長綜理館務,監督所屬職員。
第 4 條
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第 5 條
纂修、協修、助修承館長之命,分別辦理指定之編撰事宜。
前項人員,基於本身職責,或列入工作計畫所完成之著作,皆屬公產,其
著作權歸本館享有之。前項著作於核定出版時,其負責編撰、編著 (纂、
輯) 之人員,應附著作權受讓證明書備核。
為執行某一編撰計畫,館長得於參加工作之人員中,指定一人為主持人,
並授予督導參與計畫工作人員及管理與計畫有關事務之職權。
第 6 條
主任秘書承館長之命,綜核文稿,處理事務。
第 7 條
秘書協助主任秘書處理指定之職務。
第 8 條
修纂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文物之編纂、研究與出版等事項。
二、總統副總統文物展覽之研議、內容考訂與出版等事項。
三、國史及總統副總統之口述訪談,舉辦研習營、演講會、討論會等事項

四、國史專題、大事紀、人物傳記之史料編纂、研究與出版等事項。
五、館刊、學術集刊、褒揚令集、志書與修史工具書之編纂、研究與出版
等事項。
六、國史及總統副總統文物相關資料庫之建置等事項。
為執行前項修纂計畫,得採任務編組,並指定一人為主持人。
第 9 條
審編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採集科):一般史料檔案之採集、審選;一般史料檔案及總
統副總統文物(文件、照片及視聽檔案)之典藏維護及相關作業規範
之擬訂;典藏庫房之檢調、清理、安全維護;政府職名錄蒐集、彙整
等事項。
二、第二科(整編科):一般史料檔案及總統副總統文物(文件、照片及
視聽檔案)之整理、立案、編目、建檔、縮攝、數位化前置作業及相
關作業規範之擬訂;檔案文物作業管理系統、網頁資料審查、維護等
事項。
三、第三科(數位科):一般史料檔案及總統副總統文物(文件、照片及
視聽檔案)之修護、掃描、拍攝、備份、定期轉存及相關作業規範之
擬訂;開發數位加值產品等事項。
四、第四科(閱覽科):中外文圖書期刊之採集、編目、建檔、分派、典
藏、淘汰、借閱、參考諮詢及相關作業規範之擬訂;圖書典藏庫房之
檢調、清理及安全維護;圖書管理系統之維護;史料檔案原件之閱覽
、複製、參考諮詢、統計等事項。
第 10 條
采集處分設三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蒐藏科)總統副總統文物(含史料檔案、圖書、器物等)之
蒐集、審議鑑定暨器物類文物之整理、入藏登錄、編目建檔、典藏維
護、保存修復及庫房管理等事項。
二、第二科(展覽科)展場之規劃及管理;總統副總統文物展覽之策劃、
執行及研究改進;展品之維護及管理等事項。
三、第三科(推廣科)展覽之推廣教育;導覽之訓練及設施規劃、管理;
觀眾服務及諮詢;志工培訓及管理;新進期刊、資料庫及複製史料檔
案、總統副總統圖書之閱覽服務等事項。
第 11 條
秘書處辦理資訊業務外,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秘書科)年度施政計畫之彙編與檢討;館務會議、主管會報
之議事、紀錄、管考;大事紀之彙編;機要文書之處理;新聞發布、
公共關係之聯繫、安排;法制事項之彙辦等事項。
二、第二科(文書科)印信典守、文書收發、繕校及檔案管理、出版品管
理等事項。
三、第三科(庶務科)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之
詢價、招標、比價、議價、決標、履約、訂約與驗收等採購事項辦理
;出納及財產物品管理;駐衛警察及工友管理;車輛、園藝、辦公處
所、集會場所及機關安全維護管理等事項。
四、第四科(營繕與文化古蹟管理科)文化資產古蹟保存、維護、修繕與
管理;建築物與結構物規劃、保養、修繕與管理及其他工程營繕管理
事項;工程定作之詢價、招標、比價、議價、決標、履約、訂約與驗
收等採購事項辦理。
第 12 條
科員、書記官分承該管長官之命,辦理事務。
第 13 條
秘書室職掌如左:
一、綜核簽稿。
二、彙編工作計畫,管制工作進度。
三、撰編工作報告及年鑑文稿。
四、機密文件之收文處理及建檔保管。
五、有關本館立法案件及與民意機關之聯繫。
六、彙編大事記及發佈新聞。
七、館長中外文函件及交辦事件。
第 14 條
史科處分設檔案科、圖書科,分掌左列各事項:
一、檔案科:
(一) 檔案管理施政工作計畫之擬訂。
(二) 檔案管理行政業務之策劃與執行。
(三) 檔案管理法規、技術作業、管理電腦化之研究、擬訂與推動。
(四) 檔案之接管、點收、審查與核對等事宜。
(五) 檔案之立案、編目、整理、裱褙、縮影、裝訂、典藏等事宜。
(六) 檔案之安全維護、清理、管制及設計設備等事宜。
(七) 檔案管理之應用、諮詢、借調、閱覽與編輯等事宜。
(八) 檔案內容之審核與鑑定。
(九) 史料照片之攝製、翻照、管理與應用。
(十) 視聽檔案之管理與應用。
二、圖書科:
(一) 圖書管理行政業務之研究、策劃與執行。
(二) 新到圖書之點收、登錄等事宜。
(三) 圖書之分類、編目等事宜。
(四) 圖書管理之典藏、出納、借閱與催還等事宜。
(五) 微捲之管理、閱覽與複印。
(六) 閱讀機具設備器材之管理、保養與維護等事宜。
(七) 審核史料之管理。
(八) 圖書管理電腦化研究與推動。
第 15 條
徵校處分時政、實錄、徵集、校對四科,分掌左列各事項:
一、時政科:
(一) 時政材料之記錄與考訂。
(二) 時政材料之整理與彙輯。
二、實錄科:
(一) 實錄材料之記錄與考訂。
(二) 實錄材料之整理與彙輯。
三、徵集科:
(一) 史料之徵集及初步審閱與簽註
(二) 史料之登記與編目。
四、校對科:
(一) 史科之校核。
(二) 史科之繕寫、複印、校對。
第 16 條
總務處分文牘、庶務二科,分掌左列各事項:
一、文牘科:
(一) 典守印信。
(二) 文件之總收發、分文、撰擬、繕校。
(三) 業務會議及全體性會議之紀錄。
(四) 本館文書檔案之登錄、分類、編目、歸檔、保管。
(五) 歸檔案件之調閱、整理、彙計、造冊、存燬事宜。
(六) 外收發室、影印室、印刷室、打字室之管理與監督。
(七) 各單位收發人員之訓練、指導與聯繫。
(八) 公主稽催事宜。
(九) 不屬其他單位之文書事項。
(十) 館長臨時交辦事項。
二、庶務科:
(一) 公用物品之採購、點驗、保管、佈置等事宜。
(二) 營繕工程之招標、開標事宜。
(三) 房舍地產之管理、環境衛生清潔事宜。
(四) 員工薪津之領發、公款出納與現金保管等事宜。
(五) 員工實物代金及交通津貼之核發。
(六) 員工福利及勞工保險事宜。
(七) 員工宿舍及交通車輛之管理調配事宜。
(八) 技工、駕駛、工友之遴用、派遣、管理及訓練與考核等事宜。
(九) 辦公房舍水電、照明、空調、電梯、消防設備之維護事宜。
(十) 警衛人員之遴用、服勤、管理及考核等事宜。
(十一) 招待、交際、聯絡、各種集會場所之佈置等事宜。
(十二) 本館出版品、印刷、發行、保管、分送等事宜。
(十三) 不屬於其他單位之庶務事項。
(十四) 館長臨時交辦事項。
第 17 條
會計室掌左列各事項:
一、本館單位概算、預算、決算及歲出預算分配之編製事項。
二、本館預算之執行、控制、審核事項
三、本館營繕工程、購置、定製、變賣財物、開標驗收之監辦事項。
四、本館財務上增進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事項。
五、本館會計紀錄登記及會計報告編製事項。
六、本館付款憑單、傳票之編製及支票之會簽事項。
七、本館庫存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銀行存款之查核事項。
八、本館原始憑證之整理、保管、送審事項。
九、本館公務統計之編報、分析事項。
第 18 條
人事室分掌左列各事項:
一、有關人事規章之擬訂及人事管理與改進之建議。
二、任用人員資格之審查、級俸之簽擬及銓敘案件之查催與擬議。
三、職員差假考勤之記錄及考績考成之準備工作。
四、職員進修之籌劃。
五、人事記查統計資料之搜集、編卡與保管。
六、其他有關人事業務事項。
第 19 條
本館每月舉行業務會議及工作會報各一次,必要時舉行臨時會議及會報,
由館長召集主持之。
第 20 條
業務會議由館長、副館長、史料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纂修、主任秘書
各處處長、各室主任、各科科長組織之,其職權如左:
一、審議本館各項章則。
二、審議本館工作進行事項。
三、審議本館與其他機構之合作及聯繫事項。
四、館長交議事項。
第 21 條
工作會報由館長、副館長、主任秘書、各處處長、會計室主任及人事室主
任組織之,其職權如左:
一、工作報告與檢討。
二、工作之協調與合作。
三、各主管人員建議事項。
四、館長交議事項。
第 22 條
業務會議與工作會報必要時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第 23 條
業務會議與工作會報議決事項,由館長核准行之。
第 三 章 文書處理
第 24 條
本館收到文件,由收發人員拆閱、摘由、編號、註明收到日期,依次登入
收文簿,即時送請主任秘書核閱。其中重要來文得呈經館長批示後擬稿,
普通文件則先行分發各主管單位擬辦再呈核。
第 25 條
凡文電封面有親啟、密啟、親譯等字樣,或顯係私函者,收發人員應將收
文日期及件數登記後,原封送閱,不得擅自開拆或翻譯。
第 26 條
職員辦理文件隨到隨辦,緊急者應提前辦理,不得延壓;但特殊情形報經
主管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 27 條
凡稿件經承辦人員擬妥署名蓋章,先送主管核閱,遞送館長判行後,發文
繕校用印,轉送收發人員編號、登記、封發,並將原稿送管卷人員歸檔。
第 28 條
文件事涉兩單位以上者,應由關係較切之單位主稿,送會有關單位;如有
不同意見時,應簽請館長核定之。
第 29 條
文件歸檔後如須檢閱時,應填調卷單調取,於歸檔時將原單收回。
第 30 條
歸檔後之機密文件,非得館長許可不得調閱。
第 31 條
本館文件未經決定公佈或發佈新聞者,不得對外宣洩。
第 32 條
本館各單位傳遞機密文件,必須密封,或由承辦人員親自傳遞。
第 四 章 有關服務及考勤事項
第 33 條
本館職員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其他有關服務之一切法令。
第 34 條
本館職員除承辦其規定職務以外,於必要時,得隨時應命,或自動請准協
助其他需要協助之事務。
第 35 條
本館職員請假,一日以內由各單位主管核准,三日以內由主任秘書核准,
四日以上應呈報館長核准。
凡請假三日以上應確實敘明請假事由,並須先會人事室。又三日以上之假
期,不得分開每天託人代為連續請假,故違者以曠職登記之。
第 36 條
本館職員應依規定辦公時間,簽到出勤,如有遲到、早退或曠職者,應依
有關規定處理。 (技工、工友之出勤管理,由總務處辦理。)
第 37 條
本館公款之支付,悉依有關法令辦理。為分擔負責起見,其未滿五百元者
,得由庶務科長依規定先行辦理;其未滿二千元者,得由總務處長依規定
先行辦理。
第 38 條
承辦人應對主管計畫或承辦工作擬訂進度,按期檢查成果,如有落後情形
,應即加強辦理,務求符合預定進度。
第 39 條
承辦公文之時間,最速件隨到隨辦,速件不超過三日,普通件為三至五日
,但有特殊性者不在此限。
第 40 條
會辦案件 (應附前案) ,速件隨到隨辦,普通件不得超過二日,會稿後應
退回原單位。
第 41 條
會辦案件,遇有會簽不同意見,主辦單位應當面協商,必要時,綜合研究
簽請館長核示,一經核定,共同遵行。
第 42 條
本細則經館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