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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02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及院務會議事項
,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本規程依相關事務區分為院本部職掌及院務會議。
第 二 章 院本部職掌
第 3 條
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第 4 條
秘書長承院長之命,指揮、監督院本部人員處理本院行政工作;副秘書長
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行政工作。
第 5 條
本院對外公文書:有關全院事項者,須經院長簽署,由院本部發出;關於
一般行政事務者,得由分層負責主管單位發出;關於研究所、研究所籌備
處、研究中心者,得由該單位主管簽署發出,但以次要之事務為限。
第 6 條
院內文書往來均由主管人簽署。
第 7 條
院本部設秘書處、總務處、學術及儀器事務處、資訊服務處、國際事務處
、智財技轉處、人事處、政風處、主計處,分別掌理本院組織法、本規程
規定及奉長官交辦之有關事務,各處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第 8 條
秘書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書處理、印信典守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院士會議、評議會、院務會議與各種重要會議議事及選舉事項。
三、年度施政計畫及業務概況彙編事項。
四、文稿撰擬及彙報事項。
五、立法院與媒體聯絡及協調事項。
六、科普教育推廣、週報發行及服務信箱處理事項。
七、法規研擬、整編及救濟事項。
八、院長交辦事項。
第 9 條
總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院本部經管之土地、財產、物品、車輛、宿舍、辦公處所、集會及環
境景觀等管理事項。
二、院本部經管之營建、機電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事項。
三、本院工友管理事項。
四、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設施、設備之操作、維護及管理事項。
五、安全衛生管理及醫療保健等相關事項。
六、院本部主辦之營建、機電等相關工程事項。
七、院本部經管之設備、設施等修繕及維護事項。
八、經費出納管理事項。
九、院本部所屬館舍之營運管理事項。
十、協助各研究所、研究所籌備處及研究中心辦理營繕、機電工程及房舍
修建事項。
十一、國家生技研究園區相關設施之管理、營運及維護事項。
十二、院長交辦事項。
第 10 條
學術及儀器事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辦理學術諮詢總會掌理之行政事項。
二、學術發展之行政事項。
三、學術審議、申訴、研究成果評估及出版等行政事項。
四、研究人員聘任審查等行政事項。
五、學術交流及合作之行政事項。
六、培育高級學術研究人才之行政事項。
七、參與國家科技政策及學術發展之行政事項。
八、學術倫理案件審查之行政事項。
九、院內外各項研究計畫及學術獎助之申請辦理事項。
十、本院貴重儀器設施之設置、管理及維運。
十一、本院貴重儀器之使用效益評鑑。
十二、院長交辦事項。
第 11 條
資訊服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院資訊應用環境之規劃及管理等事項。
二、本院一般資訊業務之規劃、推動及訓練等事項。
三、本院網路、計算與儲存等公共資訊設施之規劃、建置及維運等事項。
四、本院資通訊安全及個人資料保護之資訊技術服務事項。
五、本院學術研究之資訊技術服務事項。
六、協助本院行政作業自動化事項。
七、協助本院圖書資訊業務自動化事項。
八、院長交辦事項。
第 12 條
國際事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際研究生學程及學位學程。
二、國際學術交流及合作事項。
三、國際科學組織事務。
四、舉辦本院系列講座。
五、外籍人士服務。
六、安排國際重要訪賓活動。
七、兩岸學術交流事項。
八、院長交辦事項。
第 13 條
智財技轉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院智慧財產權管理、推廣、運用、維護及收入分配事項。
二、本院產學合作相關事項。
三、本院研究成果商業開發、技轉、合作新創公司之輔導育成、育成中心
業務管理及相關人才培育事項。
四、院長交辦事項。
第 14 條
人事處掌理本院人事事項。
第 15 條
政風處掌理本院政風事項。
第 16 條
主計處掌理本院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7 條
院本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三 章 院務會議
第 18 條
院務會議由院長、副院長、研究所所長、研究所籌備處主任、研究中心主
任、學術諮詢總會執行秘書、秘書長及本院十五位編制內研究人員(以下
簡稱研究人員)代表組成。
前項研究人員代表分為數理科學組、生命科學組、人文及社會科學組三組
,每組五人。
第 19 條
院務會議研究人員代表產生方式,由本院各研究所、研究所籌備處、研究
中心自行推舉候選人一名,經該組全體研究人員以限制連記法投票方式(
連記二人)選舉產生。得票較多者當選;票數相同者,由院長圈選之。
各組研究人員代表選足名額後,其他得票之候選人,按票數多寡依次為候
補人;研究人員代表出缺時,由同組候補人依次遞補。
研究人員代表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 20 條
下列人員有院務會議研究人員代表之選舉及被選舉資格:
一、本院編制內專任研究人員,於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報到程
序,且尚在聘期中者。
二、本院與其他單位合聘,在本院支薪者。
三、年度中奉准休假進修,未出國者。
下列人員無院務會議研究人員代表之選舉資格,但有被選舉資格:
一、本院與其他單位合聘不在本院支薪,將來擔任被選舉職務時在本院支
薪者。
二、經其他單位(含公民營企業)借調,不在本院支薪,將來擔任被選舉
職務時已歸建者。
三、奉准出國,將來擔任被選舉職務時已返回國內者。
院務會議研究人員代表於任期中因故離職、借調其他單位或出國達半年以
上者,應即喪失資格。
第 21 條
院務會議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副院長一人代理之。
第 22 條
院務會議議定下列法規:
一、本院處務規程。
二、研究人員新聘、續聘、升等及特聘審議作業要點。
三、各項明定需經院務會議通過之法規。
院務會議審議或核備下列事項:
一、本院組織法及各項組織規程修正之初審。
二、研究所及研究中心之設立、組織及興革事宜之初審。
三、研究所、研究所籌備處、研究中心所屬館、室、技術中心、研究站及
專題中心之設立。
四、特聘研究員擬聘案之核備。
五、本院助研究員以上研究人員資格之核備。
六、因院務會議業務需要而設立之各種委員會。
七、影響全院人員權益之重要事項。
八、院長交議事項。
第 23 條
院務會議以三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院務會議議案除各行政單位依相關規定提案外,其他提案須經應出席人員
至少十分之一連署,並於開會前十四日送秘書處列入議程;臨時提案須經
應出席人員至少五分之一連署。
第 24 條
院務會議開會時,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出席。
研究人員代表因故無法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院務會議其他研究人員代表
出席;行政主管得委託職務代理人代表之。每一受委託人員同時只能代表
一人。
第 25 條
一般議案之通過,須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討論研究人員資格案時,
職級低於受審議人職級之研究人員代表應迴避。
第 26 條
院務會議一切議決案,須經院長核准施行。
第 四 章 附則
第 27 條
本院人事委員會之組織及職掌另定之。
第 28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三年一月十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