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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聘任評議員選舉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20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十條第四項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評議會每三年為一屆,每屆評議會之聘任評議員,依本院組織法第七及第
十條之規定,分為數理科學、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三組,每組名額
,至少十人,三組總額,至多五十人,其分配,由前屆評議會規定之。
第 3 條
評議會應於本屆評議員任滿前五個月,組設下屆評議員提名委員會辦理各
組候選人提名,並通知各組院士,得以五人之聯署,註明理由,向提名委
員會提出本組評議員之候選人。提名委員會就本會及院士所提者,合併提
出各組候選人。其人數,至少應為當選名額之倍數。必要時,院士得以五
人之聯署,向院士會議提出評議員候選人,經出席院士過半數之同意,列
入評議員候選人名單。
第 4 條
院士會議開會選舉評議員時,由出席院士就評議員候選人中,用無記名票
選舉之,以候選人得票較多者為當選。
評議員之選舉不在院士會議開會期間舉行者,得以通信方式,用無記名票
選舉之。
第 5 條
評議員在任期內辭職或出缺時,應依本院組織法第十條規定由評議會補選
之。但於當屆首次集會前,遇特殊事故,因有缺額,致不足法定人數,不
能集會時,由院士會議增選或改選之。
第 6 條
評議會選舉如遇得票相同而為名額所限時,由議長投票決定之。
第 7 條
評議員選出後,由本院呈請總統聘任之。
第 8 條
本辦法得以評議員五人以上之提議,到會評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之表決修正
之。
第 9 條
本辦法自本院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