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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會議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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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則依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十條第四項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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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評議會每年至少開會一次,由議長召集,遇有必要或經評議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議長得召集臨時會。臨時會得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之。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評議員,視為親自出席。評議會開會,以過半數之評議員出席為法定人數。議長為主席,議長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副院長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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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央研究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由評議會執行長召集臨時評議會,推定臨時主席,主持選舉院長候選人事宜。院長候選人之選舉,用無記名投票法,以得票數最多之三人當選。如第一次投票得票過半數之人數不足額時,應重新投票,至足額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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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央研究院院長在第 1 任任期將屆滿而有意連任時,應於任滿前 1年,由評議會執行長召集會議,推定臨時主席,主持院長連任投票事宜。院長連任之投票用無記名方式,得票數以出席評議員過半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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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評議會提出之議案,至少須有二人之聯署,並須於每次開會一個月前寄交執行長,編入議事日程,由執行長於兩星期前分寄各評議員。
凡在會議期間臨時提出之議案,至少須有五人之聯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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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議案得由議長指定評議員組織審查委員會審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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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議案之通過,須有出席評議員過半數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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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在議案付表決,贊否兩方票數相等時,議長得投票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