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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考試院研究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08 月 14 日
第 1 條
考試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研究發展憲法所定職掌有關事項,依本院組織
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設研究發展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第 2 條
本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 關於考選制度研究發展事項。
二 關於銓敘制度研究發展事項。
三 關於保障、培訓制度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監督之研究發展
事項。
四 關於研究報告編印事項。
五 關於研究發展結論處理追蹤事項。
六 其他有關考銓研究發展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秘書長兼任﹔置副主任委員一人,襄
理會務,由副秘書長兼任;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五人,由本院就左列人員遴
聘兼任之:
一 本院首席參事、參事、處長、組長、考選、銓敘兩部及公務人員保障
暨培訓委員會有關業務主管司處長、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有關業務主管
處長。
二 學者專家。
前項第二款人員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 4 條
本會為便利研究,設考選制度、銓敘制度、保訓及退休撫卹基金制度三組
,分別掌理第二條各款所定事項。
第 5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日常事務,各組置秘書
一人,負責各組事務,均由院長就本院高級職員派兼之;幹事若干人,由
院長就本院及所屬職員派兼之,辦理所任事務。
本會置研究員若干人,負責研究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等工作,由院長就本
院及所屬職員派兼之或就院外人員聘兼之。
第 6 條
本會每年年度開始前,各組應擬定專題研究項目,提委員會議通過報請院
長提經院會審議決定暨就院會交付專題等進行研究。
本會得就特定研究項目委託學術機構或專家學者協助研究。
第 7 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
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第 8 條
本會召開委員會議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 9 條
本會委員會議通過之研究結果,經提報院會決定後,送交有關機關參處或
規劃實施,並於六個月內提報處理情形。
第 10 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研究員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出席費。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