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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02 月 17 日
第 1 條
本規程依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 (以下簡稱本所) 組織條例第十一條訂定
之。
第 2 條
本所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行之。
第 3 條
所長綜理全所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秘書襄助所長處理事務;各單
位主管人員,承所長之命,指揮監督所屬人員辦理各該單位事務。
第 4 條
本所職員服務,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5 條
本所職員辦公時間依法令之規定。但必要時得延長之。
第 6 條
本所職員每日到所辦公應親自簽到、簽退,或以電子刷卡方式為之,不得
遲到早退。
辦公期間內不得無故離勤,除因公外,不得在辦公室內接見賓客。
第 7 條
本所職員請假,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
第 8 條
本所職員承辦公文,應隨到隨辦,依限辦畢,不得延擱,其不能依限辦畢
者,應於事前簽明理由,報經其主管裁可。
第 9 條
本所得隨時舉行所務會議,會商並檢討各種事項。
所務會議由所長主持,秘書、各單位主管、專門委員及簡任導師出席。必
要時,得指定其他相關人員出席。
第 10 條
本所職員事務之分配,由所長決定之,並按事務之繁簡配置各單位人員,
各組職員於必要時,得派兼其他組室事務。
第 11 條
本所舉辦各項研習,應先將研習計畫報請司法院核定。
第 12 條
秘書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單位擬辦文稿核轉事項。
二、各單位工作之聯繫事項。
三、重要文件撰擬事項。
四、機要文件之處理事項。
五、一般行政法令及文件處理事項。
六、工作計畫之彙訂及工作報告之編擬事項。
七、各單位公務登記之催查彙報事項。
八、所務會議籌劃事項。
九、業務之研究考核及行政革新事項。
十、公共關係與新聞發布事項。
十一、所長交辦事項。
第 13 條
教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研習計畫之規劃及擬議事項。
二、訓練委員會會議之籌劃及執行事項。
三、研習課程之安排事項。
四、講座之延聘及聯絡事項。
五、講義之印發事項。
六、研習人員各項考試及成績紀錄陳報事項。
七、研習證書之核發及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之認證登記事項。
八、研習資訊系統建檔事項。
九、研習成效之評估及檢討改進事項。
十、與其他研習訓練機構交流聯繫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教務事項。
第 14 條
輔導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輔導計畫之擬議事項。
二、研習人員教室、寢室、餐桌、乘車之安排事項。
三、與各班次有關物品之採購申請事項。
四、研習人員參觀訪問事項。
五、研習人員生活服務、管理事項。
六、研習人員體育、康樂事項。
七、研習人員報到、退訓及請假事項。
八、研習人員各種集會及其他活動事項。
九、其他有關輔導事項。
第 15 條
總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習人員膳宿事項。
二、文件之收發、分配及繕校事項。
三、各項會議之籌劃及紀錄事項。
四、檔案管理事項。
五、圖書資料供應、管理及出版事項。
六、經費出納事項。
七、財物購置、保管、發給事項。
八、環境衛生整潔及消防事項。
九、房舍營建、修繕及管理事項。
十、技工、工友之管理、調配、訓練及考核事項。
十一、實物配給事項。
十二、印信典守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總務事項。
第 16 條
人事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所人事法規之研擬事項。
二、本所員額編制、職務說明書及職務歸系之擬辦事項。
三、職員任免、遷調事項。
四、銓敘案件之擬辦核轉事項。
五、級俸之簽擬、待遇標準之審核事項。
六、職員差假、勤惰之考查、登記及獎懲之核議事項。
七、職員考績之籌辦及核轉事項。
八、職員訓練、進修及考察事項。
九、職員退休、資遣及撫卹事項。
十、職員保險及員工活動事項。
十一、各項人事資料報表之登記、填報事項。
十二、人事各項證明之核發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人事業務事項。
第 17 條
會計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預算決算之編制事項。
二、經費收支之審核事項。
三、營繕工程暨財物之監標、監驗及內部審核事項。
四、現金與銀行存款之查核事項。
五、收支、轉帳、傳票之編製與覆核事項。
六、各項帳簿之登錄事項。
七、會計報表之編送事項。
八、會計憑證、簿籍、報表及會計檔案之保管事項。
九、會計文書處理。
十、其他與會計業務有關事項。
第 18 條
政風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貪瀆不法防弊措施事項。
二、貪瀆不法之查察、發掘及處理事項。
三、員工生活操守、風紀資料之調查及蒐集事項。
四、政風業務之興革建議事項。
五、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六、政風法令宣導、執行事項。
七、維護優良司法風紀事項。
八、營繕採購協辦事項。
九、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十、洩密案件處理事項。
十一、推動資訊保密措施事項。
十二、機關安全維護事項。
十三、協助陳情請願事項。
十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 19 條
組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及其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事項。
二、主管業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事項。
三、主管業務範圍內有關法令規章之擬訂事項。
四、綜合文件之督導撰擬事項。
五、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事項。
六、工作分配、領導及監督事項。
七、主管業務之各種計畫報告及事例資料之編擬事項。
八、所長、秘書差假時業務之代理事項。
九、分層負責範圍內工作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事項。
十、職責上應隨時提請長官注意之重要事項。
十一、所屬人員之派免、考核及獎懲案件之擬議事項。
十二、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第 20 條
各組於業務需要,得分股辦事,分掌各該股事務。
第 21 條
專門委員、導師、專員、組員、科員等其他非主管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處
理業務,並負其責任。
第 22 條
本所各級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適當人員代理其
職務。
第 23 條
本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
定之。
第 24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