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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07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徵收行政規費之事項及收費基準如下:
一、輻射度量儀器校驗:每臺新臺幣二千二百元。
二、加馬能譜分析:每樣品新臺幣二千元。
三、輻射污染擦拭計測: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四、鍶九十核種分析:每樣品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五、水樣總阿伐及總貝他分析:每樣品新臺幣二千二百元。
六、水樣氚核種分析:每樣品新臺幣二千元。
七、加開或補正前六款報告:每份報告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第 3 條
(刪除)
第 4 條
申請人向本中心申請閱覽、抄錄、攝影或複製檔案、資訊,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規定收費。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