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歷史法規
所有條文
友善列印
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場地設施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之場地設施,為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北部院區之文會堂、正面廣場、至善園、第一展覽區大廳(地下一樓與一樓)及展場;南部院區之集賢廳、中庭廣場、慶典花園草坪區、藝文劇場。
第 3 條
使用本院之場地設施,其收費如附表。
為考量博物館肩負教育推廣責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本院核准後,得免費或優惠使用本院場地設施:
一、本院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事項:
(一)提供上級機關或配合各級機關學校於本院辦理教育、政策推廣活動。
(二)各機關學校舉辦公益性、全國性、國際性或具藝術文化價值之活動。
二、其他符合規費法第十二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舉辦本院特展之教育推廣活動,依照政府採購法訂定之勞務採購契約辦理,得免費或優惠使用本院場地設施。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