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處罰:
一、運搬船從事轉載,未遵守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搭載觀察員或接受主管機關指派之觀察員隨船執行任務。
二、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從事轉載。
三、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未於許可轉載期間內轉載。但不包含第二項第二款情形。
四、違反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從事卸魚。
五、違反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於許可卸魚期間內卸魚。但不包含第二項第五款情形。
六、違反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漁獲查核,或未配合辦理同條第二項規定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處罰:
一、我國籍運搬船違反第五十二條規定,與未列名在ICCAT漁船名單、塗改船名或統一編號之漁船進行轉載、加油或補給。
二、屬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但書之漁船或運搬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於許可轉載期間內,從事海上轉載。
(二)許可轉載期間後,於前鎮、小港臨海新村或東港鹽埔漁港從事港內轉載。
三、違反第六十條規定,於船位回報器斷訊未修復前進行轉載。
四、違反第六十一條規定,未於規定期限內報送轉載確認書。
五、屬第六十二條第二項但書之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於許可卸魚期間內,於日本清水或燒津港口卸魚。
(二)許可卸魚期間後,於前鎮、小港臨海新村或東港鹽埔漁港卸魚。
六、違反第六十三條規定,未於規定期限內提交卸魚聲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