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歷史法規
所有條文
友善列印
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技術服務收費標準(102.12.19訂定)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0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技術服務費用項目如下: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委託辦理試驗、研究、檢測、鑑定及藥毒物分析用標準品供應之費用。
二、本所試驗、研究、檢測、鑑定報告書發給之工本費及翻譯費。
三、本所辦理教育訓練及測驗之費用。
第 3 條
本所接受委託辦理試驗、研究、檢測、鑑定等技術服務費用,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費用額度應依試驗、研究、檢測、鑑定項目及其費額表(如附表一)費額計收。
二、需使用特殊藥品、設備或大量物料,或增加工時、租用農地、補償地上物者,核實加收費用。
三、增加標準程序外之試驗、研究與檢測,得依增加之規劃、設計與執行之工時、耗材及物料,核實加收費用。
四、定有時程之服務項目,因可歸責於委託單位之事由,致延長時間或有占用農場、實驗室設備之情形,得依實際狀況加收費用。
第 4 條
本所接受委託辦理各項試驗、研究、檢測、鑑定等技術服務,應提供中文報告書,每件每項目二份,不收取工本費。
前項服務需提供英文報告書者,依中文報告書(不含附件)字數計收翻譯費,每一千字計收新臺幣三千六百元,每份報告書計收製作工本費新臺幣一百零五元,超過二十頁者,每頁加收二元製作工本費。
前二項中文、英文報告書之加發,每份計收工本費新臺幣一百零五元,超過二十頁者,每頁加收二元製作工本費。
第 5 條
本所接受委託配製藥毒物分析用標準品之費用,應依標準品供應項目及其費額表(如附表二)費額計收。
第 6 條
本所提供教育訓練與測驗等技術服務之費用,依教育訓練測驗項目及其費額表(如附表三)費額計收。
第 7 條
本標準未明列之收費事項或為推動公務需求者,由本所與委託人另行約定。
第 8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