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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考試院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07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程依考試院組織法第十八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院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處理。
第 二 章 職掌
第 3 條
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第 4 條
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第 5 條
參事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考銓法令及重要文稿之審核事項。
二、關於各種施政計畫擬訂事項。
三、關於考銓法令實施檢討事項。
四、關法法令疑義研擬之會辦事項。
五、關於本院法規之研究、整理及修訂事項。
六、關於考銓詞彙之編審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院長得就參事中指定一人為首席參事,處理有關事務。
第 6 條
本院依組織法第十條之規定,設下列處、組、室:
一、秘書處。
二、第一組。
三、第二組。
四、第三組。
五、編研室。
六、資訊室。
七、機要室。
秘書處置處長一人承長官之命,主管該處事務;副處長一人,襄助處長處理事務。
各組置組長一人,由參事兼任,承長官之命,主管該組事務。
各室置主任一人,由院長指定人員兼任之,分別掌理有關業務。
第 7 條
秘書處設文書、公共關係、出納、總務四科。第一組、第二組、第三組、編研室、資訊室則各設第一科、第二科。本院各科置科長一人,由院長指定人員擔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單位事務。
第 8 條
(刪除)
第 9 條
秘書處文書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文書收發、登記、分配事項。
二、關於文書繕校、印刷、裝訂及送達事項。
三、關於檔案管理事項。
四、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五、關於公文之管制、稽催及統計事項。
六、其他有關文書事項。
第 10 條
秘書處公共關係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院新聞稿件之撰擬及發布事項。
二、關於新聞資料之蒐集、分析及整理事項。
三、關於本院多媒體簡報之策劃及管理事項。
四、關於新聞記者之接待及聯絡事項。
五、關於本院與立法院之聯絡協調事項。
六、關於本院接待賓客及與各有關單位之聯絡協調事項。
七、關於促進公共關係之研究及建議事議。
八、關於考試及格人員聯繫及動態之調查登記事項。
九、其他有關公共關係事項。
第 11 條
秘書處出納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經費領取及規費核收事項。
二、關於款項之出納、保管及登記事項。
三、關於票據及有價證券移轉、登記及保管事項。
四、關於本院員工薪資所得稅之扣繳事項。
五、關於收支表報事項。
六、其他有關經費出納事項。
第 12 條
秘書處總務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財物之購置、登記、保管、供應及勞務採購等事項。
二、關於土地、房屋、車輛之管理、分配、使用及修繕等事項。
三、關於本院辦公處所內外之環境衛生及清潔整理事項。
四、關於員工福利協辦事項。
五、關於技工、工友之管理、訓練及勞保等事項。
六、其他有關總務事項。
第 13 條
(刪除)
第 14 條
第一組第一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考試政策研擬規劃事項。
二、關於考試法令之擬辦、審核事項。
三、關於考試議案之審查會及其他有關會議事項。
四、院會決議有關考試業務之處理事項。
五、關於本院施政計畫或工作報告有關考試部分之撰擬及審核事項。
六、其他有關考試事項。
第 15 條
第一組第二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請領考試及格及訓練合格證書案件之核辦事項。
二、關於考試及格及訓練合格證書繕校及製發事項。
三、關於考試及格及訓練合格證書資料之建立及管理事項。
四、其他有關考試及格及訓練合格證書事項。
第 16 條
第二組第一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人事政策研擬規劃事項。
二、關於機關組織法規之擬辦、審核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等法令之擬辦、審核事項。
四、關於人事政策、機關組織法規及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等議案之審查會及其他有關會議事項。
五、院會決議有關人事政策、機關組織法規及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等業務之處理事項。
六、關於本院施政計畫或工作報告有關人事政策、機關組織法規及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等部分之撰擬及審核事項。
七、其他有關人事政策、機關組織法規及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等事項。
第 17 條
第二組第二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公務人員保險、退休撫卹、福利、登記等法令之擬辦、審核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保險、退休撫卹、福利、登記等議案之審查會及其他有關會議事項。
三、院會決議有關公務人員保險、退休撫卹、福利、登記等業務之處理事項。
四、關於本院施政計畫或工作報告有關公務人員保險、退休撫卹、福利、登記等部分之撰擬及審核事項。
五、其他有關公務人員保險、退休撫卹、福利、登記等事項。
第 18 條
第三組第一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退休撫卹基金管理、監督政策研擬規劃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退休撫卹基金管理、監督法令之擬辦、審核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退休撫卹基金管理、監督議案之審查會及其他有關會議事項。
四、院會決議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退休撫卹基金管理、監督業務之處理事項。
五、關於本院施政計畫或工作報告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退休撫卹基金管理、監督等部分之撰擬及審核事項。
六、其他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以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事項。
第 19 條
第三組第二科之職掌如下:
一、本院施政綱領、施政計畫之擬訂、管考。
二、關於考試委員實地考察之管考事項。
三、關於院會、業務會報等重要會議之議事事項。
四、關於院會、業務會報等重要會議之會議決定、決議事項之管考。
五、其他綜合規劃事項。
第 20 條
編研室第一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國內外考銓詞彙及資料之蒐集、編輯事項。
二、關於本院公報、施政編年錄、考銓刊物及出版品之出版相關事項。
三、關於本院院史資料之蒐集、陳列及管理事項。
四、關於本院圖書管理之相關事項。
五、其他有關編纂及圖書管理事項。
第 20-1 條
編研室第二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考選、銓敘、保障、培訓及退休撫卹基金制度研究發展事項。
二、關於研究報告編印事項。
三、關於研究發展結論處理追蹤事項。
四、關於國際文官制度及學術交流之規劃、協調事項。
五、其他有關研究發展事項。
第 21 條
資訊室第一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考銓資訊體系之整體規劃、協調、推動事項。
二、關於本院資訊應用服務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維護事項。
三、關於資訊標準之訂定及資訊計畫之研擬與執行事項。
四、關於資訊教育訓練之研擬及執行事項。
五、其他有關本院資訊應用服務發展事項。
第 22 條
資訊室第二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院資訊設備、網路及資訊檔案之規劃、推動及管理事項。
二、關於本院資通孜全之規劃、推動、督導及稽核管理事項。
三、其他有關資訊設備及資通孜全管理事項。
第 23 條
機要室之職掌如下:
一、機密文件之撰擬與保管。
二、重要文稿之審核事項。
三、特殊資料之蒐集、保管事項。
四、院長、副院長函電等之擬辦及代見賓客事項。
五、院長、副院長交辦事項。
第 24 條
人事室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任免、遷調及俸級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銓敘案件之擬辦、查催及本院所屬各機關有關人事案件依法核辦事項。
三、關於考績、考成之擬辦事項。
四、關於考勤紀錄、獎懲簽擬及人事調查登記、統計事項。
五、關於保險、退休、撫卹案件之辦理事項。
六、關於國內外考銓業務考察之擬辦事項。
七、關於本院員工之訓練進修及福利康樂活動之籌辦事項。
八、關於人事規章之擬訂及檢討修訂事項。
九、關於人力規劃、人員調配之研究及擬辦事項。
十、其他有關人事事項。
第 25 條
會計室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預算、決算之籌劃編製事項。
二、關於預算依法流用及保留事項。
三、關於原始憑證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記帳憑證編製帳務之處理及會計報告表之編製等事項。
五、關於財務上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研究及建議事項。
六、關於本院所屬機關歲計、會計業務之審核督導事項。
七、其他有關歲計、會計事項。
第 26 條
統計室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院主管(含所屬)與本院單位概算、預算、半年結算及決算之審核編製事項。
二、關於本院及所屬預算保留事項。
三、關於本院單位預算執行控制、內部審核及單據憑證送審等考銓統計刊物之出版事項。
四、關於統計報告及統計文件之編纂事項。
五、其他有關統計事項。
第 27 條
政風室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院設施安全維護之策劃與推行事項。
二、關於本院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事項。
三、關於本院政風工作之策劃、執行、考核等事項。
四、關於本院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五、關於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
六、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第 27-1 條
本院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設置駐衛警察隊,負責本院暨所屬部會安全及秩序之維護。
駐衛警察隊之勤務,由政風室督導。
第 28 條
各處、組、室得因業務繁簡,隨時調整職掌;必要時在法定科數範圍內增設新科,或以一科兼辦他科事項。
第 三 章 業務會報
第 29 條
本院業務會報以每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業務會報,均由秘書長主持之。
第 30 條
業務會報應出席之人員如下:
一、秘書長。
二、副秘書長。
三、首席參事。
四、秘書處處長。
五、各組組長。
六、各室主任。
七、其他經指定之人員。
第 31 條
業務會報之範圍如下:
一、工作報告。
二、業務聯繫、檢討及改進。
三、各出席人員建議事項。
四、臨時交議事項。
第 32 條
業務會報決定事項,由各單位主管負責執行;關於重大事項之決定,由秘書長報請院長核可後執行之。
第 四 章 文書處理
第 33 條
文書收到後,由收發人員點收、送由負責分文人員摘由登錄,依業務性質,分送各單位辦理。
第 34 條
機密文件應即送秘書長或副秘書長或指定之專責人員拆閱,其註明院長、副院長、秘書長親啟文件,應即分別陳送,不得拆閱。
第 35 條
本院政令之發布、職員之任免、上行公文、訴願決定書及其他重要公文,以院長名義行文;一般事務性函件,以本院或秘書長或單位名義行文。
第 36 條
機密公文由秘書長核交秘書或主管單位擬辦。
重要文件由各單位主管人員詳細簽註意見,遞陳核奪;如有關涉之重要法令例案,並須檢卷附陳。
例行公文由各單位擬稿,遞陳核定。
關涉兩單位以上之文稿,由有關單位會同辦理。
第 37 條
本院各種文稿,均依公文程式條例、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印信條例、檔案法及國家機密保護法辦理。承辦及審核人,並須簽名,凡有時間性案件應隨到隨辦;如內容較繁或查件過多,不能如限辦竣者,應事前請准延長之。
第 38 條
文稿核定後,送由秘書處文書科繕正、校對,並由校對員加蓋名章。
第 39 條
文件繕校畢,送由監印人員蓋用印章,並由監印人員加蓋名章,登記後,送由收發人員封發。
第 40 條
文件封發後,由收發人員將原稿及來文依規定辦理歸檔。
第 41 條
文件歸檔後,如需調閱時,應依規定手續辦理。
第 五 章 附則
第 42 條
本院設法規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 4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二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