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戶籍國民申請定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為之:
一、申請書。
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三、臺灣地區居留證。
四、僑居地或居住地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五、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者,免附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文件。
無戶籍國民於大陸地區出生者,應另附其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及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
隨同居留者申請定居,應與申請定居者併同申請或於其定居後申請。
依第十三條規定申請變更居留原因者,其在臺灣地區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之計算,自許可變更居留原因之翌日起算。但原居留原因為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至第十一款情形之一者,自原許可居留之翌日起算。
無戶籍國民申請定居,於居留期間,每次出國在三個月以內者,得免附第一項第四款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