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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資料及檢體使用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6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中央研究院建置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以下簡稱本資料庫),本資料庫提供申請使用之項目為生物檢體及數位資料。其使用之申請,應依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資料提供研究使用原則(以下簡稱使用原則)辦理。
第 3 條
依使用原則申請使用者,應繳交使用費。
第 4 條
申請使用本資料庫之生物檢體,其使用費依生物檢體種類,以管數為計費單位,收費基準如附表一。
第 5 條
申請使用本資料庫之數位資料,其使用費以個案數或以數位資料集為計費單位,收費基準如附表二。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