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私立大專校院執行轉型及退場所需支出。
二、融資學校財團法人執行其所設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所需支出。
三、墊付學校財團法人所需下列支出:
(一)積欠私立大專校院教職員工薪資、保險費、退休金、資遣費、離退慰助金及公教人員保險法之超額年金。
(二)主管機關認定之學校財團法人解散清算所需必要費用。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前項第三款之墊付,以私立大專校院停辦後其所屬學校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核定解散或命解散者為限,學校財團法人應於清算完成前,將墊付款項繳還本基金;其墊付金額上限,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基金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規定墊付薪資及資遣費後,承受教職員工對學校財團法人之債權,適用私立學校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