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電業純益之提撥數額,其運用範圍如下:
一、加強機組運轉維護:
(一)縮短機組設備或零件汰換週期。
(二)增加機組維護頻率。
(三)增加機組運作所需之備品。
(四)引進技術團隊提供技術或檢驗服務。
(五)其他與提升發電效率、機組性能或機組可靠度具有直接關聯之用途。
二、投資降低污染排放設備:
(一)規劃降低污染排放技術或額外購置降低污染排放設備。
(二)引進技術團隊提供技術或檢驗服務。
(三)其他與降低污染排放或符合環保法規或管制標準有直接關聯之用途。
三、投資再生能源發展:
(一)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
(二)投資或併購國內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國內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
(三)研發或引進再生能源技術。
發電業應於提撥時起三年內進行運用,並於五年內運用完畢。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六個月,申請延展一次;其延展期限以兩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