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補助,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律師委任狀。
三、律師費收據。
四、申請人之資力狀況及相關釋明文件;其有第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定得扣除收入或資產之情形者,應另檢具相關釋明文件。
五、申請補助項目之相關證明文件:
(一)民事第一審:起訴狀繕本或影本。
(二)民事第二審或第三審:上訴狀或答辯狀及第一審或第二審裁判書影本。
(三)保全程序:假扣押或假處分聲請狀及法院裁定書影本。
(四)督促程序:支付命令聲請狀及裁定書影本。
(五)強制執行程序:強制執行聲請狀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申請案件,應檢具之文件有欠缺,經通知限期十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