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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鼎獎獎勵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0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獎勵出版發行優良雜誌、圖書與數位出版品之出版事業及其從業人員。
二、對推動我國出版產業有具體成就或貢獻之個人。
第 3 條
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雜誌類
(一)人文藝術類獎。
(二)財經時事類獎。
(三)兒童及少年類獎。
(四)學習類獎。
(五)生活類獎。
(六)新雜誌獎。
(七)專題報導獎。
(八)專欄寫作獎。
(九)攝影獎。
(十)主編獎。
(十一)設計獎。
二、圖書類
(一)文學圖書獎。
(二)非文學圖書獎。
(三)兒童及少年圖書獎。
(四)圖書編輯獎。
(五)圖書插畫獎。
三、政府出版品類
(一)圖書獎。
(二)數位出版獎。
(三)雜誌獎。
四、數位出版類
(一)數位內容獎。
(二)數位創新獎。
五、特別貢獻獎
六、優良出版品推薦
第 4 條
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
一、雜誌類各獎項得獎者一名,各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圖書類之文學圖書獎、非文學圖書獎、兒童及少年圖書獎,各獎項得獎者以四名為限,各頒發出版事業及作者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個人出版者,頒發出版之個人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圖書編輯獎及圖書插畫獎各獎項得獎者一名,各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三、政府出版品類各獎項得獎者一名,各頒發共同合作出版之出版事業及政府機關(構)金鼎獎獎座各一座。圖書獎之作者非為該合作出版政府機關(構)之人員者,另頒發作者金鼎獎獎座一座。
四、數位出版類各獎項得獎者一名,各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五、特別貢獻獎得獎者一名,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
六、獲前條獎項者,本部將提供金鼎獎得獎標章圖面,由得獎者自行印製於得獎作品封面。
七、優良出版品推薦由金鼎獎評審小組(以下簡稱評審小組)薦選若干名,各頒發金鼎獎推薦獎牌一面,並提供金鼎獎推薦標章圖面,由受推薦單位自行印製於推薦書籍封面。
八、得獎之作品由二家以上出版事業共同出版或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金鼎獎獎座各一,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之獎金由共同出版或創作者自行決定分配金額。
九、評審小組應自前條之參賽作品及參賽者中,評選出各類獎項得獎者,並得依其性質建議調整參賽獎項之類別,但未達標準者,評選小組得為從缺之決定。
第 5 條
為辦理本辦法各獎項之評審事項,由本部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小組,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評審小組應有經全體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評審小組應就報名參賽各獎項之參賽雜誌、圖書、作品及參賽者審酌其內容創意、編寫水準、創新等事項進行評審;其評審標準由評審小組議定之。
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或交通費。
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如評審委員或其配偶或五等親等以內之親屬為得獎候選人時,於評審會議時應行迴避。評審委員於評審會議召開前,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審之報名參賽獎項作品或參賽者無職務或其他利益牽涉,並同意對評審會議相關事項保密。評審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部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評審委員與評審之報名參賽獎項作品或參賽者有職務或其他利益牽涉,並經本部查證屬實者,本部並得撤銷該報名參賽者之得獎資格。
評審委員於受聘任時,應出具同意書,並同意本部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審委員名單於得獎名單公布當日對外公開。
第 6 條
各獎項報名、參賽者資格規定如下:
一、雜誌類之人文藝術類獎、財經時事類獎、兒童及少年類獎、學習類獎、生活類獎、新雜誌獎: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出版發行雜誌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報名、參賽。
二、雜誌類之專題報導獎、專欄寫作獎及攝影獎:由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或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載明得從事報名參賽獎項作品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但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且創作前開參賽獎項作品者報名、參賽。
三、雜誌類之主編獎及設計獎:由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或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載明得從事報名參賽獎項職務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但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且擔任前開參賽獎項職務者報名、參賽。
四、圖書類之文學圖書獎、非文學圖書獎、兒童及少年圖書獎: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出版發行參賽圖書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及參賽圖書之作者報名、參賽。前開作者為本國人者,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其屬外籍人士者,應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載明得從事報名參賽獎項作品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但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其屬法人或團體者應經政府機關立案登記。個人出版者,由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國民報名、參賽。
五、圖書類之圖書編輯獎及圖書插畫獎:由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或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載明得從事報名參賽獎項職務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但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且擔任前開參賽獎項職務者報名、參賽。
六、政府出版品類: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與政府機關(構)共同合作出版參賽圖書、雜誌、數位出版品,並取得該政府機關(構)授權同意報名參賽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報名、參賽。
七、數位出版類數位內容獎及數位創新獎: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出版發行參賽數位出版品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報名、參賽。
八、特別貢獻獎:由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對推動我國雜誌、圖書、數位出版產業有具體成就或貢獻之國民報名、參賽,或由政府機關、學術機構、大眾傳播事業、民間團體、學者專家,就推動我國雜誌、圖書、數位出版產業有具體成就或貢獻,且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推薦參賽。推薦人如獲聘為評審委員,於評選會議時應行迴避,並不得參與投票。
前項各獎項報名、參賽者不適用大陸地區人民;報名、參賽之作品,其作者之一為大陸地區人民者,該作品亦不得報名參賽,已報名者、參賽者,應不予受理。
第 7 條
第三條各獎項參賽作品之應備條件:
一、參賽第三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獎項之雜誌,應為以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按期在我國出版發行滿一年以上之下列性質雜誌;同一雜誌僅得於各類獎項中擇一參賽。
(一)報名參賽人文藝術類獎之雜誌,應為文化、歷史、哲學、宗教、文學、法律、美術、藝術設計、音樂、電影性質。
(二)報名參賽財經時事類獎之雜誌,應為財經、時事、行銷管理性質。
(三)報名參賽兒童及少年類獎之雜誌,應為適合十八歲以下讀者閱讀性質。
(四)報名參賽學習類獎之雜誌,應為教育、語言學習、科學、電腦、建築工程、環保、科技資訊、資訊傳播性質。
(五)報名參賽生活類獎之雜誌,應為休閒娛樂、旅遊情報、運動、建築裝潢、美食養生、健康、時裝、美容、流行資訊、生活風格性質。
二、參賽雜誌類之新雜誌獎之雜誌,應為以一定名稱,刊期為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二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始在我國創刊發行並按期出版發行一年以上之雜誌,其內容性質不限;已報名前款雜誌類獎項者,不得再報名本獎項,已報名參賽者,應不予受理。
三、參賽雜誌類之專題報導獎、專欄寫作獎及攝影獎之作品,應符合本款第一目、第二目或第三目規定,並於以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按期在我國出版發行之雜誌中刊載;參賽雜誌類之主編獎或設計獎者,應於以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按期在我國出版發行之雜誌事業,擔任本款第四目或第五目之職務。
(一)報名參賽專題報導獎之作品,應為對於特定主題之報導性質寫作。
(二)報名參賽專欄寫作獎之作品,應為對於特定主題之專欄性質寫作。
(三)報名參賽攝影獎之作品,應為刊載於雜誌之攝影著作。
(四)報名參賽主編獎者,應為參賽雜誌著作權頁所載之主責文字編輯相關職務者。又同一作品僅得報名一人參賽。
(五)報名參賽設計獎者,應為參賽雜誌著作權頁所載之美術設計相關職務者。
四、參賽圖書類之文學圖書獎、非文學圖書獎、兒童及少年圖書獎之圖書,應符合本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且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次在我國出版發行之下列性質圖書;其為套書者,最後一冊應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版發行完畢。前開日期之規定,均依著作權頁登載日期為準;同一圖書僅得於各類獎項中擇一參賽。
(一)報名參賽文學圖書獎之圖書,應為散文、小說、詩(含新詩)、小品等性質。
(二)報名參賽非文學圖書獎之圖書,應屬前目文學類性質以外之圖書。
(三)報名參賽兒童及少年圖書獎之圖書,應為適合十八歲以下讀者閱讀之圖書。
五、報名圖書類之圖書編輯獎及圖書插畫獎之參賽者,應符合本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且參賽圖書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次在我國出版發行之圖書;其為套書者,最後一冊應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版發行完畢。前開日期之規定,均依著作權頁登載日期為準。同一作品僅得報名一人參賽。
(一)報名參賽圖書編輯獎,應為在參賽圖書著作權頁所載之主責文字編輯相關職務者。
(二)報名參賽圖書插畫獎,應為在參賽圖書著作權頁所載之主責插畫相關職務者。
六、參賽政府出版品類之圖書,應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次在我國出版發行、且與政府機關(構)共同合作出版之圖書;其為套書者,最後一冊應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版發行完畢。前開日期及合作出版之規定,均依著作權頁登載資料為準。報名、參賽圖書獎者,其作者非為該合作出版政府機關(構)之人員者,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其屬外籍人士者,應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載明得從事報名參賽獎項作品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但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其屬法人或團體者應經政府機關立案登記。
七、參賽政府出版品類之數位出版品,應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與政府機關(構)共同合作;在我國境內經由網際網路或實體通路首次公開傳輸或發行,且以數位方式編輯、儲存之數位出版品,其檔案及閱讀器格式不限。
八、參賽政府出版品雜誌類之雜誌,應為以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按期在我國出版發行滿一年以上,且與政府機關(構)共同合作出版發行之雜誌。
九、參賽數位出版類之數位內容獎之數位出版品,應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在我國境內經由網際網路或實體通路首次公開傳輸或發行,且以數位方式編輯、儲存之數位出版品,其檔案及閱讀器格式不限。
十、參賽數位出版類之數位創新獎之產品、服務或營運模式,應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度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在我國境內經由網際網路持續提供服務、營運,且同一產品、服務或營運模式,僅得與前款擇一參賽。
十一、翻譯書、重製書、翻印書、國立教育研究院審訂之學校教科書、政府機關(構)出版發行之雜誌、圖書、作品及數位出版品不得報名、參賽。但本辦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二、參賽雜誌若有翻譯內容者,應於報名表中明示翻譯比率。
十三、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獲政府機關(構)及政府機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助出版發行之參賽雜誌、圖書、作品及數位出版品,應於報名表上註明補助單位、項目及獲補助金額。
第 8 條
除特別貢獻獎採書面推薦外,報名、參賽其他各獎項者,一律採網路報名;各屆報名須知由本部另定之。
得獎者均以報名參賽表所載資料為準,報名參賽者或推薦參賽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
第 9 條
本部應就報名、參賽者資格、各獎項參賽作品之應備條件與報名檢附之文件、資料及應備之內容進行書面審核,有未符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者,經本部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均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第 10 條
對得獎者或參賽者資格有疑義時,應於得獎名單公告後十日內,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本部提出,逾期提出者,應不予受理。
第 11 條
報名者及得獎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二、應擔保其得獎之雜誌、圖書、作品及數位出版品,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應為得獎雜誌、圖書、作品及數位出版品之著作財產權人,並同意授權本部、本部授權之人,自該屆金鼎獎頒獎典禮之日起,得永久將得獎雜誌、圖書、作品、數位出版品及報名表所載之簡介推廣使用。
前項第三款所稱推廣使用,係指於推廣活動、方式(包括但不限編印金鼎獎專刊)中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全部或部分得獎雜誌、圖書、作品(包含其封面)及報名表所載之簡介。
第 12 條
違反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本部應撤銷其得獎資格,不發給獎座及獎金,其已領取者,並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將獎座及獎金繳回本部。
經本部撤銷得獎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報名、參賽本部金鼎獎之各類獎項。獎座、獎金未繳回前,亦同。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