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由各組候選人,於每一投票所、開票所推薦監察員一人,送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審查合格後派充之。但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由其所屬政黨推薦,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者,以一政黨計,並由政黨推薦書所填順序首位之政黨負責處理推薦事宜。
公職人員選舉,以各該選舉區為單位,由候選人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送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審核派充之,但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由其所屬政黨推薦。候選人平均推薦數有小數時,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如候選人或政黨實際推薦監察員之總數超過監察員名額時,以抽籤定之。
總統、副總統選舉與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依第一項規定推薦監察員。
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與其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由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之候選人依第二項規定推薦。
公職人員罷免由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送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審核派充之。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平均推薦數有小數時,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如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實際推薦監察員之總數超過監察員名額時,以抽籤定之。
公職人員罷免與各類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罷免監察員所需名額單獨計算之。
政黨推薦監察員時,應檢附加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黨圖記之政黨推薦書。
候選人、政黨、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未推薦監察員或推薦不足額部分,視為放棄推薦,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遴派。
公民投票案監察員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公投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後,視事實需要就第九條第二項各款所列人員遴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