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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4 日
第 1 條
本規程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勞動部政務次長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勞動部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勞動部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三、財政部代表一人。
四、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表二人。
五、勞方代表二人。
六、資方代表二人。
七、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本會之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 3 條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 4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年度計畫及業務報告之審議事項。
二、本基金業務之檢討改進事項。
三、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四、本基金收支之審核事項。
五、其他事項。
本會不對外行文,其決議事項應報請勞動部核定後分別辦理。
第 5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兼任;置辦事人員若干人,由勞動部派兼之。本會行政管理事項,由勞動部統籌,涉及人事、預決算、財產管理之監督等業務,由各權責單位辦理。
第 6 條
本會以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第 7 條
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其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 8 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及有關單位人員列席。
第 9 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屬勞動部人員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兼職費及交通費。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