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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辦事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第 1 條
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以下簡稱本分院)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第 3 條
本分院設下列部、中心、科、室:
一、內科部,分九科辦事。
二、外科部,分六科辦事。
三、急重症醫學部,分三科辦事。
四、護理部。
五、癌症防治中心。
六、骨科。
七、婦產科。
八、小兒科。
九、心身醫學科。
十、放射診斷科。
十一、家庭及社區醫學科。
十二、眼科。
十三、耳鼻喉科。
十四、麻醉科。
十五、口腔醫學科。
十六、病理檢驗科。
十七、復健科。
十八、皮膚科。
十九、放射腫瘤科。
二十、核子醫學科。
二十一、傳統醫學科。
二十二、藥劑科。
二十三、營養科。
二十四、醫務企管室。
二十五、社會工作室。
二十六、職業安全衛生室。
二十七、秘書室。
二十八、人事室。
二十九、政風室。
三十、主計室。
第 4 條
內科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內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內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內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內科醫療事項。
第 5 條
外科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外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外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外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外科醫療事項。
第 6 條
急重症醫學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急重症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急重症醫學、災難醫學、創傷醫學與到院前醫療之服務、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急重症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急重症醫學醫療事項。
第 7 條
護理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護理業務。
二、護理人員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護理之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護理事項。
第 8 條
癌症防治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項癌症防治業務之推動、稽核及病歷審查。
二、整合各種癌症之診療、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癌症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癌症防治事項。
第 9 條
骨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骨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骨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骨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骨科醫療事項。
第 10 條
婦產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婦科、產科、婦腫瘤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婦女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婦女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婦產醫療事項。
第 11 條
小兒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小兒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小兒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小兒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小兒醫療事項。
第 12 條
心身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心身醫學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心身醫學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心身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心身醫學醫療事項。
第 13 條
放射診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全身各器官組織系統之放射線與相關醫學影像檢查、診療、教學、研究及訓練。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放射診斷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三、其他有關放射診斷醫療事項。
第 14 條
家庭及社區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家庭醫學診療、預防保健服務、社區醫學及基層醫療支援。
二、家庭醫學診療、居家照護、長期照護與安寧療護之臨床、教學及研究。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家庭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家庭及社區醫學醫療事項。
第 15 條
眼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眼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眼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眼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眼科醫療事項。
第 16 條
耳鼻喉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耳鼻喉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耳鼻喉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耳鼻喉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耳鼻喉科醫療事項。
第 17 條
麻醉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全院手術麻醉、疼痛控制治療、危急處理、教學、研究及訓練。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麻醉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三、其他有關麻醉醫療事項。
第 18 條
口腔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口腔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口腔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口腔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口腔醫學醫療事項。
第 19 條
病理檢驗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組織切片診斷、病理解剖、細胞學診斷、分子病理、醫學檢驗、臨床溝通、品質管理及教學、研究。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病理檢驗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三、其他有關病理檢驗醫療事項。
第 20 條
復健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復健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物理、職能、語言、心理治療、職能鑑定之復健醫學有關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復健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復健醫療事項。
第 21 條
皮膚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皮膚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皮膚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皮膚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皮膚醫療事項。
第 22 條
放射腫瘤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癌病病人放射線治療評估、規劃、執行與治療中例行檢查及治療後定期約診追蹤。
二、各種腫瘤之整合治療、防治、轉譯研究、教學、訓練及臨床創新試驗研究。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放射腫瘤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放射腫瘤醫療事項。
第 23 條
核子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核子診療、放射製藥、保健物理、臨床免疫分析、醫用核子裝備之維護、教學訓練及研究發展。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核子醫學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三、其他有關核子醫學醫療事項。
第 24 條
傳統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傳統醫學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傳統醫學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傳統醫學之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傳統醫學醫療事項。
第 25 條
藥劑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藥品調劑作業、單一劑量作業,處方評估與用藥指導,藥品庫存及用藥安全管理。
二、臨床藥學服務、藥事照護、藥物諮詢、教學及研究。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藥劑之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藥劑事項。
第 26 條
營養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門診與住院病人之營養照護、評估及營養諮詢或衛教訪視。
二、臨床營養、膳食管理、飲食保健、社區營養等之研究、教學及訓練。
三、食材採購、撥發、驗收與庫房庫存帳務管理及外包廠商管理。
四、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營養之教學相關業務。
五、其他有關營養事項。
第 27 條
醫務企管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醫務企劃及醫院評鑑等專案。
二、健保與各類醫療費用之作業及管理。
三、掛號、住院、收費業務及欠款管理。
四、病歷管理、疾病分類及癌症登記業務。
五、醫院經營績效管理及獎金制度。
六、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七、其他有關醫務企管事項。
第 28 條
社會工作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榮民病人輔導教育、生活指導管理及文康福利。
二、病人個案與團體之輔導、研究及志願服務計畫。
三、媒體文宣、國會公關及醫病關係案件之協調處理。
四、其他有關社會工作事項。
第 29 條
職業安全衛生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職業災害防止、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督導與推動自動檢查、環境業務規劃及督導。
二、辦理員工健康檢查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辦理員工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
四、其他有關職業安全及衛生事項。
第 30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出納業務與現金票據及各種憑證之保管。
二、文書、印信、公文收發、打字、稽催、檔案管理及電子文件。
三、事務、環境清潔維護、廢棄物清除、工務、採購、衛材管理及消防安全管理。
四、不屬其他各部、中心、科、室事項。
第 31 條
人事室掌理本分院人事事項。
第 32 條
政風室掌理本分院政風事項。
第 33 條
主計室掌理本分院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34 條
本分院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35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