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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考選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04 日
第 1 條
考選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對考選業務具有重大或特殊貢獻之人士,特依據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考選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研訂考選法制、辦理重要考選工作計畫或執行重要考選政策,成效顯著。
二、從事考選學術之研究撰有著作、舉辦或參與有關考選學術文化會議或活動,對考選制度具有傑出貢獻。
三、參與國家考試典試、監試或試務工作,貢獻卓著。
四、參與典試、監試或試務工作防止重大舞弊或處理重大偶發事件有重大貢獻。
五、辦理考選業務,有特殊優良事蹟。
六、其他對考選業務具有重要貢獻。
第 3 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卓著或情形特殊者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頒給二個等次以上之獎章。
本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第 4 條
本獎章之請頒,除由本部相關單位主動推薦外,得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機關(構)或團體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考選專業獎章事實表如附表二,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第 5 條
本獎章之請頒,由本部組設之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報請部長核定,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前項審查小組之組成及審查程序,另以要點定之。
第 6 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證書,格式如附表三;頒給外國人者並附譯本。
第 7 條
本獎章受獎人為公務人員者,應送銓敘部登記。
第 8 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由其配偶、直系親屬或家屬指定之代表接受。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