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以下簡稱受影響產業)如下:
一、製造業。
二、服務業。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產業。
本辦法所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事業(以下簡稱受影響事業),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稅籍登記之本國營利事業,或依商業登記法第五條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起任連續二個月,其平均營業額較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以前六個月或前一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百分之十五,經主管機關、受主管機關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金融機構認定屬實。
本辦法所稱受影響中小型事業,指受影響事業中,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各款所列基準之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