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人員收托人數,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每一托育人員:
(一)半日、日間、延長或臨時托育:至多四人,其中未滿二歲者至多二人。
(二)全日或夜間托育:至多二人。
(三)全日或夜間托育一人:得增加收托半日、日間、延長或臨時托育至多二人,其中未滿二歲者至多二人。
(四)夜間托育二歲以上二人:得增加收托半日、日間、延長或臨時托育二人。
(五)夜間托育未滿二歲一人及二歲以上一人:得增加收托半日、日間、延長或臨時托育一人。
二、二名以上托育人員:於同一處所共同托育至多四人,其中全日或夜間托育至多二人。
前項兒童人數,應以托育人員托育服務時間實際照顧兒童數計算,並包括其未滿五歲之子女與受其監護者、三親等內兒童及未收取托育費用之兒童。
第一項第二款之托育服務,應就收托之兒童分配主要照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