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補助申請截止日,每學年度第一學期為十月十五日,第二學期為四月十五日。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學費補助,就讀公立幼兒園者,由幼兒園逕予減免;就讀私立幼兒園或互助教保服務中心者,由私立幼兒園或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於幼兒實際就讀滿一個月後,主動造冊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請款。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二款第二目補助,幼兒之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於第一項申請截止日前,填具申請表,交由教保服務機構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請款事項。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補助,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規定辦理。
教保服務機構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檢具各學期符合補助規定之幼兒申領清冊及繳費收據等相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本辦法所定各項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派專人依補助類別,採隨到隨辦方式辦理,並於教保服務機構報補助申領資料後一個月內,完成審核及撥款程序。
教保服務機構應就補助款撥付方式,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採預先扣繳者,得免轉撥款項;未預先扣繳者,教保服務機構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撥付補助款後,立即轉撥申請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抽檢教保服務機構撥款紀錄。